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

2023-02-02 17:12:02 字數 1146 閱讀 1832

作者:石聖科

**:《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23年第03期【摘要】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應該設定一般條款。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不確定性並不代表一般條款適用的不確定,通過對一般條款的客觀解釋可以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科學的判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合理適用,對於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滿足市場競爭主體的合理訴求,意義重大。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般條款適用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以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從事市場競爭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實際上規制了兩類不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侵害他人智財權或與此相關的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實際上包含了部分反壟斷法內容)。

關於我國是否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一般條款之爭。世界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上都設有一般條款,而關於我國是否存在一般條款,學界存在一些爭議,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觀點:一、否定觀,即認為我國不存在一般條款。

參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的部分人士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只限於第二章列明的各項行為,主要理由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過程中,***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草案)》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或可能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而人大常委會修改了這一規定,修改的核心是去掉了原則規定,增加了「違反本法規定」幾個字,其本意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僅指第二章第五條至第十五條所規定的11種行為。這種觀點似乎成了一種通說。①二、肯定觀,持該說的學者認為,無論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還是從法律規定的文意出發,第二條第二款都應該具備一般條款的功能。

事實上,該款是一項原則性規定,起著某種「兜底」或「包容」作用,即《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第二章中沒有明確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可以根據該款的原則規定處理。②三、折衷觀,該觀點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有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如孔祥俊先生認為,從法律規定的現狀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是乙個有限的一般條款,該一般條款對於實行法定主義的行政法不具有太大意義,但通常對實行概括主義的民法具有重要意義,對於受害人請求賠償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又未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可以根據個案將其確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此外筆者認為,一般條款(即實在法文字中非規範的原則性規定),與規定了具體權利、義務及其相應法律後果的具體規範不同,其係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的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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