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業誠信缺失制度分析

2021-06-21 17:51:05 字數 5011 閱讀 5501

誠信處於倫理道德與經濟利益的衝突與摩擦中,誠信缺失已成為中國保險業必須面對的嚴峻挑戰。目前中國保險業誠信缺失體現於保險供給者、中介者及消費者,保險誠信缺失的根源在於制度的缺陷,使保險市場交易中的誠信行為難以有效的保證和擴充套件。誠信缺失的影響及誠信的意義,說明應該建立、健全誠信制度。

為保證保險業持續、健康地發展,應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和健全的誠信法律制度;培育誠信理念,構建保險業的誠信文化;健全保險監管機制,推行違信懲罰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行業自律制度;完善資訊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

誠信概念源於道德倫理領域,又在商品經濟的產生與發展中不斷豐富和擴充套件,成為經濟範疇中的乙個重要理念。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誠信被視為道德倫理準則,是對行為的規範要求,是內在誠實品德與外在不欺詐行為的統一。而按照經濟學的視角,誠信作為經濟主體間交往行為的規則及制度,既是道德規範的選擇,又是一種經濟利益的選擇。

誠信是經濟主體間在長期博弈基礎上形成的一種相對穩定的行為規則,它內化為市場交易準則和秩序,外化為法律法規等制度。在保險業的發展中,誠信處於倫理道德與經濟利益的衝突與摩擦中,誠信缺失已成為中國保險業必須面對的嚴峻挑戰。

一、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缺失及其根源分析

在保險活動中,保險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誠實信用的舉動,都會導致保險交易受阻,進而影響保險服務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缺失不僅體現於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關係人,還體現於保險中介人。

1.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由於保險公司的資訊披露缺乏及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強,使保險消費者處在資訊不對稱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後難以了解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如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償付能力及發展狀況、參加保險後能夠獲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憑藉主觀印象及保險**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一些保險公司違規經營,支付過高的手續費、給回扣、採用過低費率等惡性競爭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對保險**人的選擇、培訓及管理不嚴,有一些保險公司誤導甚至唆使保險**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嚴重危害了保險公司的形象;向保險監管機關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等。

2.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中介者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主要表現為以下行為:

在其業務中期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由於目前我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較多地表現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誇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迴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3.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投保時和索賠時: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麼樣的條件承保;有些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者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有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甚至人為製造保險事故,故意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及被保險人的人身**事故,增大了保險標的及社會財富的損害,增加了保險人理賠的成本。

中國保險業誠信缺失的根源在於制度的缺陷,使保險市場交易中的誠信行為難以有效的保證和擴充套件:

1.產權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軟約束,使保險公司行為的外部性增大。合理的產權制度是正常的信用關係的制度基礎。產權過分集中於國家,經濟利益不完全與企業經營績效掛鉤,缺乏激勵機制,就容易導致短期行為。

從理論上講,誠信狀況往往與長期利益成正比,與短期利益成反比。乙個考慮長遠利益的人比乙個考慮短期利益的人更容易誠實,更願意維護信用。在產權明晰的前提下,行為者通常會從長遠利益出發諾守誠信。

保險公司的產權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性前提,決定著保險公司的經營目的和與社會經濟各方的關係,影響到保險公司的行為方式。「產權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給人們提供乙個追求長期利益的穩定預期和重複博弈的規則。」我國的保險公司(特別是在保險市場上占有很大市場份額的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產權不明晰以及軟約束,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制度,因而保險公司不考慮長遠利益,不考慮信用效應,出現追逐短期利益的短期行為也就不難理解。

事實上,按照博弈論的觀點,在保險一方不守信的情況下,一方受損,另一方獲得利益最大化,使總體利益趨於小化;在保險雙方都不誠實守信的情況下,雙方均難以獲利。即產權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軟約束,會使保險行為主體產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論中的囚徒困境,導致誠信行為在質與量上的差異。

2.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範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又由於對保險**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持證上崗制度實行的時間短,保險**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3.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在乙個具有良好信用的社會中,不守信用將付出代價;而在乙個不守信用的社會中,守信用者卻將付出代價。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誠信的人會獲得更多的交易和贏利機會。

在目前中國的保險市場上,由於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證主要是基於人的倫理道德要求,當社會性與「經濟人」人性的矛盾相衝突時,「經濟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驅動下,出現利己主義動機,產生違反誠信原則的道德風險,這也是保險領域產生誠信缺失的重要根源。在懲罰機制上,信用管理制度嚴格的國家,對於違背誠信的行為從法律上進行懲罰,並讓其承擔經濟上較為嚴重的損失,使其在經濟利益驅動下的失信行為不僅無利可圖,而且會喪失未來的交易機會,這就促使人們盡量維護自身的信譽度。而目前在中國,對違背誠信的行為懲罰機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懲罰規定尚不完善,經濟上的懲罰力度不大,約束機制軟化,主要依靠社會**從人格、倫理上進行譴責,這就難以抑制失信行為的出現。

在監督機制上,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主要體現為道德的自律以及有限的**監督,法律的強制約束性監督還不完善,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

二、中國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影響以及誠信的意義

在保險活動中,誠實守信是對保險交易對方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也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誠信的缺失最終也會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損失。保險活動中對誠信行為的道德選擇結果,必然邏輯地體現其經濟利益基礎。可以說,不誠信就沒有信譽,就沒有保險業的長期持續發展。

當保險業的誠信缺失公升級為誠信危機時,保險雙方就會彼此不信任或者需要用很多事實來證明對方是值得信任的,就會使保險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縮小保險交易的範圍,使保險市場的行為主體難以正常地溝通和交往,使保險市場缺乏正常執行的基礎。顯然,誠信對中國保險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誠信是保險公司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信譽是企業的生命。保險產品是一種典型的無形產品,是以保險公司的信用向客戶所做出的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承諾。

因而,保險公司是否誠實、是否守信用,在保險消費者的購買決策中起著很大的作用,消費者只有在對保險公司信任的基礎上才會投保,也只會向其認為有信用的保險公司投保,這樣,保險公司的信譽度,就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保險公司只有誠信,才能為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2.誠信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特別是在入世以後,保險機構(含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之間的競爭十分激烈,誠信已成為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之一。誠實守信的保險機構能在市場競爭中佔據優勢地位。

保險機構之間的競爭,最終是信譽和品牌的競爭,而信譽和品牌是建立在保險機構的誠信基礎上的,失去了誠信,就沒有信譽和品牌可言,就難以贏得客戶及在競爭中取勝,也就意味著失去了未來長期發展的可能。保險機構良好的信用是其贏得市場的重要保證。只有樹立誠信的形象,才能提公升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

保險機構只有以誠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場規則、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信用行為,才能增強競爭實力,為更廣泛地進入市場、擴大交易創造條件。

3.誠信是保險市場活力的信心指數。保險市場上失信行為的擴大化以及誠信制度的缺位,會增加保險交易的風險,使保險行為主體對保險市場缺乏信心,阻礙保險交易向縱深發展,甚至使保險市場在較長時期處於低迷狀態。可以說,保險市場疲軟的原因在於誠信不足。

一方面,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的不誠信,影響到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市場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險人及其關係人、保險**人的違信行為,也損害了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交易行為的信心。即失信行為的蔓延及造成的道德風險,會降低保險雙方對保險市場的信心指數。

4.誠信有助於增強凝聚力,促進保險業發展的良性迴圈。一方面,信用是企業員工價值的重要體現,保險機構的誠信度高,該機構的員工就會充滿自豪感、榮譽感,對企業的行為容易認同,與企業共命運的意識會增強,形成企業的凝聚力。同樣,有全體員工的誠信,才會有保險機構的信譽度;另一方面,在保險活動中,由於保險雙方有可能出現欺詐行為,使保險交易受阻,因而,保險雙方的誠信有助於保險交易的實現。

在市場經濟中,誠信是市場行為的基本準則,是對保險市場行為主體具有道德意義和法律意義的遊戲規則,只有在行為人遵守這一規則的前提下,才能保證競爭的有序進行,在保險供給與保險需求之間實現良性互動及均衡,促進保險業的長期、持續發展。

5.保險經營活動的特殊性要求保險雙方最大誠信。保險市場是典型的資訊不對稱市場。一方面,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而不是已經發生的風險,保險標的本身的風險乃至保險標的所處的環境都直接影響到風險發生的概率及損失程度,而且,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在保險人承保以後可能發生變化。

保險標的通常處於被保險人的控制之下,保險人難以準確把握保險標的的真實狀況及變化情況,但保險人的承保抉擇以及賠付,卻與保險標的的狀況密切相關,顯然,相對於被保險方,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資訊是不充分的;另一方面,保險合同的專業性、技術性強、涉及的知識面廣,投保人、被保險人乃至受益人難以準確地理解,相對於保險人,被保險方對保險條款的資訊也是不充分的。保險市場的資訊不對稱導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現道德風險並直接損害保險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才能降低保險市場的交易成本,保證保險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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