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放炮器具及制度

2021-06-19 14:30:00 字數 4989 閱讀 2210

燎原煤礦放炮器具、自救器、瓦斯檢查儀器和

礦燈管理辦法

為加強放炮器具、自救器、瓦斯檢查監測儀器和礦燈的使用管理,保證正常使用,制定放炮器具、自救器、瓦斯報警儀、礦燈使用管理辦法:

一、放炮器具

1、放炮器完好標準:外觀檢查①外殼無裂紋;②螺絲齊全並有效;③有合格的揹帶,不准用炮線及繩子等其他物品替代。④用放炮器引數測定儀檢查放炮器技術引數符合規定標準;⑤電池電量充足;⑥指示燈亮。

2、放炮母線完好標準:①無明接頭。②長度不低於150m。③線路導通。④母線扭結成短路。

二、自救器

1、自救器清潔無附雜物。

2、在用的自救器必須在有效期之內,超出有效期的必須更換。自救器要配有保護皮套。

3、自救器氣密性或稱重不合格,必須停止使用,並更換新的。

三、可攜式瓦斯報警儀、瓦斯檢定器

1、礦管理幹部、通風管理人員、採掘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爆破工、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瓦斯檢查員、採煤機組司機、綜掘機司機下井時必須攜帶可攜式瓦斯報警儀。

2、採掘工作面必須配備可攜式瓦斯報警儀,採煤工作面懸掛在工作面的上(下)隅角、掘進工作面懸掛在工作面風筒的另一側距迎頭5m範圍內,並處於常開狀態。

3、可攜式瓦斯報警儀按規定進行標校。

4、瓦斯檢查員必須配備專用瓦斯檢定器,做到專人專用。

5、所有在用的瓦斯檢定器必須配件齊全(要配齊溫度計和長度不少於2公尺的延長膠管),電量充足,藥品有效,否則不准投入使用。

四、礦燈

1、礦燈及瓦斯報警儀充電架必須完好,使用的電纜符合要求,並放**盒內。嚴禁出現明接頭,要安排專人經常檢查充電架,防止電纜漏電。

2、使用者必須正確佩戴使用礦燈,嚴禁摔打礦燈或將礦燈當做坐墊,嚴禁拆卸礦燈。

3、發現損壞的礦燈要立即停止使用。

4、要保證礦燈完好。杜絕礦燈失爆現象。

五、處罰

1、放炮員及瓦斯儀器使用者明知放炮器具和儀器不完好,仍然使用的,對使用人罰款50元。

2、爆破母線嚴禁明接頭,嚴禁使用裸線和鋁芯線。出現明接頭或露芯線的,放炮員要及時用絕緣膠布纏好,否則對放炮員罰款50元。

3、自救器完好率必須達到100%,並不超期使用,一台不合格或超期使用,對綜合工區罰款100元。

4、發現自救器損壞無法使用或丟失的,按原價賠償併罰使用人100元。

5、礦燈損壞無法修復或者丟失的。使用人按原價賠償。

6、丟失礦燈鎖或鎖鑰匙的,罰使用人30元。

7、丟失可攜式瓦斯報警儀或損壞無法使用的,按原價賠償

8、瓦斯檢定器損壞無法修復或者丟失的。按原價賠償。

燎原煤礦爆破管理規定及爆破崗位責任制和追究制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井下爆破管理工作,規範爆破工現場操作行為,防止爆破事故的發生,根據公司要求和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㈠爆破器材管理

1、組織領導:

第1條:礦井成立以礦長、書記為組長,生產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為副組長,排程室、安監處、公安科、機電科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涉爆管理領導小組,並設立涉爆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排程室,並有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2條:綜合工區必須有一名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爆破管理工作。爆破工必須具有有效的爆破合格證方可從事井下爆破工作,其他人員不得從事井下爆破工作。

否則,對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一次罰款200元。

第3條:庫管員、押運員、爆破工必須由公安機關組織審核培訓,經考核合格,分別發給《**物品管理工作業證》、《爆破物品押運工作業證》、《爆破工作業證》,方可上崗作業。如不適合繼續從事上述作業的,應及時收回作業證,並建立有關涉爆人員檔案。

2、爆破器材的購置、運輸及產品質量管理:

第4條:爆破器材的購置、運輸、保管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物品管理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5條:炸藥、雷管要按照現場需要選型購置,將購置申請報送當地公安局,審批後交給當地民爆公司,炸藥、雷管必須由當地民爆公司統一配送,不得私自運送。

第6條:使用過程中如果發現炸藥、雷管出現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用該批號炸藥、雷管。由排程室與民爆公司一起核查處理。

第7條:綜合工區必須按炸藥庫設計儲量、使用單位需用雷管、炸藥數量、根據雷管段號、數量及炸藥規格編制配送計畫,經生產礦長審批後送當地公安局提前審批,耽誤生產的責任由綜合工區承擔,並罰款500元。

第8條:加強裝卸運輸過程的管理,必須配備符合規定的炸藥、雷管專用運輸車。接收當地民爆公司配送的炸藥、雷管時,必須由綜合工區、公安科派專人進行驗收,核實數量,並分別在配送單上簽字,否則,對不參加接收的單位和個人一次罰款100元,交接時發現箱子損壞、炸藥擠壓時可拒絕接受,由綜合區負責與民爆公司聯絡退貨,裝卸過程要做到輕拿輕放,杜絕野蠻裝卸

3、炸藥、雷管的儲存管理:

第9條:爆破材料的儲存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地面藥庫嚴格執行先進庫先出庫的原則(按生產日期的先後進行發放),做到帳、卡、物相符。炸藥儲存時間不得超過1.

5個月(按生產日期計算),違反規定按每箱100元對綜合工區予以罰款,炸藥雷管要按規格、型號和生產批號進行登記,按順序擺放整齊,標誌明顯,嚴禁亂放、混放。

第10條:藥庫各類記錄臺帳不許缺頁,字跡不許更改,否則,每發現一處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11條: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發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段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2條:任何外來人員進入庫房時,必須有庫管員跟隨陪同。必須有公安部門和主管部門審批手續,所有外來人員必須先登記後入內。

㈡井下爆破

1、**材料的領退:

第13條:爆破工必須持爆破工證、領料單到藥庫領取炸藥、雷管,領料單上必須註明所需雷管的種類、段號、數量和炸藥用量,並由工區值班領導簽字,庫管員根據領料單按量發放,並在領退記錄本上分別註明炸藥、雷管的種類、數量證件不全或領導不簽字,庫管員不得發放炸藥、雷管,否則,一次對庫管員罰款100元。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爆破工負責。

第14條:嚴格執行炸藥雷管使用、領退制度,當班剩餘的炸藥、雷管由班組長、安質員、爆破工現場清點核實,並在領退記錄本上簽字,剩餘炸藥、雷管必須交庫,嚴禁交給下班使用或亂丟亂放。

⑴現場檢查發現炸藥、雷管帳物不符,即視為炸藥、雷管丟失,每發雷管或每管炸藥對爆破工罰款100元,聯責工區分管人員50元。

⑵炸藥、雷管退庫並由庫管員簽字後存在炸藥、雷管帳物不符的,一次對責任庫管員罰款200元。

第15條:庫管員必須認真清點核實爆破工退回的炸藥、雷管,如果退庫數與剩餘數不符,要立即匯報礦排程室,並由通防部門和公安部門進行分析,追查原因。並做好記錄。

3、爆破材料的運送:

第16條: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爆破器材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炸藥、雷管運送時必須分裝在藥包和雷管盒內。

⑴爆破工不親自運送電雷管,吊銷爆破工資格證,聯責工區分管人員50元。

⑵炸藥、雷管不分開運送,一次對爆破工罰款100元,聯責工區分管人員50元。

第17條:炸藥雷管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破器材裝在衣袋內,自藥庫領出爆破材料後,必須直接運至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第18條:到達工作地點後,必須把炸藥、雷管分別放在合格的炸藥箱、雷管盒內,並上鎖,炸藥箱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否則,對責任者罰100元。

4、井下爆破管理

第19條:井下爆破工作必須有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有2年以上採掘工齡的人員擔任,並持有爆破合格證。

爆破工、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三保險」爆破制度,爆破過程中不執行「一炮三檢」、 「三保險」爆破制度,一次對有關責任人罰款100元,聯責工區分管人員50元。

第20條:爆破作業必須按編制的爆破作業說明書進行爆破。不按爆破圖表進行爆破作業,一次對班組長、爆破工各罰款100元。

第21條:爆破工實行放炮日誌制度,每放一次炮填寫一次,不得放完一塊填寫。

第22條:裝配起爆藥捲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⑴裝配起爆藥捲必須由爆破工進行,不得由他人代替。

⑵裝配起爆藥捲的數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並以當時當地需要數量為限。

⑶裝配起爆藥捲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⑷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插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捲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⑸電雷管插入藥捲後,必須用腳線將藥捲纏住,並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⑹起爆藥捲裝配以後,必須清點數目,放在專用炮頭箱內。

第23條:嚴禁在乙個採煤工作面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24條:掘進工作面嚴禁定炮和其他工序同時作業。

第25條:所有地點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用發爆器進行網路導通檢查,否則不允許爆破。

第26條:裝藥前,爆破工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捲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電氣裝置以及採掘機械等導電體接觸。

第27條: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炮眼封泥必須要用粘土炮泥填滿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⑵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特殊條件下需打淺眼爆破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⑶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⑷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⑸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⑺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短母線爆破。

封泥長度達不到要求,一次對班組長、爆破工各罰款100元。

第28條: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⑴採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

⑵爆破地點20m範圍內瓦斯濃度達到1%。

⑶爆破地點20m範圍以內,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

⑷炮眼內發現異狀,煤巖鬆軟、透老空等情況。

⑸採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第29條:爆破前,必須加強對電纜的保護或將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定警戒牌、欄杆或拉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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