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環境侵權救濟方式的法律制度

2021-06-19 07:50:34 字數 949 閱讀 9302

第一,侵權者與被侵權者地位不平等。

第二,環境侵權行為有時具有合法性。

第三,侵權具有間接性、連續性、反覆性、緩慢性和複合性。

第四,環境侵權既是私害,又是公害。

二、我國環境侵權救濟法律制度的現狀

近幾年制定、修改的環境資源保**律都強調了公眾參與,但始終沒有建立起公眾參與的有效途徑和方法,缺乏意見聽證會等具體的公眾參與程式性規定,同時我國的民間環保組織極不發達,司法實踐中雖有撤消之訴、履行法定職責之訴等行政訴訟案件的出現,但公民的權利在程式上沒有得到保障,導致通過公眾參與排除環境侵害的可能性不大,甚至可以說有名無實。而在西方發達國家,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公眾通過聽證、行政訴訟等方式參與汙染性設施的設廠方案和重大開發建設案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式等做法值得我們借鑑、學習。

三、我國環境侵權救濟法律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借鑑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立法經驗,立足我國國情,對我國的環境侵權救濟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從總體上看,我們應當肯定由民法、環境汙染防治法、自然資源保**以及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有關環境侵權救濟的實體法與程式法規定所共同構成的環境侵權救濟法律制度,

第二,由於環境問題具有高度科學技術性和高度利益衝突的特點,處於弱勢地位的受害者又常常難以察覺潛在的環境侵權對自己造成的損害,同時受害人也難以證明加害人的原因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因此環境侵權理論中因果關係推定、舉證責任轉移紛紛登場,在環境法領域環境法學者也已基本達成共識。

第三,在環境的排除侵害方面,從防患於未然的角度言之,對環境立法的啟示在於應當樹立充分預防的思想,實施嚴密的事前管理制度或措施,以減輕或消除可能的危害

第四,在環境的損害賠償方面,應當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所引起的環境侵權均實行無過失責任原則。而我國現行法律[4]在追究破壞自然資源者的民事責任時,實行的乃是過失責任原則,這對因生態破壞等而遭受損害的受害人的保護極為不利。

[2] 參見呂忠梅:《環境法新視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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