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評價及處罰標準

2021-06-25 17:58:48 字數 3272 閱讀 4152

處方評價及處罰標準處方評價制度

1 目的:建立醫院處方評價制度,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

2 範圍:中、西藥處方。

3 責任者:醫務科、藥劑科。

4 制度:

4.1 處方評價的形式:對處方格式、書寫規範的評價和對處方用藥合理性的評價。不合格處方數為格式、書寫規範有誤的處方數和非合理用藥的處方數的總和。

4.2 處方用藥合理性的評價依據:各種文獻資料及藥品說明書,如遇到文獻資料與藥品說明書不符,以藥品說明書為準。

4.3 處方評價的標準:《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和「江蘇省《處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試行)」。處方開具中凡存在下列問題之一者,為不合格處方。

4.3.1 處方格式:

(1)前記中「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名稱,處方或醫囑領藥單印刷順序號,費別,患者姓名(必須與病歷持有人即患者完全一致,如有誤所有產生的一切後果由處方醫師全權負責)、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暫不能下診斷時為寫上初步印象),開具處方日期(格式****年**月**日**時)」等欄目有缺項。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除以上欄目外,缺少必須的患者身份證件編號和代辦人身份證件編號;

(2)正文無rp或r標示,藥品書寫未頂格、未頂行(在rp或r標示後留空格和空行)或未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等欄目;

(3)後記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師雙人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等欄目有缺項;

(4)處方用紙顏色不符合要求(急診處方、普通處方、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黃色、白色、淡紅色、淡紅色、白色,並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標註)。

4.3.2 處方書寫規範:

(5)開具處方時,處方前記、正文、後記規定的各專案中有缺項,或與病歷記載不相一致;實無法填寫的應當將空欄劃去以示無效;

(6)開具處方時使用了規定外的紅筆、鉛筆和易褪色的筆或者用雙色筆;

(7)每張處方未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8)處方書寫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或加蓋簽章及未註明修改日期;

(9)處方藥品名稱用不規範的中文或英文書寫或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

(10)藥品劑型、規格、用法、用量書寫欠準確、規範或不清楚,如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11)年齡未寫實足年齡,嬰幼兒未寫日、月齡,0-4周寫日齡,4周---2周歲寫月齡,且應標明體重***公斤,2---18周歲寫實足年齡並且小於等於18周歲都應當用兒科處方,急診可在右上角標明急診字樣;

(12)西藥和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開開具;

(13)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未另起一行,第一品種未頂格書寫.

(14)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未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飲片調劑與煎煮的特殊要求未註明在處方所列藥品之右上方,及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中藥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藥名之前寫明;

(15)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未劃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6)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不相一致或任意改動而未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4.3.3處方用藥合理性:

(17)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未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18)藥品的適應徵與臨床主要診斷明顯不符合,詳見病歷等影響處方點評的書寫超出正常比例,特殊科室(**科、男性科、**、腫瘤科)另行規定;

(19)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或針對性不強的「大包圍」用藥;

(20)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及再次簽名。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藥天數未加說明;麻醉的藥品、精神藥品用量超過《麻醉的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要求;

(21)藥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劑型與給藥途徑不合理、藥品劑量與用法不準確(與常用劑量相比給藥劑量不足或劑量過大、給藥間隔時間不合理等);

(22)有重複給藥現象;

(23)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24)選藥不合理,存在用藥禁忌;

(25)抗感染藥物濫用。

4.3.4其它

(26)非本醫療機構註冊醫師開具的處方;

(27)不具備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師開具麻醉的藥品及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具備使用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品種抗菌藥物資格的醫師開具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抗菌藥物品種處方(緊急情況除外)。

4.4 處方評價的方法:

4.4.1依據處方評價標準的各個專案,製成excel**;

4.4.2採用逐日全檢和月底隨機抽檢不合格處方的方式,並由專職藥師負責登記;

4.4.3醫務科和藥劑科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定期對處方用藥不合理的情況進行點評,對不合理用藥的醫囑提出合理建議;

4.4.4定期彙總各類不合格處方的頻次,通過醫院通報(每一到兩個月一次)和院內網路等方式進行通報公示。

4.4.5 通過引入獎懲制度,對評價處方的藥師進行有效的激勵和制約,從而確保其「處方評價的公正性」。

4.4.6第一階段以處方格式和書寫規範為主,這是必需強化的!

(這其實是個態度問題)。第二階段在強化第一階段的基礎上對處方的合理性做深入的點評。(這是水平的問題,可以根據我院的具體要求情況採取漸進式的改進!

)處方評價及處罰標準

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醫務科、藥劑科定期對醫院門診處方進行評價,並列入醫療質量考核標準,對不合格處方進行通報並處罰。

一般缺陷處方,每個單項扣5元:

1、藥品劑型、規格、用法、用量書寫欠準確、規範或不清楚,如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處方書寫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或加蓋簽章;

3、處方前記診斷欄只寫「待查」、「諮詢」「體檢」等不明確術語;

4、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或針對性不強的「大包圍」用藥;

5、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及再次簽名。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藥天數未加說明;麻醉的藥品、精神藥品用量超過《麻醉的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要求;

6、藥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劑型與給藥途徑不合理且未再次簽名、藥品劑量與用法不準確(與常用劑量相比給藥劑量不足或劑量過大、給藥間隔時間不合理等)且未再次簽名;

嚴重缺陷處方,每個單項扣10元:

1、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未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具體品種名單附後)

2、藥品的適應徵與臨床主要診斷明顯不符合;

3、有重複給藥現象;

4、存在有害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院醫務科通報中列出或者醫院處方集中明確註明的)

5、選藥不合理,存在用藥禁忌;(院醫務科通報中列出或者醫院處方集中明確註明的)

6、抗感染藥物濫用。(參見醫院抗生素及相關藥品動態考核)

7、麻醉的藥品處方書寫存在錯誤。

附附錄一 、 需要做皮試的品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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