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評價規程

2021-06-19 05:41:29 字數 4649 閱讀 47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

關於頒發《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

自動裝置評價規程》的通知

(87)水電電生字第106號

現正式頒發《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評價規程》,自2023年1月起執行。原2023年頒發的《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動作統計和分析方法》及其後所發的補充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新規程要求用電子計算機進行動作統計分析及評價,各單位應積極作好準備。

在執行本規程中如有問題,希隨時告部。

2023年11月26日

1 總則

1.1 本規程主要是從技術上分析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以下統稱保護裝置)的動作;從技術原則、原理接線、試驗執行、製造工藝、元器件質量等各方面總結經驗;反映出繼電保護、斷路器、排程通訊等各專業在執行維護、基建、設計、製造等方面的問題。因此,不能用繼電保護動作正確率作為對繼電保護人員工作的考核指標。

1.2 電力系統各級繼電保護專業部門,對其所管轄的保護裝置的動作情況,按照本規程認真地進行統計分析和評價,總結經驗,以改進執行管理,改進保護裝置的設計及製造質量,滿足系統安全執行要求。

各級部門對保護裝置的動作統計分析和評價應實行如下分級管理:

1.2.1 基層局、廠對全部保護裝置進行綜合分析。

1.2.2 省局除對全部保護裝置進行綜合分析外,應以主系統和220kv系統保護裝置為重點作具體分析。

1.2.3 網局除對全部及主系統保護裝置進行綜合分析外,應以220kv及以上系統保護裝置為重點作具體分析。

1.2.4 部主管部門在各網、省局統計分析的基礎上,綜合有關的統計資料,並以220kv及以上系統保護裝置為重點,對全國的保護裝置的動作情況作具體分析。

所有分析應簡明扼要地總結執行經驗及教訓,並能有針對性地指導實際工作。

1.3 列入統計評價的保護裝置如下:

1.3.1 發電機、調相機、變壓器、母線、電動機、靜電電容器、電抗器、架空線及電纜線路的繼電保護裝置,但不包括高低壓熔斷器、一次直接動作式跳閘線圈、低壓脫扣線圈、廠用電動機組的聯動裝置、廠用低壓電動機的熱力繼電器等。

1.3.2 自動重合閘、備用裝置及備用電源自動投入、發電機低頻率自起動、按頻率自動減負荷、振盪解列及保證系統穩定的自動裝置,但不包括自動調頻、自動調節勵磁、自動同期、遠動等自動裝置以及與熱工、水工有關的自動裝置。

1.3.3 故障錄波器。

1.4 保護裝置的評價範圍如下:

1.4.1 供保護裝置使用的電流、電壓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1.4.2 交流電流、電壓迴路:自互感器的二次繞組端子起至繼電保護裝置間的全部連線,包括電纜、導線、接線端子、試驗部件、電壓切換迴路、熔斷器等。

1.4.3 縱聯保護通道:供保護用的高頻、特高頻、微波、光纖通道裝置,包括阻波器、耦合電容器、結合濾波器、高頻電纜、分頻濾波器和復用的載波機等。

1.4.4 繼電保護裝置:每一套保護裝置,包括保護裝置內全部繼電器元件、保護裝置的端子排及其迴路。

1.4.5 直流迴路:自保護直流迴路的分路熔斷器(不包括熔斷器)起至斷路器操動機構的端子排間的全部連線,包括電纜及分線箱端子排。

以上規定不作為現場繼電保護部門執行維護的職責範圍。

2 保護裝置動作的評價

2.1 保護裝置的每次動作(包括拒動)均應進行統計評價。為了深入地分析研究問題,應以保護裝置每段為一單位來統計動作次數。

例如在第一段範圍內發生接地短路時,接地保護第一段拒動,而第二段動作,此時按兩次動作分別進行統計分析和評價。

線路縱聯保護在原理上是由線路兩側的裝置共同構成的一套保護,但在統計動作次數時,應按兩側分別進行。若保護裝置的不正確動作是因一側裝置的不正確狀態引起的,則應由引起不正確動作的一側統計,另一側不統計。如查明兩側裝置有問題,則不正確動作的兩側都應進行統計評價。

2.2 保護裝置的動作評價分為「正確」和「不正確」(包括原因不明)兩種。

2.3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保護裝置的動作應評為「正確」。

2.3.1 在電力系統故障(接地、短路或斷線)或異常執行(過負荷、振盪、低頻率、低電壓、發電機失磁)時,保護裝置的動作符合設計、整定和試驗要求,並能有效地消除故障或使異常運**況得以改善。

2.3.2 保護裝置的動作雖不完全符合消除電力系統故障或改善異常運**況的要求,但由於某些特殊原因,事先列有方案,並經總工程師批准,認為此情況是允許的。

2.4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保護裝置的動作應評為「不正確」。

2.4.1 在電力系統故障或異常執行時,按保護裝置的動作效能、正確的整定值和接線,應動而拒動。

2.4.2 在電力系統故障或異常執行時,按保護裝置的動作效能,正確的整定值和接線,不應動而誤動。

2.4.3 在電力系統正常運**況下,保護裝置誤動作跳閘。

2.5 如果已經對電力系統故障情況及保護裝置的動作情況進行過詳細調查分析,仍不能確定保護裝置不正確動作的原因時,則須寫出調查報告,經總工程師同意,並報網、省局專業部門認可,才能定為「原因不明」。

如無總工程師簽署的調查報告報上級部門,則作為繼電保護人員的責任,按繼電保護人員的「原因不明」統計。

2.6 保護裝置動作次數的統計要考慮裝置的完整性、動作效能、消除故障的效果,並有利於加強執行維護和簡化統計方法等原則。

2.6.1 母線差動保護(簡稱母差保護)動作於多個斷路器跳閘,若由於某種原因使其中乙個或多個斷路器拒絕跳閘,則整套母差保護按「不正確」1次統計;若由於斷路器原因而拒跳則不予評價。

母線故障,母差保護動作,其中有斷路器拒跳,但縱聯保護停訊使其對側斷路器跳閘,消除故障,母差保護評為「正確」1次,縱聯保護對側按母線所屬「對側縱聯」評為「正確」1次,本側不予評價,拒跳的斷路器不是由於斷路器原因,則按「總出口繼電器」評為「不正確」1次。

母差保護動作使縱聯保護停訊造成對側跳閘,則按母線所屬「對側縱聯」評為「正確」1次。

如果故障點在母差保護和線路縱聯保護的交叉區內,則母差保護和線路縱聯保護分別評價,但「對側縱聯」不予評價。故障型別按母線故障統計。

2.6.2 線路內部故障,瞬時跳閘,但縱聯保護未動作,則不予評價;線路內部故障,延時保護段切除故障,則縱聯保護應查清原因後評價。

線路外部故障,本線路某一套保護裝置動作跳閘而停訊使縱聯保護訊號有表示或使對側縱聯保護動作跳閘,則動作跳閘保護裝置評價而縱聯保護不予評價。

2.6.3 斷路器失靈保護動作於多個斷路器跳閘,按母差保護原則評價。

2.6.4 由於同一原因引起同一裝置的多套保護拒絕跳閘時,應按「總出口繼電器」「不正確」1次統計,而對上述各套保護的動作,則因其未能消除故障或改善異常執行狀態而不予評價。

線路發生故障,多套保護正確動作,但由於斷路器拒動,最後靠起動斷路器失靈保護消除故障,則各套保護(包括失靈保護)動作分別按「正確」統計。

2.6.5 同一次故障,根據裝置原理可能引起多套保護裝置動作時,例如在保護一段範圍內發生接地短路故障,距離保護及零序保護有可能同時動作,則每套裝置動作分別按「正確」1次統計。

2.6.6 保護裝置設兩段及以上時限時,按不同時限段統計其動作次數。

例如變壓器中性點過流保護,以第一段時限切高壓斷路器,以第二段時限切全部斷路器,若兩段均按設計要求正確動作,則評為「正確」2次。

為保證可靠性,在設計上要求保護裝置(例如母差保護、斷路器失靈保護等)先跳母聯,後跳其它斷路器,但應按1次評價。

2.6.7 具有重合閘的線路發生永久性故障,保護裝置兩次動作正確切除故障時,應按「正確」2次統計。

有順序記錄裝置,則按順序記錄結果統計保護裝置動作次數,沒有順序記錄裝置,則由分析判斷結果統計保護裝置動作次數。

2.6.8 保護裝置誤動跳閘,手動恢復送電再次跳閘,如果該保護裝置誤動是同一原因,則保護裝置按「不正確」1次統計。

例如過流保護觸點卡住而誤動跳閘。重合不成功,手動強送又跳閘,則過流保護按「不正確」1次、重合閘按「正確」1次統計。

2.6.9 連續性故障使重合閘來不及動作,則重合閘不予評價。

2.6.10 試執行的新型保護裝置在跳閘試執行期間,因設計原理、製造質量等非人員責任原因而發生誤動作,並在事前經過網、省局的同意,可不予評價。

2.6.11 電力線載波高頻保護按所使用的收發信機台數進行套數和動作次數統計,例如距離保護和零序保護共用一台載波機構成高頻閉鎖保護,除距離保護和零序保護各按一套進行統計外,另外增加一套高頻閉鎖距離零序保護。

當在第一段保護範圍內發生兩相接地故障時,如果距離一段、零序電流一段及其高頻閉鎖部分均有訊號表示,則分別按距離一段、零序電流一段和高頻閉鎖距離零序保護動作「正確」1次統計。

2.7 每次故障以後保護裝置的動作是否正確,要根據對保護裝置的校驗、故障電氣量與整定值的驗算和對一次裝置故障情況的檢查等綜合分析後給予評價。例如:

2.7.1 當發生單相接地故障時,如距離保護與接地保護同時動作,經分析認為距離保護動作是合理的,則評為「正確」。

2.7.2 在接地保護第一段範圍內發生故障時,如零序電流保護動作而相差高頻保護未動作,經分析認為相差高頻保護未動作是合理的(例如動作時間慢等原因),則不予評價。

2.7.3 在本線路發生相間短路故障時,零序電流保護經分析認為動作是合理的,則評為「正確」。

2.8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保護裝置動作,不予評價。

2.8.1 由於電壓互感器一次側斷開或電流互感器一次側短路而造成的保護裝置動作,原則上不予評價。

但若在保護原理設計上或在反事故措施中對該保護裝置已有防止誤動作的閉鎖迴路,而未執行或違反有關執行規定仍造成跳閘者,應評為「不正確」。

2.8.2 當失去系統電源造成線路兩側或單側的距離保護同時失去電壓和電流而動作跳閘時,距離保護不予評價。此時,若重合閘成功則對重合閘評價為「正確」。

2.8.3 凡屬於執行人員為監視電力系統裝置執行狀況或作為執行人員進行操作的輔助裝置的動作,均不予評價。如利用重合閘進行接地選擇對重合閘的動作,均不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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