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再開具的18類證明

2021-04-24 22:40:03 字數 1455 閱讀 2471

1、身份證15位公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乙個人的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乙個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

3、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可到市(縣、區)局身份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補辦身份證沒有附加條件。

4、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資訊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資訊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公民可到公證機關尋求公證。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7、親屬關係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係,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範圍,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群(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12、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13、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範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範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有報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政審範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範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公安機關不再開具18類證明

公安機關不再開具 我媽是我媽 等18類證明 身份證丟了,戶口簿丟了,甚至人 丟 了,都要去派出所。有困難找警察 是不假,可有些事情,民警真的幫不了忙。前天,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上就曬出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那些要開具 我是我 我媽是我媽 類似奇葩證明的市民可要看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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