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詞語言表意技巧現代意義探析

2021-08-03 00:25:43 字數 5775 閱讀 9424

我國歷代判詞語言源遠流長,自西周至清代,經幾千年漫長的發展過程,形成了它獨具特色的語言表意體系。對於判詞語言表意模式進行分析**,揭示其所蘊含的現代價值,將會對現代司法、執法語言運用的整體環境以及司法文書製作水平的提公升,具有不可替代的借鑑性與楷模性作用。

語言無論在何時何地它都是一種載體,判詞語言它只能是判詞內容表情達意的工具;也就是說,判詞語言表意的問題,絕不是單純的語言本身的問題,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內容的問題。本來嘛,形式與內容就是不可分離割裂的,它們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因此,**它們對現代判決書表述水平提公升的積極意義,不能拘泥於語言本體的範疇。

為敘述方便,本文將「現代意義」簡單歸納為三性——人文性、博識性、文學性,分別以唐判、宋判和清判為例論說。

一唐代判詞語言表意模式的現代意義——以白居易判詞為例

(-)表意模式

唐判均為駢體判,主要有張鷟的《龍筋風髓判》,它是我國古代第一部判詞集,白居易收在《白氏長慶集》中的《百道判》,無名氏的《文明判集殘卷》,《文苑英華》收錄有五十卷一千多道判詞。我們選取白居易判詞為例,說明唐判的語言表意大體模式。白居易判詞語言表意模式,是唐代乃至後世駢判的正規化——它依照駢體文的要求卻並不拘泥於這種固化格式;它雖然屬於擬判,但卻在裁判結果、適用法律之具體準確方面,獨樹一幟,較之其他駢判自有優長之處;它的語言表意技巧也是它們中的佼佼者,是中國判詞語言史上乙個階段性的標誌。

白判收在《白氏長慶集》第六十

六、六十七卷,共一百零一道,故稱《百道判》無論在當時抑或後世都是文人學子借鑑學習的楷模。

白氏表意模式可以概括為十六個字:博雅暢曉、句式靈活、注重實用、斷語明確。儘管白居易所擬作的駢體判詞,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顯示制判者運用法律、法理分析問題的能力和評判是非曲直的水平,屬擬判。

但它在當時及後世影響很大,幾成禮部、吏部拔萃科考者的范文。可見,白氏判詞表意技巧的魅力。當然,這種魅力不僅是語言運用和文史經學綜合的知識功力,更是因為他還是一位有鮮明主張(強調法制作用)的法律思想家。

駢體判用典是其語言表意的乙個必備條件,歷來的駢體文章(包括一些判詞)都以用典為工,用典的目的常常是為了追求文章語言的典雅、文意的委婉曲隱;而白居易在判詞中用典卻是為了「據事類義,援古證今」,多方說明事理,以證自己判斷的合理合法。所以,他的用典總讓後人稱道不已。明朝人蔣一葵曾讚許道「白樂天甲乙判凡數十條,案經引史,比喻甚明」(《堯山堂偶雋》卷三)。

宋人洪邁評價更高,他說:「不揹人情,合於法意,援經引史,比喻甚明」。人們看重的是他既較多的使事用典,又能用得自然不雕琢、恰切而不堆砌、曉明而不晦澀,這個讚語,是與同代名家張鷟、王維等人判詞比較後的一致共識。

他的《出妻不伏判》110個字,使用了10個典故;《賣宅奉葬判》110個字,六處用典;《請子蔭罪判》,107個字,使用了8個典故,白氏判詞的用典數量不遜於唐代任何乙個駢判書寫者。但是由於他用典恰切,合於案件的事理、情理,暢曉明白,讓人讀後不覺其多。

對偶或四六,是駢判句式的必備條件。白氏既用對句又不完全拘泥於這個限定。他為著內容表達的需要,常常有散句夾雜其中,據有學者統計,白氏判詞除了四六句外,「還有十七中其他句式」。

譬如《部下漁色判》(吾著141-142),句式結構是:四字句-

五、四字句-六字句-

七、四句-

五、六句-

六、六句。駢中有散,句式靈活,有益於判斷是非分析法理,是判詞語言表意更切合司法實際。

(二) 現代意義——人文性

白氏判詞語言表意模式的現代意義,應該是多方面的。其中最為顯著的,當是高揚禮法、推崇道德、憫天憐人的人文精神,這是他的人生觀、處世觀乙個體現。乙個源自他的法律觀念,白居易認為:

「治理國家有三個基本的憑藉,即刑、禮、道。三者性質不同,用途各異;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他說:

『人之性情,君之土田也。其荒也,則薙(tì剃)之以刑;其嗣也,則蒔(shì勢)之以禮;其植也,則獲之以道。故刑行而後禮立,禮立而後道生。

始則失道而後禮,中則失禮而後刑,終則修刑以復禮,修禮以復道。』刑的作用,雖然是在喪失了道和禮的情況下才顯示出來,但只要修其刑,即刑罰的制定和運用得乎其當,便可以達到恢復禮和道的目的。所謂『刑者禮之門,禮者道之根;知其門,守其根,則王化成矣』。

它們對於治理國家的重要性都是極其明顯的」。另乙個則源自他的文學觀及其作品創作。提倡「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他以新樂府的倡導者與傑出的實踐者,站在同情百姓的立場,運用現實主義的創作方法,寫出了大量揭露弊政、抨擊權貴、反映人民疾苦的詩歌,他的諷喻詩使「權豪貴近者相目而變色」、使「執政者扼腕」、使「握軍要者切齒」,產生了深刻的社會影響。

他在《輕肥》一詩中,運用對比的方法,寫出了在宦官們食山珍、飽海味之際,正逢江南因旱情而「人食人」的慘象發生之時:「食飽心自若,酒酣氣益振。是歲江南旱,衢州人食人」。

在《杜陵叟》中,他竟然痛斥那些不顧農民死活只求自己公升官發財的官吏們,是「虐人害物」的「豺狼」,能如此激烈地為農民鳴不平,表現出乙個封建官吏難能可貴的膽識和不凡的勇氣。我們或許可以這樣說:白居易的人文精神主要還是根由於他的深厚文學素養的浸潤。

綜觀以上,我們不難看出,無論做詩文還是書寫判詞,他都遵循著自己一貫的寫作原則,即「為君、為臣、為民、為物、為事而作,不為文而作也」(白氏《新樂府序》,《中國文學史》二,第442頁)一句話,只為社會需要而寫作。

因此,我們說,他在判詞語言表意模式中所流露、所體現的鮮明的悲天憫人的人文主義精神,不是封建文人居高臨下的一種姿態,也不是封建官吏的一種虛偽做秀,它是白居易一貫的人生態度的顯現。這種打上封建禮教印記的法文化精神,依然具有現代意義——嚴格執法,作官為民,關心百姓疾苦。譬如,《請子蔭罪判》,這個案件是說已經被丈夫休棄的婦人犯罪後,請求兒子蔭庇其罪。

其夫甲不允。判詞緊緊圍繞著婦人享有法律賦予的「庇蔭其親」的權利。不厭其煩,引文用典,多方勸解,反覆申說「母兮鞠我」大義,兒子自當回報;母親的「子蔭」之請,兒子應義不容辭,甲不應也沒資格予以反對與阻攔。

理正據足,說服性極強。「難抑其辭,情敦不匱」的裁決語,正是白居易支援母親之請、敦促兒子盡孝的鮮明態度體現。這道判詞寫得合情合理合法,語言乾淨利落,正如蔣一葵所言:

「『不安爾室,盡孝猶慰母心,薄送我畿,贖罪寧辭子蔭。縱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無情。』若此之類,皆不揹人情,合於法意,真老吏判案,若金粉淋漓,又其餘事耳」。

對處於以男子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最底層的婦女,白居易是第乙個用詩歌為她們大聲疾呼的人。《上陽白髮人》、《陵園妾》等,為婦女訴說「怨曠之情;《母別子》、《太行路》、《婦人苦》等揭示了婦女被蹂躪被拋棄的種種悲劇,對她們的不堪處境給予了極大的同情。如上面這道判詞的「家庭瑣事」,他都用心力竭力,使婦人得以庇蔭。

白居易悲天憫人的人文精神流淌於他的血液中,體現在他的行政、司法具體作為和文學創作中,他的判詞的現代意義是深遠的現實的。

唐判系列中的《文明判集》是乙個非常值得研究的一種擬判。它準確的稱謂應該是《文明判集殘卷》(據劉俊文推斷,此判寫作時間應是高宗永徽四年到玄宗開元初年,此判詞出自唐睿宗文明年間,故謂之。),很能體現出司法官對人性、人格的呵護,像《黃門阿毛誕男判》(「所款雖言未合,當是據此風聲。

婦人唯惡奸名,公府豈疑披露」-官府何必懷疑她說的『相許』之言呢)、《阿劉請以孝婦判》(「款與亡夫夢合,夢合未可依憑。即執卻有奸非,奸非又無的狀。但其罪難濫,獄貴真情。

必須妙盡根源,不可輕為與奪。」)等,都極其鮮明的體現出司法官體恤人情,看重人的尊嚴,千方百計地保護那些違反禮教不合婚姻規範的婦女,也許,憐憫百姓同情不幸之民,是大唐開明盛世的一種風尚。

具有人文性,可以平等待人,強化親和力;具有人文性,能夠啟用良知,顯化人的善性。

當前實現司法公正公平公開,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努力,其中司法官的這種人文情懷是非常關鍵的乙個要素,因為,乙個事件如何處置,在法律、政策規範的前提下,很大程度上決定於掌控者,而支配他的行為方式的,則是他的價值取向、他的理念甚至他的性格。判詞的形成不啻是法官判決結果的書寫形式,同時,它也浸潤著法官個人人文素養。有學者說過,具有人文性的法律人,就必然的有了一種憐憫情懷有了一種善良心性,就具有了對人、對當事人的起碼人格尊重。

有人說,法律自身不是目的,人,才是它的終極目的。「法律是為了解決『人的問題』而進行與法律有關的各種活動的,現代國家的法律和司法通常都被注入了人文主義的精神——人及其存在的事實本身在本質上被認為具有尊嚴的性質,人及其存在的尊嚴被視為最高的善,是其他各種價值的基礎。法治概念的最高層次是一種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礎,應該是對於人的價值的尊敬。

法律人——特別是法官——具有維護人及其存在的尊嚴的職責,具有一定人文素養的人才富有人性,才能具有尊重人及其存在的尊嚴和價值的意識。」(張建偉《文學:法律人人文素養的源泉》,《法律文化——司法文化的述說》93頁)

二宋判語言表意模式的現代意義——以《名公書判清明集》判詞為例

(一)表意模式

宋代判詞是散體判詞。主要有餘靜(?立+青)《武溪集》、《名公書判清明集》。

最具代表性的當屬《名公書判清明集》(以下簡稱《清明集》),它「是研究宋代,特別是南宋中後期社會史、經濟史、法制史的珍貴史料」,收錄的多是南宋民事判詞,比較真實地「反映了當時司法官是如何根據事實、參照法律、運用自由裁量權解決訴訟糾紛的,是現存中國最早的一部司法實判著作,也是研究中國封建社會民事法制與社會的寶貴史料」。名公,指當時社會推崇、煊赫有名的名士;清明,據明刻本刊印者盛時選《後序》所言:「《呂刑》曰:

『明清於單辭說』書謂明無一毫之蔽,清無一點之汙,然後能察其情,民受祥刑,斯為哲人。《清明集》)之作,義或照於是乎!」1正如王德毅先生所說,「編篡本書的目的在於懲惡揚善,有強烈的教化意味」。

他認為《清明集》有四大主題:禮遇士人;嚴懲惡人;敦崇人倫;尊重人命,2可以說是既清且明。《清明集》以清明為名,其收錄的書判也都是宋代有為官吏的精心傑作。

從這些書判的質量及當時的社會效果看,確確實實做到了這兩個字。《清明集》在由駢體判演變為散體判的同時,也統一了判詞的語言表意體例,淘汰了唐代那些「一事多判」、「雙關判」的體式;拋棄了唐代擬判事實與判詞分別書記的結構形式,使事實與判詞融合不二,形成了嚴密完整的判詞語言表意模式:當事人及其身份、法律地位、案件事實、證據及理由、判決結果、執行方式與刑期,具備了裁判文書表意模式的各個要素。

《清明集》判詞語言表意模式,簡括地說,是「以辨潔為能,不以繁縟為巧;事以明核為美,不以深隱為奇」。《清明集》判詞這種語言表意模式,能夠使制判者根據內容的需要,自由申說,靈活遣詞造句,不需在用典、對偶、藻飾上花很大氣力,這樣以來,不但在明確法律關係、區分不同情節上,更有針對性和說服力;而且,也使其議論說理言簡意明,達到了依事說理、論法裁決的教化功能。

宋代地方行政司法官們認為,人們「失之於欲而犯禁」,只要用道理開導他們,使之認識到自己之非者,對他們用不著科以刑罰;但如果是聽不進道理的愚頑之徒,則只有用刑罰來讓他懲處了。所以,司法官們在法庭上進行無刑罰的處理時,總是以儒家的倫理道德原則作為論理基礎,議論說教,開導當事人。《清明集》中幾乎每個案件都有宗**理的痕跡,判詞中往往帶有強烈的倫理色彩,違反禮教者往往受到最大的懲罰。

卷十《祖母生不養死不葬反誣族人》判,此案情況並不複雜,告狀者胡師琇對祖母沒有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反而狀告族人,葬埋地不合要求。論法,胡沒有違法,但方秋厓判決認為其「罪在十惡之地」,因為胡既違背了倫理綱常,又背離了「無訟之美」的宗法原則。此案中方秋厓對案件的分析和判決,無不依照宗**理,審判的道德教化意義昭然若揭。

《清明集》非常鮮明地體現了「情理法兼顧,司法為宗**理服務」這一宋代司法的總特點。這些法官無一不是清正廉明,為當事人周全考慮,苦口婆心,誨人不倦。他們不但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而且考慮到法律之外的廣泛社會關係,尋求每個案件的個案正義和教化意義。

(《清明集》中幾乎每乙個**都有明確自覺的倫理意識,正如法官胡石壁的判語說:「殊不知法意、人情,實同一體,循人情而違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權衡於二者之間,使上不違法意,下不拂人情,則通行而無弊矣!

」30這代表了儒家**的普遍共識。

從論理斷獄的語料看,大體可以歸納以下幾個形式:

第一,儒家經義闡說理倫理之道。卷七《出繼子破一家不可歸宗》判,引用《春秋》之經義,論說《論語》之巨集論。用春秋時期,贏姓的莒國滅了姒性的鄫國,而自己卻被楚國所滅的典故,模擬當事人的不良行為,必將給自己帶來禍害,這是「天道好還」的體現,是《春秋》誅心之義的體現。

書寫者用儒家宗法原則的典故作模擬,在議論表意,文約而意明,有以一當十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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