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上課遲到拒不承認錯誤放棄接受教育學校不應負責

2021-08-17 19:41:28 字數 1342 閱讀 2351

李清萍龍麗昆

案由原告胡某原係被告萍鄉市某中學高三年級學生。2023年11月10日上午第三節課時,原告胡某與同學馬某、張某因上節課課間休息時間外出吃早點而遲到了七至八分鐘,任課老師叫他們三人不要進教室,去找班主任楊老師說明情況。胡某等三人便在教室外面等,到第四節課上課鈴響後來到楊老師辦公室,楊老師批評了胡某等三人,要求三人承認錯誤後回教室上課。

因胡某等三人未承認錯誤,楊老師便叫他們打**請各自的家長到學校聯絡。當天下午,胡某因不與家長聯絡沒有回教室上課。11月11日上午,胡某的父親帶胡某到楊老師辦公室,為胡某上課之事,與楊老師發生言語上的衝突,胡某父親並拍了楊老師的辦公桌,楊老師要求胡某父親賠禮道歉。

胡父便找到該校校長,校長叫胡某先回教室上課,但胡某沒有去。11月12日上午,胡某母親帶胡某再次找到校長,校長叫他們向老師道歉後去上課,但胡某的母親帶胡某離開了學校。當天下午,胡某辦理轉學手續到其他中學就讀。

胡某認為萍鄉市某中學嚴重侵犯了其受教育的權利,並使其在同學中抬不起頭來,要求被告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退回學雜費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退還一半學雜費給原告,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原告課間休息時間外出吃早點,導致上課遲到,違反了學生行為規範,其遲到的行為不加制止將影響原告的學習,作為教育者,被告的教師有責任制止和批評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而原告作為受教育者,應自覺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遵守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本案中胡某與同學課間外出吃早點,致使上課遲到,任課老師要其向班主任楊老師說明情況,後楊老師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並要他們通知家長來學校,目的是共同幫助胡某等三位學生改正錯誤,今後養成好的學習習慣。

這是教育者楊老師在履行法定的教育職責。胡某作為高三年級學生,在高考將近的關鍵學期,不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且拒不承認錯誤是不對的,作為胡某的父親,對胡某的行為應進行批評,支援老師對胡某的教育和管理,但其在胡某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不是要胡某在老師面前承認錯誤,而是當著胡某的面拍打楊老師的辦公桌並罵老師是錯誤的。後校長要胡某進教室上課,其未聽校長的話進教室上課,並隨即轉學,應認定胡某自己放棄接受教育權利。

胡某提出的不准其進教室上課就是剝奪了其受教育的權利的主張不能成立,故胡某請求判決被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的理由不當,不予支援。但鑑於胡某已向被告繳納學雜費,於學期中途轉學到其他學校就讀,被告應按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適當退還相關費用給胡某。

學生上課遲到現象的思想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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