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聘任制書記員制度的思考

2021-06-27 20:35:53 字數 4769 閱讀 5415

彭勁榮為建立專業化的書記員隊伍,實現對書記員的科學管理,2023年10月20日,中共**組織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下發了《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新招收的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管理。根據此《辦法》,全國各地許多法院開始對書記員試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法院人員分類管理邁開了重要步驟。2023年,重慶市法院系統面向社會公開招錄了204名聘任制書記員,除聘任制書記員外,重慶市法院系統沒有招錄法官助理或後備法官。

2023年,重慶市法院系統在招錄工作人員的過程中,採取聘任制書記員與法官後備人員分列招錄的方式,現在這批人員也已經到任。自2023年度招考伊始,關於聘任制書記員的性質、前景等問題的討論在法院系統內外一直存在。該批書記員於2023年8月份進入各法院履職,至今已逾1年,已經按組織程式轉正定級,但這批人員的發展前景十分不明朗,隊伍的穩定性已然產生波動。

為此,本文就聘任制書記員的有關問題談點看法,以資有利於對問題的思考和解決。

一、聘任制書記員的性質

聘任制書記員的提法**於2023年頒行的《辦法》。根據重慶市委組織部、市高階法院2023年招錄簡章的規定,此批書記員是根據**編辦《關於為地方法院、檢察院補充政法專項編制的通知》(**編辦發〔2004〕32號)和《重慶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錄用暫行辦法》(渝組發〔2005〕4號)的有關規定,使用補充的政法專項編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面向社會公開招錄。因此,從編制性質上看,該批聘任制書記員使用的是**政法專項編制。

招錄簡章規定,聘任制書記員的管理和待遇,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被錄用的人員實行合同制管理,在國家有關規定出台之前,聘任期間享受公務員的工資待遇和有關福利待遇。在合同有效期內,用人法院與受聘人員雙方履行合同規定,聘任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雙方即解除聘任關係,受聘人不再具有用人法院工作人員身份、履行書記員職責。

由此可見,聘任制書記員是合同制管理人員,與用人法院是合同關係,用工期間的工資和福利暫時按照公務員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第16章(職位聘任)第95條規定,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第97條規定,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第98條第2款規定,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

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乙個月至六個月。第99條規定,機關依據本法和聘任合同對所聘公務員進行管理。據此,聘任制書記員是依照公務員法和聘任合同進行管理的人員。

《辦法》第1條規定,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管理。第5條規定,本辦法下發後人民法院新招收的書記員,實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書記員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與受聘人依照法律與本辦法訂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人民法院與受聘人雙方履行合同規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即解除聘任關係,受聘人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再履行書記員職責。

第9條規定,新聘任書記員試用期限為一年。此《辦法》是中共**組織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印發的,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因此,聘任制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單獨序列管理的輔助性工作人員。

從以上法律和規章來看,自2023年10月20日起,人民法院新招收的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管理,不得再轉為法官。聘任制書記員是根據公務員法進行職位聘任的專業性和輔助性工作人員,在國家沒有出台新的規定前,參照公務員享受工資和福利等待遇。聘任制書記員與用人法院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係,是合同制工作人員。

根據《公務員法》第2條和第16章的規定,聘任制書記員是公務員,實行聘任制。可見,對聘任制書記員的性質可以定位為聘任制公務員,使用國家機關的正式編制。

根據重慶市招錄簡章的規定,從錄用之日起5年內,對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符合《法官法》有關任職條件的聘任制書記員,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表現,經市高階法院審核並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同意,可錄用為基層人民法院公務員,並依法任命為基層人民法院法官。由此,對於2023年度進入重慶市法院系統的聘任制書記員,在通過司法考試的前提下,經市委組織部門審批,可以轉任基層法院的審判人員,但是時至今日,如何操作仍然沒有權威說法。

二、聘任制書記員的職業發展限制

根據前述有關法律和檔案的規定,聘任制書記員在其職業生涯中,不僅不能轉任為審判人員,而且在工資待遇、職務晉公升等方面將受到較大的限制。

1、不得轉任法官。根據《辦法》第1條、第5條和第7條的規定,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管理,在國家核定的編制內依據書記員員額比例確定書記員專用編制。該辦法的實施,關閉了在我國通行多年的由書記員在一定條件下轉任法官的通道。

該辦法明確,書記員就是書記員,無論多麼優秀,都只能作為法官指揮下的輔助人員。即使按照重慶市2023年招錄簡章的規定,也只能在5年內報組織部門審批後轉任基層法院的審判員,但至今已近2年仍無動靜。而且,2023年4月24日重慶高院發布了關於在基層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檔案,明確指出聘任制書記員不得被任命為法官助理。

可見,對於2023年進入重慶法院的書記員而言,其法官之路充滿了艱辛。

2、職級晉公升受限。根據《辦法》第15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職級配備為:最高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處級,高階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處級,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科級,基層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科級。

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部分書記員的職級配備可以略高於本條第

三、四款的規定。據此,作為書記員,其職級晉公升存在上限限制,有一條不得逾越的高壓線。

3、工資待遇不明確。根據《辦法》第6條、《公務員法》第98條的規定,書記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在國家有關規定出台之前,書記員的基本工資可按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其他工資和福利等待遇,可暫由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招錄簡章》規定,在國家有關規定出台之前,聘任期間享受公務員的工資待遇和有關福利待遇。由此可見,在國家有關規定出台之前,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書記員的待遇。因此,書記員在現階段只是像公務員一樣享受待遇,至於以後享有什麼待遇則不明確。

4、工作職務無保障。根據規定,書記員實行合同管理和聘任制,由用人法院依照公務員法和聘任合同進行管理。在最高法院制定的聘任合同(範本)第15條規定,乙方(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解除聘任合同:

(一)嚴重違反國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規章制度的;(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損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四)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工作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聘任關係的情形。第16條規定了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5種情形。第22條規定,乙方對甲方做出的關於解除聘任合同等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事主管部門提起仲裁。

從關於解聘的規定看,都比較抽象,可以左右的幅度很大。而一旦被解聘,書記員是向人事主管部門提起仲裁,而不是依照《公務員法》第15章的規定提出申訴控告。由此可見,書記員職務不具有穩定性和可靠性。

5、流動性受限制。根據《公務員法》第98條的規定,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乙個月至六個月。

聘任合同第1條規定,試用期為12個月。這個矛盾主要是公務員法於2023年1月1日施行,聘任合同是以前的範本,尚未進行修正。但公務員法規定的服務期限並沒有固定,而在實際中往往被執行為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否則予以開除或辭退。

如此一來,書記員的流動性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有能力向外發展,也會受到各種土政策的約束。

綜上,根據現行的法規、檔案及合同的有關規定,書記員在職業發展上存在較大的障礙,其權利得不到較好的保障,對外發展的空間也被人為壓縮。此外,由於書記員只能是書記員,在法院這樣的政法單位,其尷尬地位可想而知。

三、聘任制書記員應當可以任法官

在《辦法》施行以前,書記員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任命為審判員。從當前各法院法官的**來看,相當多的人是從書記員逐步晉公升的。而且,當前法院系統還有部分同志沒有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暫時任書記員職務,一旦通過司法考試,就可以按照程式轉任法官。

1、《法官法》沒有限制書記員任法官。《法官法》第12條規定,初任法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由此可見,依據法官法的規定,初任法官的任職條件有二:

一是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二是具備法官條件。該法第9條規定的法官條件為:(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滿二十三歲;(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五)身體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重慶市2023年招考的書記員,學歷要求是法律專業本科以上。根據招錄的情況來看,全日制研究生的人數在20人以上,且大多數已通過司法考試。因此,可以說這一批書記員都具備法官法規定的法官任職條件。

2、從工作的要求和規律來看,書記員任命為法官是合理的。審判工作是一項知識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工作,不僅要求法官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而且要有豐富的社會閱歷和生活經驗。書記員作為法官的輔助人員,跟隨法官工作和學習,是能夠在實踐中摸索、掌握處理案件的技巧和能力的。

從我國幾十年的實踐來看,很多優秀的審判員都是從書記員轉任的。因此,筆者認為,有著良好的司法輔助工作能力的書記員,經過一定時期的訓練和積累,是能夠較好地審理案件勝任法官工作的。

3、書記員任法官並不違反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要求。2023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法官職業化建設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該《意見》第二部分「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基本內容」中提出要嚴格法官的職業准入,確保不合格人員當不了法官。

從聘任制書記員的招錄條件、物件、程式等方面來看,與法官(助理)均無本質差異,尤其是在2023年重慶市沒有招錄法官。該《意見》僅僅要求對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但並沒有禁止書記員轉任法官。法官助理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任法官,書記員如果滿足了該條件,沒有理由禁止其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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