006檔案管理制度

2021-08-27 14:11:40 字數 2657 閱讀 5326

1 目的

對公司安全標準化體系執行有關的檔案進行控制,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制度均為有效版本。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安全標準化體系執行有關的檔案控制。

3 職責

3.1總經理

批准發布安全標準化管理手冊。

3.2分管副總經理

批准發布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

3.3 行政部負責對安全標準化體系檔案的定期評審、發放、更改、銷毀、保管。

3.4安環部負責安全標準化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檔案管理。

3.5 各部門負責相關檔案的編制、使用和保管。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檔案編制、審核、發布

4.1.1安全標準化管理手冊、管理制度由行政部組織編寫,分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准,行政部負責登記、發放、更改、銷毀、保管;

4.1.2安全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安全標準化檔案由安環部組織編寫,分管副總審批,行政部負責登記、發放、更改、銷毀、保管;

4.2 檔案的更改

公司檔案更改方式有划改、換頁或換版。

a)安全標準化管理手冊由行政部組織更改,填寫《檔案更改申請單》,報分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准後,行政部應保留更改內容的記錄,並加蓋檔案更改印章;

b)其他檔案的更改由各相關部門填寫《檔案更改申請單》,經原審核批准人審批,再由各相關部門指定人員進行更改、發放、處理。如果指定其他部門審批時,該部門應獲得審批所需依據的有關背景資料;

c)所有被更改的原檔案由相關部門收回,填寫《檔案**記錄》,以確保有效檔案的唯一性;

4.3 檔案的發放

a)檔案發放時,應填寫《檔案領用(發放)審批表》,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後方可發放。

b)因破損而重新領用的檔案,分發編號不變,並收回舊檔案;因丟失而補發的檔案,應給予新的分發編號,並註明已丟失檔案的分發編號失效;發放部門作好發放簽收記錄。

4.4 檔案的儲存、作廢與銷毀、借閱與複製

4.4.1 檔案的儲存

a)與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相關的檔案都必須分類存放在乾燥通風、安全的環境;

b)任何人不得在受控檔案上亂塗亂改,不准私自外借,確保檔案的清晰、易於識別和檢索,行政部對各部門保管的受控檔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確保各部門對檔案的保管和使用符合要求。

4.4.2 檔案的作廢與銷毀

a) 所有失效或作廢檔案由行政部及時從所有發放或使用場所撤出,加蓋「作廢」印章,確保防止作廢檔案的非預期使用。

b)為某種原因需保留的任何已作廢的檔案,加蓋「保留資料」印章,都應進行適當的標識。

c)對要銷毀的作廢檔案,由相關部門填寫《檔案銷毀(留用)申請單》,經管理者代表批准後,由行政部或授權相關部門銷毀(留用)。

4.4.3 檔案的借閱與複製

借閱、複製管理體系有關的檔案,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向檔案管理人員借閱、複製,應填寫《檔案借閱、複製臺帳》。需複製質量管理體系檔案,由檔案管理人員複製,並在《檔案領用(發放)審批表》上登記、編號。

4.5 外來檔案的控制

4.5.1 收到外來檔案的部門,需識別其適用性,經分管副總經理批准並控制分發以確保其有效。

4.5.2 行政部負責收集有關管理體系的政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外來檔案及其管理,並執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4.5.3 各部門把上述標準及其他與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有關的外來檔案填入《檔案清單》,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檔案填寫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4.6安全生產制度的評審與修訂

4.6.1評審的頻次:正常情況下,每3年組織評審與修訂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可隨時組織評審與修訂。

1) 當****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廢止、修訂或新頒布時;

2) 當企業歸屬、體制、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時;

3) 當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時;

4) 當工藝、技術路線和裝置裝置發生變更時;

5) 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相關整改意見時;

6) 當安全檢查、風險評價過程中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

7) 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複事故原因,發現制度性因素時;

8) 其它相關事項。

4.6.2評審組織:安全生產制度評審,本著制訂部門組織評審的原則。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工會代表需參加評審。

4.6.3評審內容

a)與法律、法規符合性;

b)與企業發展總體水平的相適應性;

c)與工藝流程和裝置變化的相適應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間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6.4評審輸出

4.6.4.1評審結果作為安全生產制度修訂的主要依據之一。

4.6.4.2 評審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反饋給參加評審的人員和審批人。

4.6.5修訂組織:安全生產制度修訂,本著制訂部門組織修訂的原則,當制訂部門發生職能變化時,由該職能的後續承接部門組織。必要時,需了解該制度的制訂的原始背景。

4.6.6修訂依據:

4.6.6.1國家行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

4.6.6.2安全生產制度評審結果。

4.6.6.3制度執行過程中,員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議。

4.7修訂後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履行會簽手續,最後由原審批人審批後,修訂版發布實施。

5 相關檔案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6 記錄

《檔案清單》

《檔案更改申請單》

《檔案銷毀(留用)申請單》

《檔案領用(發放)審批表》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2019檔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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