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管理制度

2021-06-19 14:31:05 字數 3360 閱讀 6207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所有放炮人員包括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效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放炮員入井放炮必須攜帶可攜式瓦斯報警儀,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

放炮員必須按如下規定使用放炮器:

(1) 使用前要認真檢查其防爆效能以及充電和髮爆能力等情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放炮器在充電過程中,不得用手觸控接線柱或其母線的金屬部分,以觸電;

(3) 放炮器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本人攜帶,不得拴在放炮器上或交與別人。非放炮時間不准將鑰匙插入放炮器上,放炮後要立即將鑰匙拔出,並將線摘掉兩端扭結;

(4) 不是放炮員不得隨意玩弄放炮器,更不准操作放炮器放炮;

(5) 只准使用放炮器放炮 ,不准用其它電源放炮;

(6) 放炮器不得存放在炮箱內或潮濕地點。

放炮母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放炮母線線芯必須是銅質線芯,不得使用鐵製或鋁製線芯;

(2)放炮母線的長度必須比放炮地點規定的撤人距離大於10公尺以上;

(3)放炮母線在放炮過程中要隨用隨掛,用後立即摘下,以免發生誤接母線錯誤;

(4)母線必須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絕緣損傷部位要用絕緣膠帶包好,嚴禁明接頭存在。

(5)母線與雷管腳線之間的連線必須有放炮員一人親自操作,嚴禁其他人操作或在現場逗留;

(6)母線與腳線連線必須扭緊,並要懸空掛起,不得拖在地上或水內;

(7)放炮時,母線必須沿巷道一幫懸掛,不准與電纜線、電氣裝置或其他金屬導電體靠近和接觸;

(8)嚴禁用**線或兩根材質、規格不同的導線合起來做母線使用;

6、放炮員必須把炸藥、雷管分別存放在炮藥箱內,嚴禁亂扔亂放。炮藥箱必須完好無損,鎖要可靠,鑰匙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丟失。不准隨意撬箱、別鎖。

炮藥箱要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乾燥、無淋水、避開機械、電氣裝置,並在放炮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隨著採掘地點的移動,要相應移動炮藥箱。

7、放炮撤人距離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煤巷掘進直巷不小於70公尺,彎巷不小於50公尺;

(2)巖巷掘進直巷不小於100公尺,彎巷不小於75公尺;

(3)採煤工作面不小於30公尺;

(4)需採用遠距離放炮工作的撤人距離應按專門設計或作業規程中的規定執行。

8、裝配引藥時,必須準守下列規定:

(1)必須在工作地點附近進行裝配,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數量為限;

(2)裝配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並避開電氣裝置的地點進行,不准與電纜、道軌、鋼管及其他導電體接觸,嚴禁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

(3)裝配引藥時,要防止雷管受到振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從整束雷管中抽取單個雷管時,不能生拉硬拽,硬將成束的雷管線順好,乙隻手把雷管放在手心,用大拇指提住雷管前端腳線,緩緩的將腳線抽出,纏好,並將**部分扭結;

(5)雷管只許由藥卷頂部插入,用略大於雷管直徑的竹、木棍在藥捲裡扎乙個比雷管略長的小孔,然後把雷管頂部插入藥卷內,雷管腳線在藥卷上應緊繞一圈,鎖上一扣以固定雷管,剩餘的腳線纏繞在藥卷上,嚴禁將雷管直接強行插入藥卷內,更不得將雷管斜插在藥捲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9、裝藥前應做到以下幾點:

(1)要停止裝藥地點附近與裝藥無關的其他工作;

(2)放炮員要對裝藥地點附近的頂板、支架及裝置保護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要立即處理,未處理好前不得裝藥;

(3)瓦檢員要認真檢查放炮地點附近20公尺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准裝藥,只有待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才準裝藥。

10、裝藥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要採用正向爆破,藥捲的聚能穴應朝向眼底方向,不准把引藥放顛倒;

(2)裝藥前要先清除炮眼內的煤巖粉,並用炮棍探明炮眼的深度、角度、方向及眼內情況,然後一手拉雷管腳線,另一手用炮棍將藥捲輕輕推入炮眼內,使藥卷彼此密結;

(3)封泥長度必須符合《規程》的規定。封泥時頭兩卷炮泥應輕輕搗進,壓住藥捲,而後炮泥應適當搗實,但不得用力衝撞,不得傷害雷管腳線,裝完藥後,雷管腳線要短路扭結,挽起懸空,不得與電氣裝置及採掘機械等導電體接觸和靠近;

(4)在潮濕或有水的炮眼內裝藥時,要使用防水炸藥;

(5)在有煤塵飛揚的採掘工作面,必須使用水泡泥;

(6)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泥封泥。

11、雷管腳線的連線可由放炮員或有經驗的工人操作,一般應採用串聯方式。放炮母線與雷管腳線的連線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連線,且連線前應認真檢查雷管腳線的連線情況,不正確的要立即改正。

12、放炮員必須最後離開放炮地點,並認真檢查放炮地點20公尺內瓦斯情況,達到1%時,嚴禁放炮。

13、放炮前,由班組長指定責任心強的人到能進入放炮地點的通路上進行警戒,各路警戒人員要走到最後,並提高警惕,防止有人誤入警戒區內。放炮員只有在接到所有警戒人員通知後,才准放炮。

14、放炮後,待炮煙瓦斯吹散且符合規定時間後,放炮員可會同班組長進入工作地點,檢查放炮效果及瓦斯情況,確認安全時,方可通知其他人員進入工作面。

15、若放炮後沒有立即**,任何人不得立即進入放炮地點。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放炮器鑰匙,將放炮母線摘下扭結,再等一定時間(瞬發雷管至少5分鐘,毫秒延期雷管至少1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查詢原因。

16、處理瞎炮(殘炮),必須嚴格按以下規定進行:

(1)必須在班組長指揮下進行,並且要當班處理完畢,若當班未能處理完,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現場交接清楚,**後要立即繼續處理;

(2)處理前,要首先檢查支架、頂板、風量和瓦斯等情況,符合規定時方可處理;

(3)由於連線不良、錯連、漏連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線放炮;

(4)處理瞎炮,必須在距離瞎炮至少0.3公尺處另外打一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5)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硬拉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雷管 ,嚴禁將殘眼繼續加深,或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或用壓風吹瞎炮;

(6)經處理的瞎炮炮眼**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崩落的煤矸中收集未爆的雷管和炸藥;

(7)在瞎炮未處理完前,禁止在該地點做與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17、井下嚴禁放糊炮、明炮、空心炮,禁止用放炮方法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或雜物。

18、相向掘進的巷道貫通相距20公尺時,必須停止一頭掘進,停掘的掘進頭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只有在兩頭風流中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才准放炮。

19、爆破材料庫附近30公尺以內禁止放炮。

20、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准裝藥、放炮:

(1)不檢查瓦斯或檢查瓦斯後濃度超限的;

(2)通風不良、風量不足或風筒末端距煤牆距離超過規定的;

(3)採掘工作面的支架質量不合格的;

(4)所**眼的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5)沒有合乎質量和足夠數量的炮泥時;

(6)放炮母線長度不夠的;

(7)放炮器不防爆或帶有故障的;

(8)所有在場工作人員未撤到警戒線以外的;

(9)採煤工作面未採取防倒柱措施,掘進工作面未對支架進行加固的;

(10)局扇停止運轉,工作面停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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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企業放炮 火藥管理 根據 煤礦安全規程 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一 火藥管理 一 火工產品的運送 1 火工產品運送人員須經過專業培訓,放炮合格證,才予上崗。押運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2 運送火工產品必須專車 專人押運,嚴禁與其它貨物混裝,無關人員嚴禁隨車同行。3 到集團公司運送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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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井下爆破作業時,施工單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詳細說明炮眼的名稱 位置 個數 深度 角度及炮眼編號 裝藥量 封泥長度,措施中應詳細標明放炮撤人地點,把口位置等情況,否則通風隊有權拒絕安排放炮員。2 放炮員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或措施規定放炮,否則每次罰款50元。3 井下爆破嚴格執行 一炮三...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 放炮員的職責 1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持有集團公司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放炮員必須依照 規程 和爆破說明書進行放炮工作,有權拒絕違章放炮。2 負責本工作面爆破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爆破材料的攜帶,存放要符合規定要求,爆破材料領退 使用 存放 帳目清楚,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