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規章制度

2021-06-26 07:19:16 字數 4615 閱讀 7220

人事管理制度(討論稿)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員工招聘與教育培訓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章工作時間、考勤及加班制度

第五章休息休假制度

第六章工資福利

第七章社會保險與工傷認定

第八章工作及安全規則

第九章考核制度

第十章獎勵與懲罰制度

第十一章員工離職制度

第十二章保密與競業限制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勞動用工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以及在一定條件下獲得培訓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公司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聘和教育培訓

第五條本公司各部門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招聘事宜。

第六條公司招錄員工時,根據實際招錄用工的情況發布招錄資訊,如實告知擬招錄的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資訊;招錄用工簡章中,應當明確錄用條件。

第七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如係首次就業的,應當提供就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首次就業證明;如係第二次就業,必須提供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八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十八周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等合法有效證件。員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暫住證、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

公司在招錄用工時,有權了解員工與履行勞動合同相關的情況,員工也應如實告知;公司有權在必要時調查核實應聘者的相關情況。

第九條新進員工於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門繳驗下列表件:

(一)身份證、學歷證原件及影印件;

(二)縣級以上醫院體格健康檢查表;

(三)最後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或初次就業證明;

(四)最近三個月內半身脫帽彩色**兩張;

(五) 試用期間錄用條件簽收單;

(六)其他必要檔案。

第十條新進人員經審查合格後,由人事部門辦理勞動合同簽訂事宜,原則上新近員工應簽訂不低於三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可確定為三個月至六個月,但工作業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選送部分優秀員工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招錄員工將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被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代表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時方能生效。勞動合同簽定後,公司應當對員工建立檔案,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錄用工記錄,包括但不限於:個人簡歷及家庭、社會背景介紹、學歷證明、身份證影印件、面試記錄、勞動合同文字;

(二)職業培訓記錄,包括但不限於:培訓考核記錄、脫產培訓服務協議;

(三)工作崗位調整及工資調整記錄;

(四)獎懲記錄,包括獎勵或者懲處的事實調查記錄、獎勵或者懲處的決定、員工不服處理的申訴及後續處理記錄;

(五) 員工考核記錄;

(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書面結論;

(七)其他有關於員工工作經歷的記錄資料。

公司應當指定專門人員管理員工檔案,員工檔案儲存時間應當在該員工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第十五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相應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乙個月;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在公司的工作期限。試用期間,員工的勞動報酬由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滿,如新進人員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但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員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或者向其多支付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一)公司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試用期間應當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公司。但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或者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員工未履行書面通知義務擅自離開公司的視為自動離職,屬於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四)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工作時間、考勤及加班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司依法實行國家規定的八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具體以公司與不同崗位的員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公司日常上班的具體時間安排按照公司的書面通知為準。

第二十四條公司除高階職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特殊員工不考勤須經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五條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採用考勤機打卡制度,未採用考勤機的,可填寫員工考勤表。任何員工不得委託或**他人打卡或簽到,員工忘記打卡或簽到時,須說明情況,經部門經理簽字確認後交人事部門留存。

第二十六條考勤設定種類:

(一)遲到:比預定上班時間晚到;

(二)早退:比預定下班時間早走;

(三)曠工:無故缺勤員工;

(四)請假:可細分為幾種假,見休息休假制度;

(五)出差:因公到公司所在地行政區域外工作;

(六)外勤:全天在外辦事;

(七)調休:員工加班後安排的補假。

第二十七條人事部門負責每月填寫月度考勤統計表,公司依據員工考勤成績決定員工的考勤獎勵、處罰。

第二十八條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但確因公司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或安排員工節假日加班,公司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加班制度。

第二十九條員工加班的應嚴格按照以下程式進行加班申請並作好考勤記錄:

(一)工作日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人事部門,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二)週末加班者, 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乙個星期五的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人事部門,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三)法定假日加班者, 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乙個工作日的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人事部門,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四)週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請表上需要註明預計需要工作的小時數,實際加班時數與計畫不能相差太遠,部門主管和領導需要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

(五)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簽名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在按照規定時間把未曾簽名的加班申請表交到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負責考勤的人員應及時聯絡相關領導徵求意見並記錄在案。

(六)無論是工作日、週末或是法定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或簽到,記錄加班時間。

(七)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畫加班者, 相關部門主管或經理要加以額外的說明。

第三十條為了更好地培養大家做計畫的好習慣,公司嚴格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交出加班申請的員工,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第三十一條加班補貼以及加班工資結算發放每月一次,由人事部門核實後次月隨工資一起發放,員工發現加班未計算加班工資或計算錯誤的應在十日內向人事部門書面說明情況,否則視為認可;收到書面情況說明後,人事部門應在十五日內負責核實,並根據核實情況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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