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機電裝置 器材管理制度

2021-06-14 07:07:44 字數 3116 閱讀 5178

第一章機電裝置管理部門的職責和管理許可權

一、機運科是礦機電裝置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各生產單位的裝置調配工作,礦內任何單位因生產和工作需要需調配裝置,必須經機電工程師處備案,同時作好登記和檔案轉移工作。

2、負責各生產單位機電裝置的統計、管理、排程、備案。

3、根據裝置的效能,使用年限及有關技術資料,安排大、中型裝置及關鍵裝置的維護檢修和日常維修。

4、對外調劑裝置必須根據生產的實際情況,對裝置的效能、使用範圍等進行認定,的確不用或閒置裝置,提出不再使用的依據。

5、裝置因各種原因需外調經礦長同意,也必須由機電工程師處備案,並辦理有關手續。

6、會同財會室、供銷科辦理有關裝置的讓售,根據裝置原值、使用年限、淨值、及裝置的現有狀況,負責辦好讓售的財務手續。

7、會同財會科負責裝置的殘值**和利用。

二、機電裝置管理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1、主管全礦機電裝置,對全礦機電裝置的技術、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

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礦行政有關裝置管理的規定和措施。

3、根據年度生產計畫、季度生產計畫、月份生產計畫提出生產裝置的購置計畫,編報計畫的依據是現有生產裝置的技術狀況、使用年限、數量等,在的確不能滿足生產的情況下,編制採購計畫。並會同礦長審核計畫。

4、負責全礦機電裝置的帳、卡、物及圖紙、技術資料歸檔的管理。作到帳、卡、物相符,圖紙資料清晰,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無缺、隨時為裝置的執行、檢修提供準確的技術資料。

5、負責主要生產裝置的備品備件的型號、規格審查,準確無誤的提供資料、技術引數、把各備品備件購置數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6、負責大型或大宗裝置購置的型號規格的審查。審查的依據是生產、基建或技術改造的適用性合理和可靠性。

7、負責監督各生產單位使用裝置的合理性,使裝置執行在最佳狀態。

8、負責新置裝置的技術指標,技術效能、質量的審查和認定。

9、負責大型裝置、專用裝置的安裝、除錯的技術規範、技術方案的審定和批准。

10、重點裝置,關鍵裝置的檢修方案的修定和批准。

11、負責裝置報廢的技術鑑定。

12、負責裝置事故的技術認定。

13、審核各關鍵裝置、重點裝置的操作規程的制定和修改。

14、按折舊裝置和非折舊裝置建檔建卡,每年要與財務核對一次,財

第三章、裝置的使用維護與檢修

一、凡是我礦新舊裝置,不分使用年限長短(確定報廢的裝置除外),裝置陳色新舊都必須按裝置說明書的要求,編制操作規程,按操作規程和技術檔案中的規定進行操作和維護。各生產單位自行管理和使用的裝置原則上由使用單位自行維護。

二、各使用裝置的單位需使用裝置,該裝置的完好標準,必須符合該裝置技術檔案中規定的完好標準方可使用,裝置達不到完好標準又急需使用者必須報機運科和機電工程師批准。

三、屬於多人操作和使用的裝置,由各使用單位指定的專人進行維護,維護人必須收集操作者對裝置情況的反映,根據情況反映和操作者的交**記錄核實情況進行維護,操作人應嚴格作好裝置的交**記錄。

四、各主要裝置、關鍵裝置的操作工,必須經過嚴格的培訓,要符合操作技術中的「應知」和「應會」特別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會(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五、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任何操作者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違章操作者造成裝置事故或裝置損壞者要按有關定進行嚴厲的處罰。

六、嚴格禁止裝置超負荷執行和帶病執行 ,待故障排除後才能執行,反對盲目亂幹,造成損失要追究責任。

七、使用中的裝置必須保持本機和輔助裝置的完好狀態。安全保護裝置、各部份監視儀表均應動作可靠,且靈敏度高,操作司機不得亂動安全保護裝置、制動控制、監視儀表及配套的感測裝置器件。

八、嚴格防爆機電裝置管理。新購置的裝置防爆效能由裝置防爆檢查員驗收、鑑定,入井前要細檢查,對於使用或檢修後的防爆電氣裝置入井前必須做好防爆試驗,並做好祥細記錄,不合格者不准入井。

九、井口絞車及其各大控制系統的檢修應按裝置技術檔案或檔案中規定的時限,規定的部位和檢修的技術規範進行檢修,主絞車檢修後試執行應有機電技術人員、機電負責人員在場。

第四章、裝置事故管理

一、裝置事故的等級劃分

(一)一般事故的認定

1、造成裝置直接損失價值1000元至2萬元者。

2、造成裝置經濟損失達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二)重大事故的認定:

1、造成裝置直接損失價值2萬元以上到50萬元。

2、主排水幫浦停幫浦,造成幫浦房進水淹幫浦者。

3、10千伏變配電裝置誤停送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超過一般事故程度者。

4、其它裝置事故造成經濟損失超過一般事故程度者。

5、主通風機停運20分鐘以上者。

(三)特大事故的認定:

1、造成裝置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者。

2、因機電運輸事故引起的淹井、著火、瓦斯**,停電造成全礦停產8小時以上者。

3、地面井口主通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者。

(四)未遂事故的認定:

凡井下機電裝置,地面機電裝置,因人為操作不當,檢修質量低劣造成裝置事故,但經濟損失未購成一般事故者。

一、凡裝置發生了一般、重特大事故以及未遂事故,均應按《煤炭工業企業機電運輸事故管理辦法》處理,並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

第三十三條:發生事故的單位,機運科、安監科、機電工程師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要進行認真的追查,對事故責任者要及時處理,按責任大小、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賠償或行政處分,以至追究當事者的刑事責任,對隱瞞事故情節或不報者要加重處罰。

二、對發生事故的責任人的處理,由安監科依據事故調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礦行政、主管機電裝置和安全的負責人審批。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一、對堅持按操作規程、檢修規程、管理規定、管理裝置的操作工、檢修工、維護人員、裝置管理幹部,在一年內沒有發生事故和裝置遺失的,每年由礦行政呼出一定數量的獎勵金,對以上人員進行獎勵。

二、對不按操作規程,檢修規程進行違章檢修,違章操作,管理幹部進行違章指揮,造成裝置事故和未遂事故的或造成裝置遺失的,要進行處罰。

1、對違反操作規程和檢修規程的,按本條例第六章三十四條進行處罰。

2、對工作不負責任的單位責任人或管理人員造成裝置遺失的,原則上應照裝置原值進行賠償。

3、對單位責任人等利用職權有意盜竊裝置者,和不按本規程規定私自將裝置調出礦外者,除按原值照價賠償外還要由保衛科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本制度由各裝置操作工、檢修工、機電技術人員、各單位裝置管理人員各單位主管裝置負責人、各相關職能處室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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