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涉案財物專項管理經驗交流體會材料

2021-07-13 21:03:21 字數 3540 閱讀 1279

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規範與否直接關係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公安機關的形象,加強對執法環節財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和推進公安隊伍建設的需要,為此,公安機關審計部門聯合紀檢、督察、法制等部門應加強對執法環節財物的專項審查監督力度。從歷年審計調查情況看,多數一線執法單位能遵守國家財政法規和省廳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環節。現就公安機關在執法環節財物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進行**,以尋求共同解決途徑。

一、存在的問題

1、收取涉案財物的程式不規範。多數發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對於暫扣標的較大,違法者又是外地人員的情況下,為了保證隨後的行政處罰能順利執行,往往採用未裁先收手段;有的屬於超範圍收取預交(暫扣)款,根據有關規定,《浙江省行政執法預收(暫扣)款票據》的使用範圍:一是治安調解解決醫療費和損害賠償需侵害人預交部分款項的;二是違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為人因客觀原因需要在案件處理期間離開案發地,願意預交部分款項聽候公安機關處理的;三是辦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各類保證金。

但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對於賭博、****等案件一般都對違法嫌疑人要求預交款項;有些暫扣款項由於證據單一,明知無法按法定程式處理,但為了種種原因,還是責令當事人先交預交款;有的扣押款項只有乙份筆錄,無完整案卷,有的單位甚至連筆錄都沒有,缺乏扣押合法性,屬於違規扣押。

2、涉案款項處理不及時,造成長期掛賬。主要是:1)、對暫扣預交款項、暫扣物品處理不及時,如有的辦案單位對十多年前扣押的款項未得到處理,二至三年扣押款未及時處理的情況較普遍。

該退還的未及時退還當事人,根據《證據登記儲存和行政沒收的程式規定》,對預交款應在收到之日起乙個月內作出處理結果,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財物退還當事人,否則就是違規扣押。由於各種原因,有的單位未對扣押款項及時處理,造成現在無法處理。2)、對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保證金處理不及時。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取保候審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有的在取保候審期滿後,嫌疑人已被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但取保候審保證金未及時退還。3)、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處理不及時。從審查情況來看,已超過二個月復議期限或超過三個月行政訴訟期限的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的筆數較多, 數額較大,有的嫌疑人認為只要交了保證金就萬事大吉,逃避執行行政拘留。

根據有關規定,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應沒收或部分沒收保證金,行政拘留繼續執行。

3、調動移交環節存在漏洞。在民警調動時,未嚴格執行交接制度,移交手續不規範,填寫專案不全,未將有關涉案財物案卷及時整理後交出,致使部分案卷無法尋找,到檢查時原經辦人與現經辦人就相互推諉,互不認帳,無法查證扣押財物的合法性。在基層單位內勤人員調動時,未經縣局財務人員到場監交,有的內勤對單位資產、財務等賬目未與縣局後勤財務部門核對平衡,就草草移交給接任者,而接任者又沒仔細逐項核對校驗,致使賬目不清、責任不明。

4、執法財物未按規定及時移交和處置。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辦案單位未將扣押的財物及時移交公安機關後勤部門集中保管。

基層單位在提取涉案財物後,就放在單位內部自行保管,有的單位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等存放數量較多,因沒有專用場所,露天存放,經日曬風吹雨打而遭損失。有的貴重物品,如金銀手飾、膝上型電腦、書畫、手機等,因體積較小,就隨意存放在辦公室內由民警自行保管,特別是在調解各類民事糾紛過程中收取的待處理預交款,因要隨時發放給受害人或返還給當事人,就留在民警身上,不上交單位內勤集中保管,這些現象容易出現墊支、挪動等問題。根據涉案財物管理相關規定,對應交由公安機關後勤部門保管的涉案款項、變價款和涉案物品,憑有關法律文書、決定書填寫《財物移交登記憑據》,在24小時內交存指定銀行賬號和主管公安機關的後勤部門驗收保管。

基層單位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等客觀原因,可適當延長移交時間但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二是主管部門對移交的財物未及時處置。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設立或指定的物品集中保管場所,場地面積往往有限,若不及時對各單位上交的財物進行上繳財政處理,日積月累,會形成大量的待處理物品,只能堆放在棚屋外,風吹雨淋,會使財物腐鏽造成損失。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在通知原主或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依法變賣、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5、未落實專人負責、統計、保管等管理制度。有的辦案單位對財物未確定專人保管,而是實行誰辦案誰負責的做法,辦案民警私自保管涉案財物和非涉案財物。有的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後,一些與案件無關的隨身攜帶物品,如汽車、電單車、膝上型電腦、手機、現金等財物往往滯留在辦案單位或經辦民警身上,由於代管財物未隨案、隨人移交,日子久了,也容易出現被挪用、丟失等問題。

有的單位未設立涉案財物和非涉案財物明細登記台賬,一些涉案財物未及時錄入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資訊系統,辦案民警交來的財物就隨手放在內勤辦公室,導致時間一長,連財物的**、數量、當事人、扣押理由等都無法查清,有的未設立財物保管室和保管專櫃分類保管,此類現象易滋生違法違紀問題。

6、在接收、保管、處置財物等環節存在缺陷。基層單位上交財物到後勤部門進行集中保管時,對財物應用**或錄影進行固定,對貴重細小物品以自封包的形式封存,在自封包上註明封存財物的名稱、數量、案由、時間、編號等祥細內容,移交時後勤保管人員與移交人應當面清點並在封口上簽字。但在審查時,發現倉庫內存放的貴重物品未按規定裝封和履行監交手續進行共同簽字,給財物的管理工作留下安全隱患;在保管方面,對金銀及其製品、珠寶、珍貴文物等物品未逐案逐件編號和設立專櫃專箱進行分類保管,也未定期對倉庫內的財物進行盤點、核對,時間一長,物品底數就不清;有的物品已上交財政部門,但未及時在保管登記台賬上核銷,造成賬賬、賬實不符。

在處置環節,有的基層單位對扣押的時令性強、鮮活、易腐變物品,未及時與財物主管部門銜接妥善對其作出變賣、拍賣處理造成財物損失;有的財物扣押後交到後勤部門保管,最終案件沒有成立,在法定時間內對當事人處理依據又不足,退還又覺不妥,這樣就留在公安機關,後勤主管部門到了一定時間後,上交財政又不行,導致保管物品越積越多,給公安機關對財物處置工作帶來困難。

7、行政收費和罰沒款收入未及時上繳銀行財政專戶。有的基層單位位於邊遠地區,轄區內無設有特定上繳的銀行專戶機構,平時解繳款項不方便,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數額又不多,就將平時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款自行保管在單位保險箱內或以私人名義開設存單,等達到一定數額後集中上繳到城區銀行專戶。這有涉嫌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罰沒收入的行為,同《收支兩條線》和《山西省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等有關檔案精神相違背。

二、原因分析

產生問題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主觀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觀方面的因素造成,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領導重視不夠,存在重業務、輕財物管理的思想。由於公安業務繁重,人員緊張,疲於應付各種業務考核檢查,對執法質量抓得很緊,而放鬆了對執法環節財物的管理;有的基層單位苦於抓經費的落實,對於一些賭博、****案件涉案款項能扣押的則先行扣押,而忽視了扣押款項的合法性、合規性,致使扣押的財物一時無法及時處理,造成了長期掛賬。

2、領導存在「新官不理舊賬」思想。對自己任期內的財物比較重視,做到能清理的及時清理,但對前任領導留下的財物不夠重視,就象「傳家寶」一樣任任下傳。各級公安機關對基層單位執法檢查監督較多,而對執法環節財物管理情況監督較少,使基層領導對財物的管理產生思想上的偏差,造成財物處理不及時、不徹底,留下死角。

3、辦案人員執法觀念淡薄,責任心不強。一線執法民警對有關涉案財物的管理規定掌握不是十分清楚,在日常辦案過程中,隨意扣押現象較普遍,一切從方便辦案的角度出發,忽視了相應程式規定和要求,致使一些案件無法及時處理甚至根本無法處理,等人一調走,就把爛攤子拋給原單位,而接任者又「事不關已、高高掛起」,時間一長,連案卷和一些扣押物品都無法找到,給財物的處理帶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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