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行為該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廣告法》

2021-08-10 20:32:25 字數 1225 閱讀 9066

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功能。生產者對標籤、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包裝上的虛假標識有食品生產者負責,其他商品上的虛假標識為什麼要銷售商負責呢?食品和其他商品上的虛假標識同出於生產者的主觀故意,是生產者具體實施的,理應由生產者承擔相應的責任,銷售商無主觀故意,未具體實施,不應承擔由此應該承擔的行政責任。商品產權的轉移是商品流轉過程中特有的屬性,更不能以所有權作為應承擔行政責任的理由,商品的所有權最終屬於消費者,難道消費者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嗎?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這是法律規定銷售者的義務,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但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不履行此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因此,執法人員在發現銷售商在銷售虛假標識的商品時,應現場指出責令改正,同時通知生產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問:經調查查實:某商場在其大樓外牆上用橫幅對某產品進行了虛假的宣傳,製作橫幅的費用約700元。在適用法律時發生了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至少可以處罰1萬元;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廣告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也只能罰款3500元。

我的問題是:都是虛假宣傳的行為,不同的法律卻規定的處罰不同,究竟應該如何適用才正確?

答:應當適用《廣告法》,其理由是:

1、從本案的事實看,當事人是使用了廣告的形式進行的虛假宣傳;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雖然規定了包括利用廣告形式虛假宣傳的處罰,但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而《廣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準。」因此,本案應當適用《廣告法》

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適用條件是:除用廣告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對產品包括服務的虛假宣傳行為。如對商品作虛假的現場演示或說明;在經營場所對商品作虛假的文字標註、說明或者解釋等等。

從一起不正當競爭案看比較廣告和不正當競爭的關係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市場產品的日益豐富,不同的產品或不同品牌的同類產品層出不窮,以及全球化程序的加快和 技術的迅速發展。人們獲取資訊的渠道也層出不窮,花樣繁新,廣告作為溝通和消費的中介,在市場經濟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已經成為許多商品在市場和消費者之中賴以存在 建立聲譽的重要手段...

工程招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分析

作者 孔令忠 中國集體經濟 2011年第05期 招標投標制度作為工程承包發包的主要形式在國際國內的工程專案建設中已廣泛實施。實踐證明,招標投標制度是比較成熟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包發包方式,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取得理想經濟效益的最佳辦法。但是,由於建築市場發育尚不規範,管理體制...

網路環境下市場反不正當競爭制度的完善

提要 市場競爭是市場發展的必然產物,同時也是市場發展的重要動力。隨著網際網路以及電子商務的發展,市場競爭也逐漸進入網路環境中,並呈現出愈演愈烈的趨勢。網路環境下市場健康的競爭行為能夠讓企業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並優化資源配置,從而更好地推動電子商務的良好發展,但不正當競爭行為卻也會打亂市場秩序 侵害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