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訴訟時效制度

2021-06-12 07:17:39 字數 4546 閱讀 5518

1、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與特徵

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解釋1】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1)訴訟時效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債權人不喪失「起訴權」,不影響債權人的「實體權利」,但是,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解釋2】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2023年新增)

【解釋3】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2023年新增)

【案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萬元,2023年1月1日到期未償還,乙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張權利。直至2023年5月20日,乙公司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償還借款本息,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案件(不喪失起訴權)。如果甲公司在審理過程中提出該債權的訴訟時效已經經過,則人民法院確認屬實的情況下,應駁回乙公司的訴訟請求(喪失勝訴權);如果乙公司對甲公司進行教育感化,甲公司主動償還了該借款本息,乙公司可以心安理得地收下,不屬於不當得利(不影響債權人的實體權利——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答疑:勝訴權已經喪失,保留起訴權有何作用?】

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查實後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將依法支援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債權人勝訴(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即使人民法院明知其具有抗辯權,也必須捂住嘴巴,假裝不知道)。

因此,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之後起訴,不代表絕對不能勝訴,關鍵看債務人是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案例2】甲向乙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2023年1月1日還款,借款到期後,乙一直未向甲主張債權,直至2023年10月1日,乙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甲清償欠款。此時訴訟時效期間已經經過,乙是喪失了勝訴權的,但是甲並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反而在法庭上承認了債務,同意履行義務。事後,經過律師提示,甲又在第二次**時向法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此時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援,換句話說,由於甲的承認、同意履行債務的行為,乙又幸運地「撿回」了勝訴權。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物件

1.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姓名權、榮譽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有如下區別:

(1)適用物件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提示:具體除斥期間如:《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1年是除斥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3.長期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

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4.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解釋: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與其他訴訟時效相比,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非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算。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的規定。

5.普通時效/短期時效/長期時效與最長時效的並用:孰早原則

【案例3】2023年1月1日,王某將家傳的珍貴花瓶寄存在甲銀行,2023年1月1日該花瓶被盜,王某對此事一直不知情:

(1)不論王某對此事何時知情,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1日;

(2)如果2023年1月1日,王某得知該花瓶被盜,則按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該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1日,假定沒有其他的中斷、中止事由,王某應當最晚於2023年1月1日就該糾紛提起訴訟;

(3)如果2023年7月1日,王某得知該花瓶被盜,則按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該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23年7月1日~2023年7月1日,此時最長時效的截止時間點更早,所以,假定沒有其他的中斷、中止事由,王某最晚應於2023年1月1日就該糾紛提起訴訟。

91.1.111.1.1

01.1.1 02.1.1

10.7.1 11.7.1

【例1·單選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爭議中,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是( )。(2023年)  a.國際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b.貸款擔保合同爭議

c.因**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引起的爭議

d.因運輸的商品丟失或損毀引起的爭議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1)選項a:適用4年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2)選項b: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選項d:「寄存的」商品丟失為1年,「運輸的」商品丟失為2年。

【例2·單選題】甲於2023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日,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

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2023年)

a.2023年3月27日

b.2023年3月22日

c.2023年3月27日

d.2023年3月22日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為2023年3月27日-2023年3月27日。

【例3·單選題】2023年2月8日夜,趙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後擊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趙某於2023年10月31日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趙某要求錢某賠償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 )。

(2023年)

a.2023年2月8日

b.2023年2月8日

c.2023年10月31日

d.2023年10月31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果當事人在2023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應當自「知道」之日起1年內提起訴訟;(2)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本題中,當事人自權利侵害「發生」之日起20年的最後幾個月才知道,因此,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2023年2月8日。

【例4·單選題】甲將行李寄存於火車站寄存處,提取時被告知該行李丟失。甲要求寄存處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為( )。(2023年)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後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於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援;但合同被撤銷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2023年新增)

【案例4】甲.乙公司於2023年4月1日訂立買賣合同,2023年4月10日甲公司發現乙公司存在欺詐行為,2023年4月2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2023年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合同。

在本案中:

(1)在撤銷合同的訴訟中(不涉及債權請求權),如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援;

(2)該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銷後,乙公司應當賠償甲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如果乙公司拒絕賠償,甲公司可以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涉及債權請求權),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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