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蘇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 繼承制度

2021-06-21 11:20:23 字數 4530 閱讀 6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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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繼承的概念與特徵

一、繼承的概念

繼承,是指將死者生前所有的財產於死亡時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這項法律制度中,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移轉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繼承權也只能為自然人享有。

按照繼承的依據不同可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是指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及遺產的分配原則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遺囑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制度。

二、繼承的特徵

(一)繼承的發生以被繼承人死亡和留有遺產等法律事實的存在為前提

繼承的發生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繼承人的死亡,這是繼承關係產生的原因;二是死者留有遺產,這是繼承的財產條件。如果死者沒有遺產,則繼承就不能發生。

(二)繼承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須是與被繼承人有特定身份關係的人

我國憲法規定,每乙個公民都享有對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可以作為繼承人。但在具體的繼承關係中,繼承只能基於自然人之間存在著的婚姻、家庭、血緣關係而發生。家庭、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成為繼承關係的主體;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只能作為遺贈受領人;國家只能在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領遺贈遺產的情況下,獲得無主財產。

(三)繼承的客體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只能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國家、集體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而遺產的內容不僅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的財物和債權,而且包括債務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財產權利,如智財權中的財產權利。因此,繼承是權利義務的全面承受,即繼承人要接受遺產,就得承受財產義務。

(四)繼承是繼承人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是自然人取得財產的一種手段。按照法律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即行使其享有的繼承權,無償地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這種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不是按照等價有償原則轉移財產,因而不屬於商品交換關係,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不需支付對價財產。

第二節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社會制度不同,繼承制度的本質就不同,繼承法的基本原則也不相同。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體現著社會主義繼承制度的本質,反映了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繼承制度的鮮明特點。

一、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

我國《憲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繼承法》第1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因此,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是被我國憲法明確肯定的我國繼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則,也是我國繼承法的立法宗旨。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是指國家法律確認公民享有並可依法行使私有財產繼承權,並保護這種權利不受非法侵害。具體包括如下含義。

1.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人都可以依法繼承。

2.公民的遺產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除有法律規定的法定事由外,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因任何事由而被剝奪。

3.公民的遺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公民的繼承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有權在法定期間內通過訴訟程式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給予保護。

二、繼承權男女平等

1.法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在法定繼承時,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順序、不因男女性別的不同而有差異,並且繼承遺產和份額是男女平等。

2.代位繼承權男女平等。男性和女性公民都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

3.立遺囑權男女平等。在遺囑繼承時,男女公民均可以平等地享有按自己的意志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所有財產的權利。

4.夫妻在繼承上享有平等的權利。

三、養老育幼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也是我國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把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作為我國《繼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既是憲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對社會主義道德的弘揚。我國《繼承法》雖然沒有把養老育幼、照顧病殘明確地寫在條文上,但始終貫徹著這一基本精神,切實保護老人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給予特別照顧。具體表現為:

1.繼承人為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近親屬。我國《繼承法》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相互扶助的法律義務為確定繼承人範圍和繼承順序的出發點。

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的近親屬列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在一定條件下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的其他近親屬人列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而且,為鼓勵贍養老人和有利於撫育後代,《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可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殺害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2.遺產的分配有利於養老育幼、照顧病殘。《繼承法》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而對有扶養能力和有條件而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3.遺產分割應保護胎兒的利益。按照《繼承法》第28條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是,應當為胎兒保留必要的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的利益。

4.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我國《繼承法》中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即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

四、互諒互讓,和睦團結

《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這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家庭關係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要求,當事人協商處理遺產的方式也體現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的精神。具體表現在:

一是法定繼承時由共同繼承人協商確定各自繼承的遺產份額;二是遺產分割的具體時間和辦法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第三節遺產的概念和範圍

一、遺產的概念

遺產是繼承法律關係的客體,即繼承權的標的。遺產為繼承法律關係的要素,因此,雖有自然人的死亡這一事實的發生,若無遺產的存在也不能成立繼承法律關係。我國《繼承法》第3條中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這一定義,遺產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遺產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具有時間上的特定性。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被繼承人自己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得依法處分,繼承人不享有主觀意義繼承權,無所謂遺產。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未被處分掉的財產才為遺產。

第二,遺產的內容具有財產性和包括性。在現代法上,繼承人所繼承的只能是財產,而不能是其他權益。作為遺產,既包括財產權利,也包括財產義務。

因而凡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財產權利和負擔的財產義務,只要在其死亡時存在,就屬於遺產。

第三,遺產範圍上的限定性和合法性。遺產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下的個人的合法財產,並且須依繼承法的規定能夠轉移給他人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占有的他人的財產,雖於繼承開始時未返還,也不屬於遺產;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只有其應有的部分才為遺產;雖為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財產權利和負擔的財產義務,但因具有專屬性不能轉由他人承受的財產,也不能列人遺產。

被繼承人非法取得的財產,依法不能由個人所有的財產,都不能作為遺產。

二、遺產的範圍

(一)遺產包括的財產

遺產包括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依我國《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遺產包括以下財產:

1.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人主要是指勞動收入,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是公民個人所有的私房,儲蓄是公民個人的存款,生活用品是公民個人所有的生活資料。

公民租住的房屋(包括單位的公房)、公民以個人名義私存的**儲蓄等,均不在其內。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是指依法歸公民個人所有的樹木、竹林、果園等,既包括公民在其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種植的林木,也包括公民在其承包經營的荒山、荒地、荒灘上種植的歸其個人所有的林木。

但公民承包經營的歸集體所有的果園等,不在其列。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除上述財產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也可作為遺產,這主要包括:擔保物權和依法可繼承的用益物權;有價**;以財物為履行標的的債權債務。

(二)遺產中不能包括的權利義務

下列權利義務不能列入遺產:

1.與被繼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權利。

2.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因為這些債權債務具有不可轉讓性。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被繼承人死亡後其親屬應得的撫卹金等,都不屬於遺產。

3.國有資源的使用權。被繼承人生前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雖然該權利在性質上屬於用益物權,但因其取得須經特別的程式,是授予特定人的,因此,也不能列入遺產。

4.承包經營權。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依該條規定,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

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繼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但這一規定已有所鬆動,如依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這實質上承認了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第四節繼承權的行使與繼承權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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