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

2021-07-24 15:28:34 字數 4032 閱讀 6878

(國家民政部2023年4月15日發) (1989優字18號)

一、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評定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依其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評定傷殘等級,分為四等六級: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需要專人照顧的,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2.兩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完全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髖、膝、肩、肘關節中四個以上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5.具有一等兩種殘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級的各一種殘情;

6.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扶助的,為一等:

1.兩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傷後髖、膝、肩、肘關節中三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基本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

4.顱腦損傷致一側上、下肢完全癱瘓;

5.兩手全掌完全喪失或攣縮畸形經矯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側踝關節功能障礙;

7.顱腦損傷致成痴呆;

8.雙目失明;

9.咀嚼和語言機能完全喪失;

10.肝臟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臟損傷致主動脈返流,二尖瓣腱索斷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腸或結腸切除五分之一;

13.一側肺全切除兼有對側肺功能明顯障礙;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併肺結核;

15.具有二等甲級兩種殘情或具有二等甲級和二等乙級的各一種殘情;

16.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於上列殘情的。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為二等甲級: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功能完全喪失;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髖、膝、肩、肘關節中兩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3.兩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或三指傷後失去功能);

4.脊椎三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礙;

5.顱腦損傷致經常 (每月兩次以上)發生癲癇;

6.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且語言機能完全喪失;

7.咀嚼機能完全喪失,或舌缺損三分之二以上;

8.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矯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傷後行永久性腸或膀胱造瘻;

10.傷後雙側**失去或外***缺損;

11.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

12.胸廓改形術後嚴重影響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條以上;

13.一側腎切除兼有對側腎輕度損傷;

14.胃全切除或小腸或結腸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臟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併肺結核;

17具有二等乙級兩種殘情;

18.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四)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

1.髖、膝、肩、肘關節中乙個強直且功能完全喪失,或腕、踝關節兩個以上強直且功能重大障礙;

2.兩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側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

3.兩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兩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礙;

5.語言功能完全喪失;

6.頜骨損傷,牙齒脫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裝假牙;頜骨缺損二分之一以上或顳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及咀嚼困難;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8.肺切除一葉且有較重併發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腸、肝、膀胱某一臟器多處受傷經行修補術或部分切除且有較重併發症;

10.一側腎摘除;

11.燒傷後遺留瘢痕佔全身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五)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的,為三等甲級:

1.一目失明,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矯正;

2.鼻子脫落,或雙鼻孔閉鎖不能修復;

3.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同手食指失去兩節以上,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兩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個以上,或五個以上蹠趾關節強直;

6.脊椎乙個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二分之一以上),並伴有功能障礙;

7.長骨骨折畸形癒合或大關節(腕、踝關節以上)傷後畸形,致影響功能且不能矯正;

8.脾臟摘除;

9.面部燒傷後遺留瘢痕佔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六)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稍有不便的,為三等乙級;

1.語言不清:

2.一耳全聾,或兩耳聽覺有很大障礙(電測聽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50分貝以上);雙側耳廓全脫落或一側耳廓全脫兼有一側耳廓損傷;

3.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矯正,或一目裸眼視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節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節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

6.一側**摘除;

7.其他部位受傷,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革命傷殘軍人評定病殘的條件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患病,經醫療基本終結,退伍時依其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評定病殘等級,病殘分為兩等**: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致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扶助的,為一等;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後遺症而致痴呆,或兩肢以上癱瘓;

2.眼疾患致雙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致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為二等甲級: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後遺症致一側癱瘓,或兩肢以上功能嚴重障礙,或智力嚴重障礙;

2.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長期不消退,或反覆出現消化道出血;行門靜脈高壓症分流術;

4.各種心臟疾病或心臟手術後,心功能失調達**,並經長期**不能緩解;

5.一側腎切除兼有對側腎功能損害;雙側腎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爾/公升(25毫克%)以上,酚紅排洩試驗二小時共排出低於30%;

6.胃全部切除,小腸或結腸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復和矯正;

9.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後遺症致肢體部分癱瘓;

2.各種心臟病或心臟手術後,心功能失調達二級,並經長期**不能緩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較重併發症;

4.早期肝硬化:肝腫大、質地中等硬度,並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腫大;谷丙轉氨酶持續公升高,並伴有絮濁試驗明顯異常或血漿蛋白減低、丙種球蛋白明顯公升高;

5.肺切除兩葉,或切除一葉並作胸廓成形術;

6.一側腎切除;慢性腎炎:尿蛋白持續在(++)以上,尿素氮持續高於正常值,酚紅排洩試驗二小時共排出30~50%;

7.小腸或結腸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較重併發症;

8.再生障礙性貧血:血紅蛋白長期持續在80克/公升(8克%)以下,白細胞總數3.5×109/l(3500/立方毫公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萬/立方毫公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爾/公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續在(++)以上,尚需藥物維持**;

10.類風濕性關節炎致大關節強直、畸形、功能嚴重障礙;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12.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附錄A傷殘等級劃分依據

ga35 921992 05 01實施 附錄a傷殘等級劃分依據 補充件 a1 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a2 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

職工受到工傷後,首先要做出工傷等級鑑定,工傷等級鑑定是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是對職工工傷後勞動能力的鑑定,即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進行受傷等級鑑定的標準。下面是找法網為您整理的工傷傷殘鑑定標準。1 一級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 以下12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

各種傷殘等級鑑定標準

包括工傷 交通事故 醫療事故 人身損害 犯罪等傷殘等級鑑定標 各種傷殘評定標準及使適用範圍 1.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鑑定標準 試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鑑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