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黨支部和黨員承諾制度和農村黨員設崗定責試行辦法

2021-06-17 19:06:04 字數 2186 閱讀 3435

四、考核評議

黨員承諾制,以一年為乙個期間,年初承諾,年底評議。為使承諾真正取得實效,支部和個人的承諾實行承諾內容銷號制。屬黨支部承諾的內容,由鎮黨委考評;屬黨員承諾的內容,由黨支部考評,完成一項,銷號一項,並將結果向群眾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考核評議採用個人自評、群眾評議、黨支部考評相結合的辦法。每年底在召開的村黨支部組織生活會上,每個黨員要向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群眾代表逐項說明承諾內容落實情況,接受黨員群眾評議。對因客觀原因沒有兌現的承諾,應向黨員群眾做出說明。

考評分為優秀、滿意、不滿意三項。考核結果要以適當方式向黨員群眾通報。

要建立激勵機制,對兌現承諾成績優秀的黨員進行表彰獎勵。對承諾落實不好的,要提出批評,督促改進,進一步激發農村黨員意識、責任意識和奉獻意識,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生動實踐中更好地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展現先進性。

農村無職務黨員設崗定責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充分調動廣大黨員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積極性,為新時期農村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創造有效載體,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因人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則,圍繞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設定崗位,把有助於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弘揚文明風尚,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密切黨群、幹群關係作為設崗定責的根本目的;圍繞群眾的需要設定崗位,針對農民群眾的所思、所想、所盼,與設崗定責緊密聯絡起來;圍繞無職黨員的自身狀況設定崗位,根據黨員的年齡、文化程度、體質、特長、資歷、居住地等實際情況設定崗位。

設崗定責要防止利益化傾向,上崗黨員履行職責不允許付給報酬;防止出現行政化傾向,把上崗黨員的崗位職責與村組工作者的職責區分開來。

無職務黨員上崗履行職責只作為基層黨建工作的有益補充,上崗黨員既不便行使幹部的職權,黨組織也不宜把幹部的工作職責推給上崗黨員。

第三條在農村設定3大類崗位:

(1)公共事務類:設社會治安維護崗,村規民約監督崗,鄉村道路養護崗,水利設施維護崗,村容村貌整治崗,鄉風文明建設崗等;

(2)政務監督管理類:設參政議政崗,政策宣傳崗,民意收集崗,財務監督崗,集體經濟專案發包監督崗,履行政策監督崗等;

(3)經濟發展類:設科技示範崗,致富幫帶崗,技術諮詢崗,市場資訊發布崗,專案推廣崗,林木及農作物巡禁崗等。

第四條村黨支部根據實際按照科學設崗、自我認崗、評選定崗、公示明崗、督促履崗、考核評崗的程式設崗定責。

第五條科學設崗。以村為單位進行詳細的調查摸底,全面了解黨員的思想、工作、生活實際和個人年齡、文化、體能、資歷及專長,掌握轄區同的經濟發展、社會治安、環境衛生等情況,梳理群眾關心且亟需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在此基礎上,按照因事設崗、因地制宜的原則,科學設定崗位,制定崗位職責。

第六條自我認崗。由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通報崗位設定、崗位職責和上崗條件,無職務黨員結合自身的年齡、文化、體能、資歷、特長、居住地等實際狀況,自我選擇乙個或多個崗位,並向支部申報。

第七條評選定崗。在黨員個人自願申報的基礎上,由黨支部本著尊重個人意見和實現工作目標的原則,採取召開群眾大會、黨員會議或個別談話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由黨支部討論審定上崗人選。社會公益類崗位,可由群眾推薦上崗。

急難險重的崗位,可由組織引導上崗,並給予積極支援。要根據任務的輕重、工作量的大小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上崗人數,可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多人一崗,上崗人數多的可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本崗位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示明崗。通過召開黨員大會、群眾會議或張榜公示等多種形式,向黨員和群眾公布無職黨員認崗上崗情況和崗位職責要求,接受群眾監督。同時要簽訂崗位目標管理責任書,建立以《履崗日記簿》、《履崗紀實薄》、《無職務黨員履風考評一覽表》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檔案,加強組織管理。

上崗黨員要有統一的標誌,佩帶上崗證,接受群眾監督,增強榮譽感和責任心。

第九條督促履崗。鎮黨委和街道黨工委具體實現對設崗定責的領導,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黨支部具體抓,每位黨員結合自己的崗位實際情況提出具體目標和落實措施,並按照職責履行義務。年終要進行自查總結和考核評比。

建立設崗定責工作的督查、交流制度,黨組織通過定期與不定期地對黨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加強對黨員的引導教育,協助制定履崗計畫,改進工作方法,增強履行崗位職責的責任心和主動性,幫助黨員全面完成任務。要對黨員履行崗位職責實行動態管理,黨員臨時脫崗,要及時向黨組織說明,由黨組織安排其他黨員替崗;不勝任崗位的要求及時調崗,確保崗位,確保崗位職責履行的連續性。

第十條考核評崗。以崗位職責任務為主要考核內容,由所在黨支部採取黨員個人述崗自評、群眾滿意度測評、支部綜合評定相結合的方式,分優秀、勝任、不勝任三個等次,進行綜合考核,評定等次,做出年度鑑定。對年終考評為優秀者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勝任者幫助教育,交流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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