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辦法

2021-07-30 06:32:06 字數 983 閱讀 8680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管理,確保城市飲用水安全,規範水質資訊報告行為,依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身範圍內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等城市供水企業水質的內部管理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條省建設廳是本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省建設廳委託具有資格的水質檢測機構對各市、縣(市)供水水質實行監督抽查。

市、縣(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縣(市)所屬範圍內的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城市供水水質管理是指根據現行的國家標準、規程和規範性檔案規定對供水質量進行全過程控制,並按本辦法所規定的檢測專案和頻次,按照水質標準檢驗方法開展水質檢測工作,從而保證出廠水和管網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供水水質的檢測包括對原水、生產過程水、出廠水、管網水、管網末梢水等的全過程檢測。

第五條城市供水質量實行企業法人負責制,全面負責本企業供水範圍內水質安全。

第六條城市供水質量控制點和水質檢測點的設定,水質檢驗檢測網路、**檢驗的基本要求和水質檢測的專案、頻次和資訊報告應當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七條在地表水源地

一、二級和準保護區範圍內,應當設立原水水質監測點,並針對當地原水水質特點確定水質監測專案,定期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要求進行原水水質檢測。取水口應當安裝**水質監測儀器並與供水企業中控室聯網。

第八條淨水廠在原水、沉澱水、濾後水和出廠水分別設定四個水質監督管理環節和水質控制點,並按照規定的檢測專案和頻次要求開展檢測工作。供水企業應當在工藝流程中確定相應水質內控標準,在質量控制點應當設定**監測儀器。

第九條出廠水渾濁度、耗氧量、游離餘氯。總氯內控標準由供水企業按照高於《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限值統一制定,其它指標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執行。

第一十條管網水和管網末梢水水質監測點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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