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的賠償標準

2021-08-27 05:02:24 字數 1483 閱讀 6109

(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一)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相關知識: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認定

(一)行為人應具備責任能力

醫療事故行為人除了符合一般侵權行為人規定外,還有其獨特的身份,即國外立法中所稱的「專家責任。」因此,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只能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所謂醫療機構,指依照我國醫療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的機構。

這些機構共分12類,此外,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屬於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之列。醫務人員是指「醫療事故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還應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人員。

(二)行為的違法性

所指行為的違法性,有的學者認為就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規章的行為,有的學者則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我國《民法通則》明文規定,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法律保護,不受任何非法侵害。醫療行為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損害,違反了國家法律,具有違法性。

(三)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

指行為人在醫療活動中的過失。首先,醫療機構作為責任人,也應有過失,但這種過失是監督、管理不周的過失,採取推定形式,醫護人員不個有過失者,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其次,有人認為醫療過失包括行為人由於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兩種心理狀態所造成的危害結果。

(四)行為人的損害結果

醫療事故損害的是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損害結果主要包括患者因醫療事故造成的物質利益損失和精神利益的損害。依照《條例》,損害事實主要包括四級:一級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殘廢;二級造成患者中度殘廢或嚴重功能障礙;**造成患者輕度殘廢或一般功能障礙;四級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

此外,還包括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親屬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即「精神損害撫慰金」。

(五)損害結果與行為人之間的因果關係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不法行為與患者的損害之間有著客觀的、合乎規律的內在聯絡。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只有在因果關係存在的條件下才為其過失行為之損害負賠償之責,反之,不負任何責任。由於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技術性、專業性比較強,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因果關係比較困難,對此我認為,對其責任認定應以司法鑑定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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