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煤氣管理制度修訂

2021-06-13 09:17:57 字數 2973 閱讀 7065

4.8 定期對煤氣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准上崗,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對煤氣作業人員應每隔兩年進行一次體檢,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從事煤氣作業。

4.9 凡有煤氣設施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安全技術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煤氣安全管理工作。

4.10 各生產、**和使用煤氣的單位,應設煤氣防護組,並配備必要的救護器材和人員。

4.11 煤氣設施的人孔、閥門、儀表等經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應設定固定平台、走梯、欄杆。

4.12 煤氣區域電器裝置及照明設施,燈具型號的採用及安裝,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技術要求。

4.13 煤氣重點崗位應按要求配備消防設施,且必須可靠、有效。

4.14 煤氣管道周圍不能有臨時建築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煤氣管道和支架上,嚴禁敷設動力電纜、電線及具有腐蝕性的各種管道,但供煤氣管道使用的除外。

4.15嚴禁使用煤氣裝置或附屬設施進行起重或拖拉任何物體。

4.16 煤氣裝置必須裝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並應小於10歐姆,高於周圍建築的煤氣裝置的還應安裝避雷裝置,應小於30歐姆,管道法蘭跨接線應小於0.03歐姆,並定期測試。

4.17 煤氣設施上的水封、水槽及一切附屬裝置,必須保持滿流暢通,安全可靠、定期檢查和排汙。

5、煤氣作業、檢修管理要求:

5.1崗位職工要熟練掌握本崗位煤氣設施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工藝技術操作規程及發生意外事故的處理辦法。

5.2進入煤氣區域作業時,必須保證兩人以上,相隔3-5公尺,攜帶可攜式煤氣報警儀,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5.3 煤氣設施的檢修必須制定詳細的檢修方案,並經安技部批准;檢修前對參加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5.4 煤氣設施停煤氣檢修時,應可靠地切斷煤氣**並將內部煤氣吹淨;長期檢修或停用的煤氣設施,應開啟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設施內部的自然通風。

5.5 進入煤氣設施內工作時,應檢測一氧化碳及氧氣含量。經檢測合格,允許進入煤氣設施內工作時,應攜帶一氧化碳及氧氣監測裝置,並採取防護措施,設專職監護人。

一氧化碳含量不超過30mg/m3 (24ppm)時,可較長時間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過50mg/m3(40ppm)時,入內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1h;不超過100mg/m3(80ppm)時,入內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0.5h;在不超過200mg/m3(160ppm)時,入內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15min~20min。工作人員每次進入設施內部工作的時間間隔至少在兩小時以上。

5.6 進入煤氣裝置內部工作,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應早於動火或進入前0.5h,檢修動火工作中每兩小時應重新分析;工作中斷後恢復工作前0.

5h,也應重新分析,取樣應有代表性,防止死角;當煤氣比重大於空氣時,取中、下部各一氣樣;煤氣比重小於空氣時,取中、上部各一氣樣。

5.7帶煤氣作業或在煤氣裝置上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動火票制度,且有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並應取得安技部的書面批准。

5.8 帶煤氣作業如帶煤氣抽堵盲板、帶煤氣接管、高爐換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險工作,不應在雷雨天進行,不宜在夜間進行;作業時,應有煤氣防護人員在場監護;操作人員應佩戴空氣呼吸器,工作場所應備有必要的聯絡訊號、煤氣壓力表及風向標誌;距工作場所40m內,不應有火源並應採取防止著火的措施,與工作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點40m以外,進入煤氣裝置內部工作時,所用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應使用不發火星的工具。

5.9 煤氣作業、檢修時不能穿戴易產生火花的衣服鞋襪。

5.10 在執行中的煤氣裝置上動火,裝置內煤氣應保持正壓,動火部位應可靠接地,在動火部位附近應裝壓力表或與附近儀表室聯絡。

5.11 在停產的煤氣裝置上動火,用可燃氣體測定儀測定合格,並經取樣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業環境空氣中的含氧量,將煤氣裝置內易燃物清掃乾淨或通上蒸汽,確認在動火全過程中不形成**性混合氣體。

5.12 除焊接煤氣裝置本體外,不准使用煤氣設施做二次導線,焊接煤氣設施本體的,二次線接點應與焊接處保持最近距離。

6、煤氣事故的處理要求:

6.1各單位所配備的煤氣救護器材必須保證齊備、完好、靈敏可靠。

6.2若發生煤氣洩露、著火、**等事故時,要嚴格按照《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煤氣事故處理規則進行處理。公司排程(3759047、3759028),集團公司煤氣救護(3972551),消防部門(3890119)。

6.3發生煤氣中毒事故時,要嚴格按照《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煤氣中毒事故處理規則進行處理。

6.4煤氣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迅速採取措施,疏散現場人員,維護事故現場,嚴防無關人員誤入,避免事故損失進一步擴大。

6.5 各單位應積極協助、配合煤氣救護人員和消防隊做好煤氣事故的處理和調查工作。

7、co報警儀器、煤氣救護、防護器材管理要求:

7.1 co檢測報警器、煤氣救護、防護器材的購買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安技部審核,報主管經理審批後,設材部負責購買。

7.2 安技部負責co檢測報警器、煤氣救護、防護器材驗收、登記、備案。

7.3 各單位的一氧化碳報警裝置、煤氣救護器材應按要求使用,建立裝置檔案,設專人負責管理,並定期進行測試檢查,確保其完整、靈敏、可靠。

7.4 嚴禁隨意觸發報警或損壞探頭,在探頭安裝的區域內應注意做好防塵工作。

7.5 嚴禁在煤氣檢測報警儀的訊號線附近內拉高壓電纜,以影響裝置的正常工作。

7.6報警儀的探頭(感測器)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按時更換,以免報警器誤差偏大,失去其作用。

7.7不准隨意移動固定報警裝置安裝位置,特殊情況需報有關部門批准及專業人員認可。

7.8如報警裝置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安技部檢查認可後,指派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7.9固定式一氧化碳報警儀每年按規定校驗一次,可攜式一氧化碳報警儀每半年進行一次強制校驗,不得過期使用,特殊情況可以隨時送檢。

7.10對需要報廢的報警裝置,應由檢驗機構出具檢驗證明,報安技部確認批准後,方可作報廢處理,報廢的報警器材由安技部負責**。

7.11 co檢測報警器、救護、防護器材裝置不得隨意轉借他人,不得私自拆卸、碰撞,要認真保管維護好,否則一旦損壞,要嚴肅處理。

8、附則:

8.1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解釋。

8.2 公司原有煤氣相關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8.3各單位要參照本制度制定出本單位的煤氣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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