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固定單價合同工程在結算階段易產生問題及應對措施

2021-08-01 04:26:35 字數 3196 閱讀 6490

摘要:08清單計價規範執行以來,大部分工程均採用了固定單價合同,但部分工程往往忽視工程價款調整的有關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條文過於簡單、片面,從而易導致大量工程造價糾紛的產生。本文就固定單價合同中工程風險分擔、分部分項工程、措施專案、其他專案費、規費稅金結算易產生的糾紛問題具體分析了相關的應對措施,從而避免在結算時產生各類工程造價糾紛,從而真正達到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初衷和目的。

主題詞:固定單價合同結算問題應對措施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4.4.3條文規定: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採用單價合同。」 而從工程建設實際情況看,採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建設工程往往易忽視工程價款調整的有關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條文過於簡單、片面,這將有可能給採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在進入竣工結算階段時帶來大量隱憂。因此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針對有關問題簽訂合理的合同條款,才能從根源上避免工程結算時各種造價糾紛的產生。

一、風險分擔問題

【存在問題】:目前部分部分工程中施工企業承擔過多的風險,部分合同風險分擔機制條款的可操作性不強,如合理分擔風險的材料範圍、幅度限值、價差計算方法約定不清時,也容易引起工程造價糾紛的爭議。

【應對措施】:

1、在合同中應明確工程風險的確定和分擔原則

在工程施工階段,發、承包雙方都面臨許多風險,應按風險共擔的原則,對風險進行合理分攤。這就要求應在招標檔案或合同中對發、承包雙方各自應承擔的風險內容及其風險範圍或幅度進行界定和明確,發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擔所有風險或無限度風險。

2、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中,工程風險主要集中在建築材料**波動上,因此針對材料**風險控制、分擔、計算方法等方面的內容在合同中均需要有詳細的、可操作性強的條文與之相對應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中應明確材料風險承擔或收益的對等原則。因為材料**有可能**,也有可能**,採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應首先確立如下原則:當工程施工期間建築材料****或下降幅度在合同約定範圍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或下降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範圍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2)、合同中應約定需調整**的建築材料範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部分地材,如砂石、牆體材料等受貨源及運輸成本影響較大、鋼材、水泥、木材、電線電纜、金屬管材等除上述因素外,還受到國際原材料**波動的影響,所以均應在合同中明確屬於應調整**的建築材料

(3)、合同中應明確材料**分先調整時主要建築材料差價的取定原則。理論上應以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材料指導**為基準(缺指導價的材料以雙方確認的市場資訊價為準),差價為施工期同類材料加權平均指導**與合同工程基準期(招標工程為遞交投標檔案截止日期前28天)當月的材料指導**的差額。其中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σ(每月實際使用量×當月材料指導價)/同類材料總用量。

二、關於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結算問題

【存在問題】: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2008)》的原則,在工程量清單計價中,工程量清單包括分部分項僅是預估量,是各方投標**的共同依據,因此其清單具有一定的合同約束力,在結算時要根據實際完成的工作量進行調整,但合同中如果沒有全面完整的價款調整條文與之相對應,工程結算就無法順利進行。

【應對措施】::

1、合同中應確定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量清單中的專案特徵與設計不符情況時價款調整原則。此種情況的產生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因為設計變更,還有一種可能性則為原工程量清單編制的準確性不夠,專案特徵描述不到位,這兩種情況都會導致工程價款的變更。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2008)》有關規定,當施工中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專案特徵描述不一致時,發、承包雙方應按實際施工的專案特徵重新確定綜合單價,重新確定綜合單價之前應明確原**格的扣除方法,所以合同中應明確按投標**扣除,新的綜合單價的確定則應由承包商根據投標**的口徑重新計算,由業主認可之後進行調整。

2、合同中應明確產生新的工程量清單專案時工程價款調整的原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2008)》條文4.7.

3 規定:「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專案,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1.

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 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目前大多數工程中都能明確這項原則,但對於施工合同來講,僅確定如此基本原則,對於今後順利地進行工程結算還是遠遠不夠的,在施工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對於新增工程量清單專案綜合單價的計算方法和計算口徑應予以進一步明確,包括其計價依據、工料機**(按投標當月的資訊價,還是施工當月的資訊價以及施工方的投標價,還是相對應的指導**?)、是否計取相關規費、是否計取相關措施費以及讓利幅度等,這樣才能在工程結算時有完整的計價依據而減少造價糾紛爭議產生的可能性。

3、合同中應明確工程量清單中工程數量增減時工程價款調整的原則。採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其結算時工程數量以合同約定範圍內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為準,所以原有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必然會有所增減。所以一般施工合同在確定以上價款調整原則的基礎上,還應進一步根據有關檔案精神作出進一步以下約定:

(1)、約定合同價款調整的前提條件,即「當工程量清單專案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0%,且其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應由受益方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價款調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調整意見,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2)、約定合同價款中重新計算綜合單價的工程量的範圍,如對於增加後需要調整綜合單間的工程數量範圍一定要明確:如招標工程量是1000,實際工程量為1200,合同約定幅度為10%,則根據清單規範的要求需要調整綜合單價時工程量應按1200-1000*10%計算。

三、關於措施專案費結算問題

【存在問題】:由於當前措施費用的計價方式問題,措施專案費事實上很難簡單地用固定單價來解決工程結算問題,如部分措施專案費用是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為基礎以費率計算,很難界定其是否能包乾使用,部分措施專案費如腳手架和模板,一般情況下,分部分項工程有變更,其腳手架、模板工程量也隨之變更,理論上其工程量雖然可以根據圖紙計算出相對精確的工程量,並可套用定額計算綜合單價,並參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結算,但一般發布工程量清單時,招標方也往往不會提供其具體工程量而由施工企業直接**,部分施工企業又將這部分費用作為優惠讓利的內容,缺少具體費用組成明細,因此在工程結算時,如無相對應的合同價款調整條文,則沒有辦法進行其費用的調整。

【應對措施】:在施工合同中區分不同措施專案的特點制定其結算方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2008)》中有關條文規定了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並引起措施專案發生變化,影響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發生變更,造成措施費發生變化的調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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