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低保聽證制度

2021-06-14 14:56:29 字數 1983 閱讀 7595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公升「公平、公開、公正」的高度,提高群眾對低保工作的參與度、滿意度,實現「法制低保、陽光低保、公平低保、和諧低保」,根據昆明市城鄉社會救助工作規範化管理要求,結合我縣城鄉低保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聽證原則

聽證制度以聽證會的形式實施,聽證會由社群(村委會)負責召開,聽證會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申請低保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評議和認定,接受群眾監督。聽證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原則上在確定低保人員時召開,也可視申請情況適時召開。社群(村委會)在聽證會舉行的5日前,確定聽證委員,並向社會公布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聽證會人員名單。

二、參會人員範圍

參加聽證會的主要人員有聽證委員、聽證物件、聽證代表、聽證記錄人、聽證監察人和旁聽群眾等。

1.聽證委員由熟悉轄區情況的社群(村委會)幹部代表、社群民警、退休老黨員、村(居)民代表、社會人士或轄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低保戶代表、轄區單位負責人、鄰居代表等相關聯的人員組成。

2.聽證物件為新申請低保的、前期低保評議未通過的、在保物件中被舉報的、享受低保政策有爭議的、調整低保補差額的和退出低保的家庭成員代表。

3.旁聽群眾為轄區內自願申請參加聽證會旁聽的居民。

三、聽證會成員

1.聽證委員不得少於15人,在此基礎上由條件增加聽證委員的,必須將人數控制為單數,各社群(村委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人數。每次聽證會實到人數不得少於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

2.聽證委員中,社群(村委會)工作人員(含書記、主任、委員、專幹)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3.農村低保聽證會委員要覆蓋到每個村民小組,每個村民小組至少有一名由群眾直選的村民代表參加聽證評議,盡可能增加村民代表人數,包村的鄉(鎮)幹部到現場全程指導,並與聽證委員一起在聽證記錄上簽名,同時對聽證評議結果負責。

4.聽證委員若與被聽證人員有直系親屬或其他利益、利害關係的,當期聽證會該委員應全程迴避。

有條件的社群(村委會)應設立25人以上的聽證委員會,每次出席的人員不固定,聽證會舉行前由社群(村委會)從聽證委員會中隨機抽取聽證委員,實現聽證委員的隨機性、不確定性。

四、聽證評議的範圍

聽證評議的範圍主要有四類:一是新申請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二是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有異議的;三是取消最低生活保障本人提出異議的;四是其他需要進行聽證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問題。

五、聽證內容與程式

1.主持人宣布聽證會事項和聽證紀律,介紹聽證委員及申請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基本條件。

2.由戶主陳述申請低保理由、出示戶口薄、身份證、申請書,家庭人員、收入情況及水電氣通訊費開支情況。若戶主為重殘、重病人員,經社群(村委會)低保聽證委員同意,可由家庭其他人員陳述或免於陳述。

3.社群(村委會)低保工作人員介紹申請人家庭困難情況和生活狀況,通報入戶調查、鄰里走訪情況。

4.聽證委員提問核實相關問題。

5.聽證委員會合議,申請人迴避。

6.聽證委員合議後,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申請人返回後當場唱票,宣布結果。2/3聽證委員通過才能進入下一審核階段,並由主持人將結果當場告知申請人。

7.申請人如果對聽證會結果不服,可向所在社群(村委會)提出二次聽證申請,社群(村委會)收到二次聽證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實際收入進行再次調查取證,對合理的組織二次聽證。如果申請人家庭生活情況明顯超過保障條件,並且群眾反映強烈的;或在首次聽證中被聽證委員一致認同為不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應在接到二次聽證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不再對其進行二次聽證。

8.對通過聽證的申請人,應在聽證結果宣布後在社群(村委會)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日。

9.如在公示期內受到重大舉報的,應啟動二次聽證程式;如公示期滿沒有受到重大舉報的,各社群(村委會)應在公示期滿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相關審批材料上報上級機關審核。

六、聽證要求

1.聽證會要製作詳細筆錄,並經聽證委員審核無誤後簽章,交社群(村委會)存檔。

2.為維護申請人的隱私與尊嚴,聽證委員要避免詢問與聽證內容無關的問題。

3.實施聽證制度後新申請享受低保的人員,必須經過聽證這一程式,凡未經過聽證程式的低保物件,各鄉鎮不得報縣民政局審批。

範本 城鄉低保聽證制度工作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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