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教育廳關於普通中小學校辦學行為的若干規定 試行

2021-07-22 09:00:18 字數 4433 閱讀 1746

各州、市教育局,省屬中小學校:

為了進一步規範全省普通中小學校辦學行為,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我們擬定了《雲南省教育廳關於普通中小學校辦學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併貫徹落實。

一、統一認識,把《若干規定》的要求落實到位。進一步規範普通中小學校辦學行為,是促進全省基礎教育內涵發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廣大中小學校要高度重視,統一認識,切實把《若干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學校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二、加強督查,營造落實《若干規定》的良好氛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訂落實《若干規定》的辦法,定期、不定期對執**況進行督查,督查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地區、部門和學校評優、晉級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認真查處。堅決制止各種違規行為。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中小學校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反《若干規定》的各種行為,要嚴格按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查處。

附件:雲南省教育廳關於普通中小學校辦學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

附件:雲南省教育廳關於普通中小學校辦學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

為了進一步規範全省普通中小學校辦學行為,提高學校現代管理水平、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提公升全省基礎教育軟實力,根據教育部關於規範普通中小學校辦學行為的有關要求,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任職資質,並依法履行管理學校教育教學及其他行政事務的職責。健全基層黨組織並充分發揮其政治核心作用,領導工會、共青團、少先隊以及其他組織參與學校管理。

第二條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教職工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過定期召開會議等方式,落實教職工對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成立由校領導、各部門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社群代表、學生家長代表組成的校務委員會,研究決定學校重大事項。

普通高中校務委員會,應當吸收學生代表參加。

第三條實行校務公開制度。及時、準確、全面地向教職工、學生和社會公開學校重大決策、財務收支、評優晉級、收費專案及標準、招生等重大事項的相關政策及其執行結果。建立面向社會的舉報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開展現代價值教育。學校要以「三生教育」為載體,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建設現代教育價值體系,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生命觀、生存觀和生活觀,尊重師生人格,激發學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內在需求,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和社會價值觀。學校應當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重點關注、關心有特殊心理問題的學生。

第五條減輕學生負擔。學校應當進一步端正辦學思想,深入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努力促進學生生動活潑、積極主動地發展。注重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溝通交流的能力。

切實糾正片面追求公升學率的傾向,提高課堂教學的質量和效率,使學生有更多時間參加體育鍛煉和發展興趣特長,有效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

第六條規範課程設定。按照課程設定方案和課時安排意見,開齊開足各學科課程。堅決糾正隨意增減課程課時及教學內容、隨意提高教學難度的做法,確保學生得到完整、規範、合格的教育。

第七條規範教學時間。每學年52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每學年教學日曆40周(其中,上課時間35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機動時間3周、複習考試時間2周),寒暑假12周。

普通高中每學年教學日曆43周(其中,上課時間40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機動時間2周、社會實踐1周),寒暑假9周。學校不得增加或減少教學時間。

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按上述規定,結合每年春節時間、少數民族傳統節日及當地實際,對轄區內普通中小學、一貫制學校和完全中學每學年兩個學期的開學、教學和放假時間作出具體規定,向社會公布,並於每年8月1日前報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監察室備案。

第八條規範作息時間。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學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不含課外活動)時間分別不超過6小時、7小時、8小時。寄宿制學校學生集中自習時間每天不超過90分鐘,非寄宿制學校不統一組織學生自習。

第九條控制課外作業量。義務教育

一、二年級不布置課外書面作業,

三、四年級課外書面作業每天控制在半小時以內,

五、六年級控制在1小時以內,

七、八年級控制在1.5小時以內,九年級控制在2小時以內。普通高中

一、二年級課外書面作業每天控制在2小時以內,三年級控制在2.5小時以內。

第十條遵守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放假的規定。除週六可組織義務教育九年級、普通高中三年級學生在校內進行教學活動外,中小學校及教師不得在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寒暑假組織學生開展任何形式的教學活動。農村寄宿制學校在教學時間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可對雙休日的教學活動進行適當調整,法定節假日、寒暑假要嚴格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規範考試行為。全省普通中小學校,每學期舉行一次期中考、一次期末考,義務教育九年級、普通高中三年級每學期最多可增加兩次測試。各級教育行政和業務部門、各中小學校不得以質量監測為名,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

因教育教學研究需要,對學校、年級、教學班進行學生學業情況抽測,須經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規範評價呈現形式。小學考試實行等級加鼓勵性評語的評價辦法,中學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按相關規定執行,學校組織的期中、期末考試結果原則上以等第形式呈現。學校不得公布學生考試分數和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名次、座次。

切實加強對考試資訊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向社會及新聞**提供學生考試成績。

第十三條

規範考評行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向學校下達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的公升學指標,學校不得向班主任、教師下達公升學指標,不得以考試成績以及公升學率作為評價學校和教師的唯一標準。

第十四條

規範教學用書管理。各地須在省教育廳每年頒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範圍內選用教學用書;未經省教育廳批准,不得隨意更換教材版本。嚴禁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教師組織學生統一徵訂教輔資料和學習用品,不得用教輔資料布置作業。

第十五條規範競賽活動。除教育部批准的專案外,未經省教育廳批准,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其他任何形式的學科競賽、考級活動。

第十六條開展課外活動。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重點保證學生每天有1小時的課外體育活動時間。寄宿制學校應當組織學生早操。

第十七條

規範教學常規。按照學科課程標準和教學要求開展教學活動,認真落實教師備課、上課、作業布置與批改、輔導、檢測、反饋等教學常規。認真開展校本教研,實行教師集體備課制度,加強課堂教學研究,健全教學常規管理,優化課堂教學設計和教學過程,充分、合理利用現代資訊科技手段,不斷提高課堂教學的有效性。

第十八條

規範學校招生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嚴禁公辦學校舉行或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鉤的任何形式的考試,不得將學生的獲獎、競賽情況和考試成績與招生入學掛鉤。高中階段學校招生按《雲南省教育廳關於初中教育評價制度改革的意見》執行。

第十九條

規範教師管理。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師合法權益。教師要嚴格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樹立良好的師德師風,樹立科學的教育觀、人才觀和質量觀,不斷提公升專業素養,不斷提高教真育愛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條

加強安全管理。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完善各項應急預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應對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學校禁止使用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接送學生,禁止車輛超員接送學生和人貨混載,禁止使用報廢車、低速貨車、拖拉機、拼裝車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接送師生。對突發重大事件要按相關規定有效處置、及時上報。

第二十一條

規範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生入學註冊、轉學、休學、復學等各項管理制度,實行學籍資訊化管理。嚴禁弄虛作假,隨意出具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等。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無學籍學生就讀。

第二十二條

規範執行收費政策。學校要嚴格按國家、省規定專案和標準收費。所有收費專案必須經物價部門批准後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收費專案一律不得向學生收取。

學校面向學生收費,必須出具正式票據。學校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的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

第二十三條

加強互教通管理。學校對互教通(家校通、校迅通)等資訊平台的使用應嚴格遵循自願和不盈利原則,嚴禁強制使用和變相強制使用。應制訂規章制度,嚴格控制互教通資訊發布的內容和數量,禁止學校或班級通過互教通向學生布置作業、通知學校管理事項,對未參加互教通的學生和家長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資訊通暢。

學校不應參與互教通經營過程,堅決杜絕商業賄賂行為,嚴禁出現亂收費行為。

第二十四條

規範使用語言文字。學校要把提公升語言文字素質作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內容之一,培養師生的語言文字規範意識,不斷提高師生的語言文字應用能力。

第二十五條均衡配置義務教育資源。嚴禁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為重點和非重點,推進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學校內班級、學生全面均衡發展。

第二十六條嚴禁舉辦重點班。學校應當依法規範教育資源配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把教學班分為重點和非重點。

第二十七條嚴禁舉辦復讀班。普通中小學校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資源舉辦、參與舉辦或變相舉辦復讀學校、復讀班,不得招收往屆畢業生插班復讀,不得為社會力量舉辦的復讀學校、復讀班提供教學場所和師資。

第二十八條

嚴禁教師有償補課。嚴禁在職教師對學生實行有償家教、有償補課,嚴禁在職教師舉辦或參與社會舉辦的各類收費培訓和補習班。嚴禁教師私自在校外兼課、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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