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FD 06 05壓縮氣瓶管理制度 修定

2021-06-12 07:17:39 字數 3825 閱讀 1676

(ghfd-06-05)

2023年10月

制度控制表

目錄1  目的802

2  適用範圍802

3  引用標準及關聯子系統802

4  專用術語定義802

5  執行程式802

6  職責804

7  檢查與評價805

8  反饋806

附錄806

附錄1  程式流程圖807

附錄2  壓縮氣瓶的使用807

附錄3  管理明細表-壓縮氣瓶樣板(樣文808

附錄4  引進新型壓縮氣瓶的通知表809

附錄5  引入新型壓縮氣瓶的風險評估指南809

附錄6  使用前壓縮氣瓶檢查指南810

附錄7  氣瓶負責人證明表810

附錄8  壓縮氣體管理明細表810

1 目的

為貫徹電力生產「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落實《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以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依據中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等有關國家氣瓶管理標準,特制定本程式,用於管理各類氣瓶的使用、儲存,相關操作部分及其職責也在此程式中做了規定。

2 適用範圍

此程式適用於國華電力公司所屬火力發電公司生產現場常用的、可再充裝的、並受水壓實驗和檢測影響的下述壓縮氣瓶:氧氣瓶、氫氣瓶、乙炔氣瓶、氬氣瓶、氮氣瓶、二氧化碳氣瓶、sf6氣瓶等。它也適用於有關儀器和液化石油氣瓶所使用的氣體的實驗/檢測/計量。

滅火器、壓力容器、排除在外。

3 引用標準及關聯子系統

無。4 專用術語定義

壓縮氣瓶: 指發電公司現場常用的、公稱容積不大於1m3,用於盛裝壓縮氣體的可重複充氣而無絕熱裝置(絕熱層)的移動壓力容器。適用正常環境溫度-40℃—60℃,公稱工作壓力1.

0mpa—30 mpa(表壓),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溶解氣體。

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於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係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於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係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壓力的上限值。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於8mpa。

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見附表7。

管理明細表:是指壓縮氣瓶管理明細表。

負責人 :是指管理工作的國華公司發電部高階主管/發電公司有關管理負責人。

5 執行程式

(1)制定使用的壓縮氣瓶管理程式

(2)確保程式的實施

(3)控制不必要地引進新的超數量的壓縮氣瓶

(4)規定氣瓶儲存及操作的安全事項

(5)規定操作部門及其各自的職責

5.1  介紹新型壓縮氣瓶

如果負責人(國華公司發電部高階主管/發電公司安全技術負責人)確認需要在現場使用壓縮氣瓶,他首先要確認所需要的壓縮氣瓶是否在管理明細表中(見附錄6)。此明細表應儲存在國華發電系統的公用網頁中。

如果所需要的壓縮氣瓶不在明細表中,且負責人認為必須引入一種新的壓縮氣瓶,他

應該收集有關新型壓縮氣瓶的資訊並與通知表(附錄2)一同送給系統管理員(國華電力公司發電部/發電公司安全技術部門)以備記錄。系統管理員應組織風險評估,評估小組應該包括氣發電公司安全技術部門負責人、安全健康管理者、生產化學人員和其他人員。他們根據風險評估指南(附錄3)來審查法規要求、安健環風險、所需要的控制措施等。

一旦收到新型壓縮氣瓶,國華公司發電部負責人應更新管理明細表(見5.2部分)

5.2  與更新管理明細表-壓縮氣瓶

所有使用的壓縮氣瓶,在發電管理系統前提下都要求登記在管理明細表—壓縮氣瓶中,它詳細地記載了氣體的型別、現場的數量、位置、責任部門、負責人、檢查日期等(附錄1)。系統管理員負責組織編寫管理明細表。

管理明細表由相關的負責人進行更新。當管理明細表在細節方面有所改變時,相關負責人應及時更新此明細表。

當需要儲存任何壓縮氣瓶時,應通知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提供直接的指導或組織更新管理明細表。

該系統執行人將按季度審查管理明細表。對於那些很少使用的壓縮氣瓶,系統執行人將同相關的負責人討論審查,根據其型別和數量建立乙個新程式。

系統執行人應定期審查有關管理明細表的更新,安全技術部門和安健環責任部門對本程式的執行進行檢查。

5.3 氣瓶的安全處理和使用

負責人應該做到:

(1) 在使用壓縮氣瓶前進行檢查(見附錄4使用前壓縮氣瓶檢查指南)

(2) 確保安全地處理和使用壓縮氣瓶,即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遵守法規:

(3) 熟練掌握應急措施(參考相關的勞動部門指南/材料安全資料表msds)

(4) 確保應急措施到位(參考相關的勞動部門指南/材料安全資料表msds)

(5) 一旦操作完成,應將氣瓶及時送回。如果是向各發電公司指定**商(或國華力源公司)租用的,應返回給生產部門倉庫管理處。到期的壓縮氣瓶(見5.7部分)不應再使用或儲存。

5.4 壓縮氣瓶的標識

所有壓縮氣瓶都應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gb7144《氣瓶顏色標記》規定,進行必要的標識:

(1) 漆色,包括顏色、字樣、字色和色環。

(2) 氣瓶顏色的作用:

1) 保護瓶體,防止腐蝕。

2) 反射陽光等熱源,防止氣瓶過度公升溫。

3) 氣瓶色彩的標誌,便於區別、辨認所盛裝的介質,防止錯用,發生事故。

(3) 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是否合格氣瓶的依據,對氣瓶的準確充裝、安全使用、定期檢驗等起著重要作用。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完整,以永久標記的形式刻印在氣瓶肩部或不可拆的附件(如護罩)上。.

(4) 氣瓶必須專用。只允許充裝與鋼印標記一致的介質,不得改裝使用。

(5) 氣瓶瓶體材料應滿足與所裝介質相容性的要求。

(6) 所有的壓縮氣瓶應根據法規要求來進行標識。有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的資訊也應張貼在氣瓶上(附錄5)。對於批准的危險物品倉庫的氣瓶,責任人/責任部門應進行整體確認。

5.5 壓縮氣瓶的儲存

5.5.1根據法規要求,所有的壓縮氣瓶應儲存在許可的危險物品倉庫中。負責人應確保完工後將壓縮氣瓶儲存在許可的危險物品倉庫中。

5.5.2 如果需要在生產現場以外允許的危險物品倉庫儲存特殊型別的壓縮氣瓶,負責人應要求生產部門倉庫管理處安排有關公司運輸壓縮氣瓶。負責人應在管理明細表中更新儲存地點。

5.5.3 對所有壓縮氣瓶的儲存倉庫、儲存方法及相關事宜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氣瓶安全監察規程》(2000版)規定執行。

5.6 氣瓶的檢查與測試

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氣瓶安全監察規程》(2000版),除非壓縮氣瓶在檢驗日期內由授權人員進行了檢查和測試,否則任何人都不允許使用。因此,在使用前進行檢查時,如果發現檢查到期,即氣瓶上標註的檢查日期已超過檢驗年限,負責人不應再使用此氣瓶。並及時返回給生產部門倉庫管理處。

5.7 壓縮氣瓶的再充氣和處理

負責人應把空的壓縮氣瓶分別返回給**者或生產部門倉庫管理處再充氣。如果需要處理空的壓縮氣瓶,負責人應在處理前將氣瓶的壓縮氣體排放到大氣中或送到**廠去。在放氣前,負責人應首先向安健環部門諮詢有關安全環境事項。

如果需要,生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提供幫助。

負責人返回或處理壓縮氣瓶後,應更新管理明細表-壓縮氣瓶中相應的資訊。

6 職責

6.1 制度負責人:由中電國華發電部技術創新與工程管理高階主管擔任

負責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並確保制度具有有效性。

6.2 制度執行人:由各分/子公司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

負責本制度的執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饋意見,並定期提出修改意見。

表1 各分/子公司制度執行人

續表6.3 其它職責

7 檢查與評價

分/子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本部門執行本制度情況,每月應將檢查結果填寫在「壓縮氣瓶管理檢查評價表」(見下表)中,報分/子公司主管部門負責人(制度執行人)進行評價。分/子公司主管部門負責人(制度執行人)在評價表上提出評價意見,經彙總後報分/子公司主管領導審核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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