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的技術要求

2021-08-04 12:53:35 字數 4068 閱讀 4219

3.技術要求

1)環境條件

(1)電源要求為三相交流,頻率50hz,電壓380v時,電動機和電器上允許電壓撥動的上限為額定電壓的+10%;下限(尖峰電流時)為額定電壓的-15%,其中起重機內部電壓損失應符合gb/t 3811-2008的規定。

(2)起重機執行軌道的安裝應符合gb 10183的要求。

(3)起重機安裝使用地點的海拔不超過2000m(超過1000公尺時要對電動機容量進行校核)。

(4)工作環境中不得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氣體。

(5)吊運物品對起重機的輻射溫度不超過300℃。

(6)室外使用的起重機非工作狀態的最大風壓為800pa(相當於11級風)。

(7)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氣候條件。

4.1.7.1 對室內工作的起重機

a. 環境溫度不超過+40℃,在24h內的平均溫度不超過+35℃;

b. 環境溫度不低於-5℃;

c. 在+40℃的溫度下相對濕度不超過50%。

4.1.7.2 對室外工作的起重機

a. 環境溫度不超過+40℃,在24h內的平均溫度不超過35℃;

b. 環境溫度不低於-25℃;

c. 環境溫度不超過+25℃時的相對濕度允許暫時高達100%,

d. 工作風壓不大於;內陸150pa(相當於6級風),沿海250pa(相當於7級風)。

4.2 使用效能

4.2.1 起重機的起重能力應達到額定起重量,對吊鉤起重機指吊鉤以下起吊物品的重量總和,對抓斗和電磁起重機指抓斗或電磁吸盤的自重和被起公升物品的重量的總和。

4.2.2 與起重機使用有關的引數,應符合本標準3.2條和使用者在訂貨合同中提出的要求。

4.2.3 對吊鉤起重機,起吊物在下降制動時的制動距離(控制器在下降速度最低檔穩定執行,拉回零位後,從制動器斷電至重物停止時的下滑距離)應不大於1min,內穩定起公升距離的1/65。

4.2.4 對吊鉤起重機,當起公升機構的工作級別為m4、m5和m6,且須定起公升速度等於或高於5m/min時要求制動平穩,應採用電氣制動方法,保證在0.2~1.0gn範圍內下降時,制動前的電動機轉速降至同步轉速的1/3以下,該速度應能穩定執行。

4.2.5 四繩雙顎板抓斗的抓滿率應不小於90%。

4.2.6 電磁吸盤的吸重能力應不小於額定值。

4.2.7 雙小車起重機,兩個小車相同機構的操縱應是既可聯動,也可單獨開動。

4.2.8 起重機的靜態剛性規定為;由起重量和小車自重在主梁跨中引起的垂直靜撓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對a1~a3級,不大於s/700;

b. 對a4~a6級,不大於s/800;

c. 對a7級,不大於s/1 000。

4.2.9 起重機的動態剛性規定為:當小車位於跨中時,主梁的滿載自振頻率應不小於2hz。當使用者或設計本身對此有要求時才進行校核。

4. 3 材料及熱處理

4.3.1 起重機金屬結構件的材質,碳素結構鋼按gb 700、低合金結構鋼按gbl591,牌號的選用不低於表7的規定。

表7注:1)重要構件,指主梁、端梁、平衡梁、(支腿)及小車架。

2)要求-20℃時衝擊功不小於27j,在鋼材訂貨時提出或補作試驗。

4.3.2 重要構件的鋼材在塗裝前應進行表面噴(拋)丸的除鏽處理,應達到gb 8923中規定的sa2 1/2級;其餘構件應達到sa2級或st2級(手工除鏽)。

4.3.3 起公升機構用制動輪,其材質應不低於gb 699中規定的45鋼或gbll352中規定的zg 340-640鋼。表面熱處理硬度應為45~55hrc,深2mm處的硬度應不低於40hrc。

43.4 執行機構制動輪可採用球墨鑄鐵,材質應不低於gbl348中規定的qt 500—7。

4.4 主要零部件

4.4.1 起重機應選用符合或效能不低於下列標準的零部件;

圓柱車輪 gb 4628

緩衝器 gb 6164

塊式制動器gb 6333或gb 6334

鋼絲繩 gb 8918、其次選用gbll02

起重吊鉤 gbl0051

司機室 gb/t 14407

減速器 zb j19 010或zb j19 011

採用其他減速器時,齒輪副的精度不低於gbl0095中規定的8—8—7級。

鑄造滑輪 zbj80 006

鑄造捲筒 zbj80 007

電動機 zb k26 008或zb k26 007

電控裝置 jb 4315

4.4.2 如用開式齒輪傳動,則齒輪副精度不低於gbl0095中規定的8級。

4.4.3 抓取粉狀物、砂子及糧食物料的抓斗,斗口接觸處的間隙應不大於2mm。

4.4.4 制動輪安裝後,應保證其徑向圓跳動不超過表8規定的值。

表84.4.5 車輪安裝後,應保證基準端麵(在裝配後的外側,其上加工出深約1.5mm的溝槽作標記)上的圓跳動不超過表9規定的值。

表94.5 焊接

4.5.1 焊縫坡口應符合gb985和gb 986的規定,特殊接頭應在圖樣上註明。

4.5.2 焊縫外部檢查不得有目測可見的明顯缺陷,這些缺陷按gb 6417的分類為:裂紋、孔穴、固體夾雜、未熔合和未焊透、形狀缺陷及上述以外的其他缺陷。

4.5.3 主梁受拉區的翼緣板、腹板的對接焊縫應進行無損探傷,射線探傷時應不低於gb 3323中規定的ⅱ級,超聲波探傷時應不低於jb1152中規定的i級。

4.6 橋架(起重機執行機構組裝完成以後)

4.6.1主梁應有上拱,跨中上拱度應為(0.9/1 000—1.4/1 000)s,且最大上拱度應控制在跨中s/10的範圍內。橋架檢測條件見附錄a(補充件)。

4.6.2 主梁在水平方向產生的彎曲;對軌道居中的正軌箱形梁及半偏軌箱形梁不大於s1/2 000(s1為兩端始於第一塊大筋板的實測長度,在離上翼緣板約100mm的大筋板處測),當gn≤50t時只能向走台側凸曲。

對全偏軌箱形梁、單腹板梁及桁架梁,應滿足4.6.9及4.6.10條對軌道的要求。

4.6.3 主梁腹板的區域性平面度,以1m平尺檢測,在離上翼緣板h/3以內的區域不大於0.7δ,其餘區域不大於1.2δ(見圖2)。

4.6.4 箱形梁及單腹板梁上翼緣板的水平偏斜值c≤b/200(見圖3)。

4.6.5 箱形梁腹板的垂直偏斜值h≤h≤200,單腹板梁及桁架梁的垂直偏斜值h≤h/300(見圖4)。

注:水平及垂直偏斜值在長筋板或節點處測量。

4.6.6 桁架梁桿件的直線度△l≤0.001 5a(見圖5)。

4.6.7 主梁和端梁焊接連線的橋架,以裝車輪的基準點測得的對角線差|s1-s2|≤5mm(見圖6),此值允許在執行機構組裝前測量控制。

4.6.8 小車軌道一般宜用將接頭焊為一體的整根軌道,否則,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a. 接頭處的高低差d≤1 mm(見圖7);

b. 接頭處的頭部間隙e≤2mm(見圖7);

t. 接頭處的側向錯位f≤1mm(見圖8)。

d. 對正軌箱形梁及半偏軌箱形梁。軌道接縫應放在筋板上,允差不大於15mm,

e. 兩端最短一段軌道長度應不小於1.5m,並在端部加擋鐵。

4.6.9 偏軌箱形梁、單腹板梁及桁架梁的小車軌道中心線對承軌梁腹板中心線的位置偏移(見圖9),;

當δ≥12mm時,g≤δ/2;當δ<12mm時,g≤6mm。

4.6.10 小車軌距k(見圖6,圖10,圖11)的極限偏差不得超過下列數值:

a. gn≤50t的對稱正軌箱形梁及半偏軌箱形梁,在跨端處為土2mm;

在跨中處,當s≤19.5m時為mm,

當s>19.5m時為mm。

b. 其他樑應不超過±3mm。

4.6.11 在與小車執行方向相垂直的同一截面上兩根小車軌道之間的高低差△h (見圖10)應符合下列要求:

a, k≤2m時,△h≤3mm;

b. 2m 表10 mm

c. k≥6.6m時,△h≤10mm。

4.6.12 兩根小車軌道頂部形成的區域性平面度公差△hr,不得超過下列數值中的較小值(見圖11,相對於四輪形成的標準平面)。

△hr≤0.001wc或者△hr≤0.001k,wc——小車基距。

公差值經圓整和簡化後可按表11選取。

表11 mm

4.6.13 小車軌道的側向直線度(見圖12)應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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