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命名規定》及《化妝品命名指南

2021-07-16 04:33:11 字數 2467 閱讀 5195

(國食藥監許[201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規範化妝品命名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妝品命名規定》及《化妝品命名指南》,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化妝品命名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化妝品命名科學、規範,保護消費者權益,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

第三條化妝品命名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二)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化妝品名稱一般應當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名稱順序一般為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

第五條化妝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

(二)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三)醫學名人的姓名;

(四)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六)已經批准的藥品名;

(七)外文本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

(八)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前款第七項規定中,表示防曬指數、色號、系列號的,或註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本母、符號表示的除外;註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本母、符號的需在說明書中用中文說明,但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除外,如維生素c。

第六條化妝品的商標名分為註冊商標和未經註冊商標。商標名應當符合本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化妝品的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主要原料或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條化妝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

第九條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可省略通用名、屬性名。

第十條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可在屬性名後加以註明,包括顏色或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髮質、膚質或特定人群等內容。

第十一條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表明原料類別詞彙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條進口化妝品的中文名稱應當盡量與外文名稱對應。可採用意譯、音譯或意、音合譯,一般以意譯為主。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化妝品命名指南

為指導化妝品命名,根據《化妝品命名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語

有些用語是否能在化妝品名稱中使用應根據其語言環境來確定。在化妝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

(一)絕對化詞意。如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強;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級;頂級;冠級;極致;超凡;換膚;去除皺紋等。

(二)虛假性詞意。如只新增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化妝品,但宣稱產品「純天然」的,屬虛假性詞意。

(三)誇大性詞意。如「專業」可適用於在專業店或經專業培訓人員使用的染髮類、燙髮類、指(趾)甲類等產品,但用於其他產品則屬誇大性詞意。

(四)醫療術語。如處方;藥方;藥用;藥物;醫療;醫治;**;妊娠紋;各類**病名稱;各種疾病名稱等。

(五)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如抗菌;抑菌;除菌;滅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脫敏;斑立淨;無斑;祛疤;生髮;毛髮再生;止脫;**;溶脂;吸脂;**;瘦臉;瘦腿等。

(六)醫學名人的姓名。如扁鵲;華佗;張仲景;李時珍等。

(七)與產品的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意。如解碼;數碼;智慧型;紅外線等。

(八)庸俗性詞意。如「裸」用於「**」時屬庸俗性詞意,不得使用;用於「裸妝」(如彩妝化妝品)時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詞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於「神靈」時屬封建迷信詞意;用於「怡神」(如芳香化妝品)時可以使用。

(十)已經批准的藥品名。如膚蟎靈等。

(十一)超範圍宣稱產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妝品宣稱不得超出《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九類特殊用途化妝品含義的解釋。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宣稱特殊用途化妝品作用。

二、可宣稱用語

凡用語符合化妝品定義的,可在化妝品名稱中使用。在化妝品名稱中推薦使用的可宣稱用語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1.髮用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祛屑;柔軟等詞語。

2.護膚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潤;保濕;舒緩;抗皺;白皙;緊緻;曬後修復等詞語。

3.彩妝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飾;美唇;潤唇;護唇;睫毛纖密、卷翹等詞語。

4.指(趾)甲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保護;美化;持久等詞語。

5.芳香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香體;怡神等詞語。

(二)特殊用途化妝品名稱可使用與其含義、用途、特徵等相符的詞語。

如健美類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詞語。祛斑類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詞語。

三、本指南是對化妝品名稱中的禁用語和可宣稱用語的原則性要求,具體詞語包括但不限於上述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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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國食藥監許 2010 72號 2010年02月05日發布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衛生廳 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藥品監督管理局 有關單位 為規範化妝品命名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 化妝品命名規定 及 化妝品命名指南 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附件 化妝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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