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簽字移交制度11

2021-06-16 08:45:02 字數 676 閱讀 2890

新莊煤業公司

探放水工程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為深刻汲取煤礦透水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我礦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確保安全生產,根據高煤函(2011)101號(**晉市煤局行字(2011)471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聯合驗收人員

帶班礦長(總工;副總) 分管探放水礦領導

安全指揮中心主任駐礦安監員

探放水隊隊長安監科

地測科採掘隊隊長

二、聯合驗收內容

1、採掘工作面探放水是否按設計進行鑽探;

2、探孔數量,孔深是否符合要求;

3、超前安全鑽距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留足。

4、是否嚴格首席執行官探短補措施。

三、聯合驗收要求

1、必須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規定,有計畫、有針對性地開展防治水工作。

2、必須嚴格執行「**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防治水原則。

3、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進行聯合驗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

4、聯合驗收人員必須在現場進行聯合驗收、簽字移交。

5、只有聯合驗收人員(帶班礦長(總工;副總)、分管探放水礦領導、駐礦安監員、安監科、地測科、探放水隊隊長 )全部驗收合格簽字允許進行採掘作業,並由安全指揮中心主任發出允許採掘活動的指令,採掘隊隊長簽字後,方可進行採掘活動。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探放水安全移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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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移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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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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