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2021-06-27 01:51:35 字數 1245 閱讀 7397

(一)放炮員的職責

1、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持有集團公司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放炮員必須依照《規程》和爆破說明書進行放炮工作,有權拒絕違章放炮。

2、負責本工作面爆破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爆破材料的攜帶,存放要符合規定要求,爆破材料領退、使用、存放、帳目清楚,做到"帳、物、卡"三對口,嚴禁丟失和浪費。

3、管理好本工作面的區域性通風機和責任範圍內的風筒,風機停風時,負責通知班組長,切斷獨巷內電源,撤出人員,設定柵欄,揭示警標,風機送電運轉前,負責檢查區域性通風機和開關附近10m範圍內瓦斯濃度,只有瓦斯濃度符合《規程》規定,風機方可啟動。發現區域性通風機運轉異常,及時向通風區匯報。

4、協助瓦斯員排放瓦斯,執行探放瓦斯和探放水措施中的有關放炮規定。

5、認真填寫放炮原始記錄,放一次炮填寫一次,公升坑後填寫放炮日誌,執行現場交**制度,按時參加班前會和收工會。

(二)放炮工具的使用及爆破材料的領取和管理

1、放炮員入井前在領取自己專用的瓦斯檢定器、放炮器、放炮母線和導通表時,要檢查是否合格,不合格的禁止領取使用,放炮鑰匙和火藥箱鎖的鑰匙要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

2、炸藥箱子由專職背炮人員送到採掘工作面後,放炮員開啟箱子,要親自進行清點無誤後加鎖,由背炮人員交給放炮員。放炮員負責管理。炸藥箱子要集中存放,集中存放地點必須在放炮撤人警戒線以外,且距放炮地點不超過100m,支護完好,避開電纜和電氣裝置,沒有淋水。

存放地點不准有其他人員休息,不准將瓦斯檢定器和放炮器同爆破材料一起放在火藥箱內保管。

3、當班剩餘的炸藥,雷管必須當班清點好,火藥由專職背炮人員送往火藥庫,電雷管由放炮員親自交到火藥庫。

(三)裝配引藥和裝藥

1、裝配引藥工作只准許由放炮員本人操作,其他人員不得協助進行,並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操作。

2、爆破作業必須符合《規程》和《作業規程》的有關要求。

(四)放炮:

1、放炮撤人距離,採煤工作面不小於30公尺,採高在1.3公尺以下時,不小於20公尺,開掘工作面不小於75公尺,並嚴禁直線位炮,有突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不得小於300公尺。

2、放炮時,放炮員必須先發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s,通電後,炸藥沒有**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手把或鑰匙,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min)方可沿線路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

3、發生拒爆時,必須在班組長的直接指導下進行處理,當班必須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同時要嚴格按《規程》第342條規定執行。

鐵新煤業

2011. 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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