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2021-08-15 02:01:55 字數 5062 閱讀 5240

工程施工作業

編號:qb/ztsy-qr-02

版本號:2005-02

受控號:安質——02

修改狀態:2007-7修訂

編制:審核:

批准:有效狀態:

接收人:(見頁內交底清單)

中鐵四局一公司安質部

二oo七年七月

施工作業

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清單第頁

目錄1.一般性施工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2.拌合站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鑽孔灌注樁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4.橋梁墩柱、蓋梁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5.箱梁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6.小型預製構件運輸與安裝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7.路基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8.冬季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9.雨季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0.預應力張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一、一般性施工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1、概述

1.1編制目的及依據

1.1.1編制目的:

1.1 安全生產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和基本國策,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從事工程施工生產人員的安全,預防事故發生。

1.2 各單位在施工中應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並根據本措施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1.3 領導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和遵守本措施的各項規定,做到生產與安全工作同時計畫、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1.4公司現專案不斷增多,安全質量管理人員比較緊張,為方便各級人員更好地學習,制定本安全技術措施。

1.2.2編制依據

1.公路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2.公路工程施工手冊

3.中鐵四局一公司現有工程的實際特點

4.我公司歷年來的施工經驗總結

2、放工準備

2.1施工現場

2.1.1 施工現場內的各種運輸道路、生產生活房屋、材料堆放,以及動力通訊線路和其它臨時工程,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圖。

2.1.2 施工現場的生活生產房屋、變電所、發電機房、臨時油庫等均應設在乾燥地基上。

2.1.3 施工現場應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2.1.4 油庫、發(變)電房、塔架、拌合站、龍門吊架等,均應加設避雷裝置。

2.1.5在油庫等禁火區應按消防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2.2 施工測量

2.2.1 測量釘樁要注意周圍行人的安全,不得對面使錘。鋼釺和其它工具不得隨意拋擲。

2.2.2 測量人員在高壓線附近工作時,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要特別避免鋁合金塔尺等碰到電線。遇雷雨時不得在高壓線、大樹下停留。

2.2.3在陡坡及危險地段測量時應繫安全帶,腳穿軟底輕便鞋。在橋墩上測量時應有上下橋墩爬梯及防止人體墜落的安全措施。

2.2.4在高速公路上測量時應穿戴比較醒目的標誌服(黃色背心)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時注意來往車輛確保安全。

2.3 場內交通及水電設施

2.3.1為防止發生事故,進場施工道路應經常維護,保持暢通,在通過河流時要有醒目的警告標誌和警示欄杆,保證過河便涵暢通不陷車。

2.3.2 施工場地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必須符合電業部門的安全規定。

2.3.3 現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援,不得將電線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

2.3.4 各種電器裝置應配有專用開關,室外使用的開關、插座應外裝防水箱並加鎖,在操作處加設絕緣墊層。

2.3.5 在三相四線制中性點接地供電系統中,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應做接零保護;在非三相四線制供電系統中,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應做接地保護,其接地電阻應不大於4ω,並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2.3.6 各種電氣裝置的檢查維修,一般應停電作業;如必須帶電作業時,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派專人監護。

2.3.7 工地安裝變壓器必須符合電業部門的要求,並設專人管理。施工用電要盡量保持三相平衡。

2.3.8 現場的變(配)電裝置處,必須備有滅火器材和高壓安全用具。非電工人員嚴禁接近帶電裝置。

2.3.9 移動式電機具裝置應用橡膠電纜供電,並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2.3.10使用高溫燈具(如碘鎢燈)等,在1公尺範圍內不得有易燃物體。施工現場臨時照明電線接頭應牢固,用絕緣膠帶包紮。

2.4 施工機械

2.4.1 操作規程人員在工作台中不得撤離崗位,不得操作與操作證不相符合的機械,不得將機械裝置交給無本機種操作證的人員操作。

2.4.2 操作人員必須按照本機說明書規定,嚴格執行工作前的檢查制度和工作中注意觀察及工作後的檢查保養制度。

工作前應檢查:

(1)工作場地周圍有無妨礙工作的障礙物;

(2)油、水、電及其它保證機械裝置正常運轉的條件是否完備;

(3)安全、操作機構是否靈活可靠;

(4)指示儀表、指示燈顯示是否正常可靠;

(5)油溫、水溫是否達到正常使用溫度。

工作中應觀察:

(1)指示燈和儀表、工作和操作機構有無異常;

(2)工作場地有無異常變化。

工作後應進行檢查保養:

(1)工作機構有無過熱、鬆動或其它故障;

(2)參照例行保養規定進行例保作業;

(3)做好下一班的準備工作;

(4)填寫好機械操作履歷表。

2.4.3 駕駛室或操作室內應保持整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酒後操作機械,嚴禁機械帶故障運轉或超負荷運轉。

2.4.4 機械裝置在施工現場停放時,應選擇安全的停放地點,關閉好駕駛室(操作室),要拉上駐車制動閘。坡道上停車時,要用三角木或石塊抵住車輪。夜間應在專人看管。

3 、 路基工程

3.1 清理場地

3.1.1 砍伐樹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伐樹前,應將周圍有砍伐作業的灌木和藤條砍除,並選好安全躲避的退路。

(2)砍伐較大樹木時,伐樹範圍內應布置警戒,非工作人員不得逗留、接近;為使樹木按預定方向傾倒,要在樹木下部倒樹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為樹幹直徑的1/4,然後再從剁口上邊緣的對面開鋸,最後應留2~3cm安全距離。

3.1.2 清除淤泥時,應先排除積水,測定淤泥深度並制定出相應的安全措施後方可清淤。

3.2 土方工程

3.2.1 人工挖掘土方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開挖土方的操作人員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橫向間距不小於2m,縱向間距不小於3m;

(2)橋涵基坑土方開挖必須自上而下順序放坡進行,嚴禁採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

3.2.2 會車時應輕車讓重車。

通過窄路、十字路口、交通繁忙地段及轉彎時,應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重車執行,前後兩車間距必須大於5m;下坡時,間距不小於10m,並嚴禁車上乘人。

3.2.3 在電桿附近挖土時,對於不能取消的拉線地壟及桿身,應留出土台。

土台半徑:電桿為1~1.5m,拉線1.

5~2.5 m,並視土質決定邊坡坡度。土台周圍應插標桿示警。

3.2.4 機械在邊坡、邊溝作業時,應與邊緣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使輪胎(履帶)壓在堅實的地面上。

3.2.5 配合機械作業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輔助工作應與機械作業交替進行。

機上、機下人員必須密切配合,協同作業。當必須在機械作業範圍內同時進行輔助工作時,應停止機械運轉後,輔助人員方可進入。

3.2.6 挖掘機作業

3.2.6.1挖掘機工作位置必須平坦穩固,發動機起動後,鏟斗內、臂桿、履帶和機棚上嚴禁站人。

3.2.6.2嚴禁鏟斗從運土車的駕駛室頂上越過。向運土車輛卸土時,應降低鏟斗高度,防止偏載或砸壞車廂。

3.2.6.3挖掘機機械臂運轉半徑內,嚴禁站人。

3.2.7 推土機作業

推土機上下坡時,其坡度不得大於30°;在橫坡上作業,其橫坡度不得大於10°。下坡時,宜採用後退下行,嚴禁空檔滑行,必要時可放下刀片作輔助制動。

3.2.7.1在垂直邊坡的溝槽作業,其溝槽深度,對大型推土機不得超過2m,對小型推土機不得超過1.5m。推土機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於機身的孤石或大土塊。

3.2.7.2推土機在摘卸推土刀片時,必須考慮下次掛裝的方便。摘刀片時輔助人員應同司機密切配合,抽穿鋼絲繩時應帶帆布手套,嚴禁將眼睛挨近繩孔窺視。

3.2.7.

3多機在同一作業面作業時,前後兩機相距不應小於8m,左右相距應大於1.5m。兩台或兩台以上推土機併排推土時,兩推土機刀片之間應保持20~30cm間距。

推土前進必須以相同速度直線行駛;後退時,應分先後,防止互相碰撞。

3.2.8 平地機作業

3.2.8.1在公路上行駛時,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刮刀和鬆土器應提起,刮刀不得伸出機側,速度不得超過20km/h。夜間不宜作業。

3.2.8.2刮刀的迴轉與鏟土角的調整以及向機外傾斜都必須在停機時進行。作業中刮刀公升降量差不得過大。

3.2.8.3遇到堅硬土質需要齒耙翻鬆時,應緩慢下齒。不宜使用齒耙翻鬆堅硬舊路面。

3.2.8.4在坡道停放時,應使車頭向下坡方向,並將刀片或鬆土器壓入土中。

3.2.9裝載機作業

3.2.9.1起步前應將鏟斗提公升到離地面0.5m左右。作業時應使用低速檔。用高速檔行駛時,不得進行公升降和翻轉鏟斗。嚴禁鏟斗載人。

3.2.9.2行駛道路應平坦,不得在傾斜度超過規定的場地上作業,運送距離不宜過大。鏟斗滿載運送時,鏟斗應保持在低位。

3.2.9.3向運輸車輛上卸土時應緩慢,鏟斗應處在合適的高度,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車廂。

3.3汽車作業

3.3.1載重汽車

(1)嚴格按規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超高,不得人貨混載,駕駛室內不得超額坐人。

(2)在陡坡、高坡、坑邊或填方邊坡處卸土時,停卸地點必須平整堅實,地面宜有反坡,與邊緣必須保持安全距離;在危險地段卸土,應有專人指揮。

(3)公路上行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規則;運載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時,應遵守有關規定,除必要的隨車人員外,不得搭乘其它人員。

3.3.2自卸汽車

除應遵守上述載重汽車的各條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發動機啟動後應檢查起翻裝置,確保良好;嚴禁在駕駛室外進行操作,翻斗內嚴禁載人;

(2)當裝載高度超過車廂攔板時,應平穩行駛,不得猛力加速,也不得緊急制動;

(3)卸料起斗時,應檢視上空有無電線,防止刮斷。

3.3.3壓路機作業

3.3.3.1必須在壓路機前後、左右無障礙物和人員時才能啟動。

3.3.3.2變換壓路機前後退方向應待滾輪停止後進行。嚴禁利用換向離合器作制動用。

3.3.3.3壓路機靠近路堤邊緣作業時,應根據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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