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2021-06-13 04:39:06 字數 3317 閱讀 8939

第四節預付卡

1、 預付卡限額:記名不超過5000,不記名不超過1000

2、 不記名有效期不得低於三年

3、 超過期限的可以通過:延期、啟用、轉卡方式繼續使用

4、 單位和個人一次性買不記名1萬以上的應使用實名提供有效證件

5、 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的,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以上的過轉賬方式

6、 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7、 一次性充值5000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

8、 購買三個月後辦理贖回

9、 預付卡資金不屬於發卡機構的自有財產,發卡機構不得挪用占用。發卡機構必須在銀行開立備付現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預付資金、並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

第五節結算方式

一、 匯兌(異地)(單位和個人)

1、 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經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2、 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二、 托收承付(異地)(單位)

1、 托收承付每筆金額起點每筆1萬元

2、 辦理托收承付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提供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的商品不得辦理托收承付

3、 辦理托收承付的企業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經營管理較好經開戶行審查的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

4、 收付雙方必須簽訂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中訂明使用托收承付方式;

5、 收款人對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三次不收回貨款的,暫停收款人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

付款人累計三次無理由拒付的,付款人開戶行應暫停向其辦理托收

6、 驗單付款承付期:3天

驗貨付款承付期:10天

三、 委託收款(同城、異地)(單位和個人)

1、 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該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接到銀行通知三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付款人同意付款;

四、 國內信用證(單位)

1、 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2、 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於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並且只能用於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 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業務時要向申請人收取不少於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

4、 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5、 議付只限於延期付款信用證;

6、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部分作為逾期貸款處理;

第六節票據的一般規定

1、 票據的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票據的非基本當事人:承兌人、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保證人;

2、 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履行付款義務時以自己的金錢履行責任,然後獲得持票人的權利,向債務人追索;

3、 票據的特徵:完全有價**、文義**、無因**、金錢債權**、要式**、流通**

4、 票據的功能: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結算功能、融資功能(貼現、再貼現、**現)

二、票據的權利與責任

1、權利:付款請求權、票據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給付對價;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予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3、取得票據的情形還包括:因為稅收、繼承、贈予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4、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掛失止付: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是一種暫時預防措施,不是必經措施;

付款人接到掛失止付通知12天內沒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第十三天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

公示催告:通知掛失止付3天內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普通訴訟

5、 票據權利的時效

(1)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持票人的權利:

商業匯票:自票據到期之日起2年

見票即付的本票和匯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

支票: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

(2)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支付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4)提示付款時效

見票即付的票據:出票起1個月內

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到期日起10日內(商業承兌匯票)

6、 票據行為

(一)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二)出票

(1)票據記載事項

必須記載事項:不記載則無效

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背書日期未記載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任意記載事項:不記載不影響,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不得轉讓

(2)簽章效力

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票據無效

承兌人、保證人簽章無效,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的簽章的效力

背書人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的背書

(3)匯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三)背書

(1)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

(2)背書人未記載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給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樣的法力效益

(3)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黏接處簽章

(4)背書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5)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

(6)不得進行的背書: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期後背書

(7)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四)承兌

(1)承兌只適用於商業匯票

(2)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被視為拒絕承兌

(五)保證

(1)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保證無效。

(2)未記載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保證人,未承兌的,出票人為保證人;

(3)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4)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前手的追索權;

7、 票據追索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乙個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乙個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3)行使追索的內容:票據金額+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4)被追索人按照規定清償債務後,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票據權利的時效

2015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內部資料 經濟法基礎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 票據權利的時效 詳細描述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2.見票即付的匯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第三章第一次作業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2013年3月26 27 日布置,4月9 10 交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一 單項選擇題 1 賬戶是由收款人定期對付款人的開戶銀行發起的,委託付款人開戶銀行按照約定付款人的款項給收款人的資金轉賬。a 專用存款b 定期借記 c 定期貸記d 一般存款 2 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單的行為稱...

第三章第一次作業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2013年3月26 27 日布置,4月9 10 交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一 單項選擇題 1 賬戶是由收款人定期對付款人的開戶銀行發起的,委託付款人開戶銀行按照約定付款人的款項給收款人的資金轉賬。a 專用存款b 定期借記 c 定期貸記d 一般存款 2 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單的行為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