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探放水制度

2021-06-17 17:51:35 字數 3271 閱讀 7404

山西華融龍宮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二0一二年一月

第1條煤礦防治水工作本著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的原則,堅持「**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

第2條巷道掘進之前,必須採用鑽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提出防範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技術等有關部門審查後,方可進行掘進工作。

第3條工作面回採前,必須採用物探、鑽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等情況,防治水部門要寫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後方可回採。發現充水時,必須立即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設防水煤柱,否則,不得開採。

第4條沿斷層防水煤柱邊緣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開切割眼時,必須先探後掘,隨時對防水煤住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規定,如不符合規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開切割眼。探查後,所有鑽孔必須封孔。

第5條對小窯老空區充水區、充水巷道、導水斷層、強含水層、陷落柱、老鑽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區,都必須確定探水警戒線,並準確地繪製在採掘工作面圖上。開拓掘進工程到達警戒線,並準確地繪製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開拓掘進工程到達警戒線時,必須先探後掘,嚴格掌握鑽孔的超前距離,鑽進時發現煤巖鬆軟、片幫、來壓或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頂鑽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呼出鑽桿,要立即向礦排程室匯報,並派人監測水情。

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6條在安裝鑽孔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背好幫頂,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2、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溝。

3、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

4、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應由施工技術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方位、傾角和鑽孔布置數目以及鑽進的深度。

5、在預計水壓大於1.0mpa的地點探水時,應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應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

特別危險的地區,還應預先掘安全躲避洞,規定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員人人皆知。

6、煤層內原則上不得探高壓充水斷層、含水層及陷落柱水。如確實需要,可先建防水閘牆並在閘牆外向內探水,或根據水壓等情況,按本條五款的要求進行。

第7條探放水鑽孔的布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探老空水,探水鑽孔應成組布設,並在平面圖上呈現扇形。鑽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

2、探放斷層及底板岩溶水的鑽孔,必須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鑽孔不得少於2個。

第8條探水鑽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鑽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於75mm。

第9條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1、探放小窯老空積水和本礦老空積水的超前鑽孔,超前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 m;

2、沿岩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嚴格按《防治水規定》表5-1確定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

第10條煤層頂板導水裂隙帶範圍內分布有含水層時,必須防探頂板水。

第11條回採前應編制探放水設計。先期探放水孔,一般從開切眼起,可按30、50、100公尺的間距布置。往後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孔位應盡可能結合地質構造布設在疏水效果好的部位。

第12條當湧水量較大可能影響正常生產時,應布設底板專門排水巷。

第13條查明有無漏填,錯填的積水老硐、老塘和廢棄井巷。在採掘工程圖上標明積水區及其窪點的具體位置和積水外緣標高,並外推60公尺用紅色圈出積水老空區和警戒線。

第14條以平面圖、剖面圖確切反映積水區與採掘工作面的空間關係,對於緩傾斜、近水平復煤層或厚煤層分層回採空的上覆採空區,應繪製小等高距的採空區底板等深線圖,以表明積水區的構造和形狀。要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預計可能的積水量和動水量。

第15條掘進工作進入積水警戒線後,必須超前探放水,並在距積水實際邊界20公尺處停止掘進,進行打鑽放水,在確證積水已被基本放淨後,才允許繼續掘進。

第16條探放水鑽孔必須具有孔口探水裝置。探放大範圍老空水或工作面上方的老硐水時,應預計各種水孔的最大放水量,以供生產部門合理組織排、洩水使用。

第17條探放老空積水時,要制定預防有害氣體溢位傷人的專門措施。

第18條當煤層底板以下賦存高水壓岩溶或裂隙含水層(組)時,必須預防底板突水或岩溶泥石流湧出。採掘前,必須具備勘探或補充勘探資料,水文地質條件要基本清楚。

第19條全面整理已有勘探、生產資料,分析研究含水層(組)的含水性特徵和已採掘區的突水規律,並在採掘地質說明書中,對可能發生的水害及其預防措施提出建議。

第20條**有突水可能的危險區。預計最大湧水量,並建議相應擴大排水能力。

第21條底板隔水層厚度達不到安全開採要求時,原則上必須進行疏水降壓開採。有條件時,也可採取在加強排水能力前提下的分割槽隔離開採。

第22條在可能有岩溶泥石流突出的地段採掘時,應加強前兆觀察和探放,如有異常,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第23條防探斷層水

1、應核准(包括補鑽探明)斷層產狀、位置,分析斷層帶的富(導)水性,並在平面圖、剖面圖上確定斷層與採掘工作面的空間幾何關係。

2、井巷通過導水或導水可能斷層時,必須超前探水,探水線(探水起點)至斷層交麵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0公尺,水壓大於0.2mpa時應按比例增大。

3、當井巷通過含(導)水斷層時,要嚴防來壓冒頂突水或滯後突水(突泥砂),並及時建議採掘部門採取相應的防水措施,如加強支護、砌旋、注漿封閉等。

4、對與強含水層連通的導水斷層,必須按規定留設隔水煤柱。採掘工作面接近斷層煤柱前,要複查煤柱的可靠性。

第24條開拓下山防探水

1、下山開拓前必須充分調查、分析研究下山所在地段的地質構造和含水層位的富水性,繪製開拓下山地段的預想水文地質剖面圖。

2、下山頂、底板存在高壓富含水層或充水構造帶時,應在開拓之前沿下山軸線一側,進行必要的水文地質勘探工作,查清含水層或充水構造的富水性及下山可能承受的水壓,保留一定數量的勘探鑽孔,進行動態觀測。

3、預計下山的最大湧水量。

4、在揭穿下山前方含水層或強充水構造帶時,應提出採取安全技術措施的建議,如:疏放降壓、預注漿等。

第25條防鑽孔水

1、為防止鑽孔突水,應於年初對本年採掘範圍內所有穿越煤層頂、底板富含水層的鑽孔,核查其封孔報告書或資料,分析判定封孔質量。

2、對查出的封閉不良的鑽孔,要建立臺帳,並根據不同情況,在與採掘工作面前相遇前,分別採取掃封孔、井下探水,留設隔水煤柱等措施。

第26條走向長壁工作面防探頂板水

回採工作面頂板導水裂隙帶範圍內分布有含水層時,應做到以下各點:

1、採前要查明充水因素,提出防探頂板水的措施意見,並預計湧水量。

2、應特別注重提前做好下列地段或部位的探放水工作:

1)新井,新水平,新區的首採工作面。

2)充水斷層或向斜、背斜的扭曲部位。

3)地表水、老塘水、老硐水、老窯水對回採有可能充水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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