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責任制追究制度

2021-06-17 20:35:00 字數 2010 閱讀 5706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先抽後採、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方針,強力推進我礦「通風可靠、抽採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堅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為有效預防和遏制瓦斯超限事故的發生,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瓦斯超限責任追究制度。

1、 建立瓦斯超限資訊通報機制,當瓦斯超限濃度在1.0%--2.0%以下時,由總工程師組織追查、處理、制定防範措施。

追查、處罰由通風副總牽頭,通風科幹部、現場瓦斯員、安檢員、監控中心、當日通防帶班長及其它參與處理人員參加。

2、 當瓦斯超限濃度達到2.0%—3.0%以上時,由礦長組織追查、處理,制定防範措施。

追查、處理由總經理牽頭,分管副總、通風科、安監中心、通風科幹部、現場安檢員和瓦斯員、當日安檢和通風帶班長及其它參與處理的人員參加。

3、 當瓦斯超限達到3%及其以上時由縣煤炭管理部門牽頭組織追查、處理,公司相關領導、區隊及現場瓦斯員、安檢員通風帶班長等協同配合煤炭管理部門對瓦斯超限事故進行追查。

4、 安監、通風部門要在瓦斯超限發生的次日排程會上匯報瓦斯超限追查、處理情況。

5、 瓦斯超限追查、處理結果應在發生瓦斯超限24小時內上報公司。

6、 每月由通風部對當月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分析彙總,由安監部門按規定進處罰。

第七條所有幹部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都必須堅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無計畫停風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識,樹立「瓦斯是可防可治的」管理理念。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情況給予主要責任者罰款、警告、記過、開除礦籍、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1、掘進工作面停電後恢復通風時,不檢查瓦斯送電送風的。

2、未按規定排放瓦斯 「一風吹」的。

3、瓦斯檢查工空班漏檢或檢查資料弄虛作假的。

4、瓦斯超限,不立即停電撤人而進行組織生產的。

5、局扇停風,未及時撤出人員而仍組織生產的。

6、人為修改瓦斯資料,未按規定安設或破壞各類煤礦安全系統各類感測器的。

7、攜帶菸草、點火工具入井的。

8、擅自開停局扇的,故意破壞通風設施、安全監控系統設施的。

9、瓦斯監控人員未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

10.同時開啟兩道風門的。

11、因個人或集體違章作業造成井下作業地點瓦斯濃度超過《安全規程》規定斷電濃度且低於3.0%的或達到3.0%且持續時間低於5分鐘的。

12、因個人或集體違章作業造成井下作業地點瓦斯濃度達到3.0%及以上且持續時間超過5分鐘的。

第八條瓦斯超限責任追究處罰

1、掘進工作面停電後,不檢查瓦斯即送點送風的。罰當事人1000元,開除出礦。

2、未按規定排放瓦斯而「一風吹」的。罰當事人1000元,調離工作崗位;罰相關責任人500元,扣除當月安全獎金,下浮風險抵押金20%,調離工作崗位。

3、瓦斯檢查工空班漏檢或檢查資料弄虛作假的。罰相關責任人500元,扣除當月安全獎金,下浮風險抵押金20%,調離工作崗位。

4、瓦斯超限,不立即停電撤人而進行組織生產的。罰帶班長、跟班隊長、隊長、安全員500元,下浮當月安全獎金,調離工作崗位,扣除風險抵押金30%。

5、局扇停風,不立即停電撤人而進行組織生產的。罰帶班長、跟班隊長、隊長、安全員500元,下浮當月安全獎金,調離工作崗位,扣除風險抵押金30%。

6、人為修改瓦斯資料,未按規定安設或破壞各類煤礦安全系統各類感測器的。罰款200元,扣除當月安全獎金。

7、攜帶菸草、點火工具入井的。罰當事人1000元。

8、故意破壞通風設施、安全監控系統設施的。罰款當事人1000元,開除出礦。

9、瓦斯監控人員未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罰款當事人500元,情節嚴重者開除出礦。

10,、對同時開啟兩道風門者處以罰款1000元/人,重新接受培訓教育,情節嚴重者開除礦籍。

11、因個人或集體違章作業造成井下作業地點瓦斯濃度超過《安全規程》所規定斷電濃度且低於3.0%的或達到3.0%且持續時間低於5分鐘的。

罰帶班長、跟班隊長、隊長、安全員500元,下浮當月安全獎金,調離工作崗位,扣除風險抵押金30%。

12、因個人或集體違章作業造成井下作業地點瓦斯濃度達到3.0%及以上且持續時間超過5分鐘的。罰帶班長、跟班隊長、隊長、安全員1000元,下浮當月安全獎金,調離工作崗位,扣除風險抵押金50%。

瓦斯超限責任制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 先抽後採 監測監控 以風定產 的方針,強力推進我礦 通風可靠 抽採達標 監控有效 管理到位 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堅持 瓦斯超限就是事故 的理念,為有效預防和遏制瓦斯超限事故的發生,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瓦斯超限責任追究制度。第一條建立瓦斯超限資訊通報機制,當瓦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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