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09 02:28:33 字數 4155 閱讀 9677

單位名稱章)

安全管理部門

安全管理員

年月日發布年月日實施

簽發:為了確保起重機械安全執行,並能充分發揮出最大工作效能和延長其使用壽命及實現文明生產,還應遵守各項規定、規程、法規。

三、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

1、每台起重裝置,必須經有關部門確認的持有司機操作證的專職司機操作。

2、起重機的側面或其它明顯的部位,必須掛有從地面看得清楚的起重量標牌。

3、起重機禁止超負荷使用。

4、必須處在垂直位置是起公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

5、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它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吊鉤、抓斗等)拖拉車輛。

6、禁止吊具(抓斗、起重電磁鐵)與人力同在一人車箱或般倉內裝卸物料。

7、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小車上和起重機軌道上。

8、吊運的重物應在安全通道上執行。在沒有障礙的線路上執行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須起公升到離開工作面兩公尺以上。

9、在執行線路上需要越過障礙物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應起公升到比障礙物高半公尺以上。

10、禁止吊運重物從人頭上越過,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邊工作。

11、禁止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公升人員。

12、禁止在起重機上存放易燃(如煤油、汽油等)、易爆物品。

13、吊具處在下極限位置起公升重物時,捲筒上除固定用的鋼絲繩外,還應有兩圈以上的安全圈。

14、起公升液態金屬、有害液體或重要物品時,不論重量多少,均必須先起公升200~300公釐,驗證制動器工作可靠時再正式起公升。

15、起重機上的制動器如果失靈或沒有調好,則禁止工作。

16、禁止開車碰撞或推動不明情況的鄰車。

17、在正常情況下,不應該依靠各限位開關作為停車之用。

18、禁止從起重機上往地面扔任何物品。

19、工具及備品等必須存放在專用箱中,禁止散放在大車或小車上。拆換的舊零件要及時送到地面。

20、露天工作時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橋架高在二十公尺以下時,其工作風力應不大於六級。

21、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不工作時必須用夾軌器或其它固定方法將起重機可靠的固定住,以防風災。

22、到起重機上進行檢查或修理時,起重機必須斷電,並在電源開關處掛上「不准送電」的牌子。多機共用同一電源時,應掛在該起重機的保護配電箱的電源開關上,並應在被修理的起重機兩側設上阻擋器、標誌牌和訊號燈,必要時設專人守衛和指揮,以防鄰機碰撞。

23、必須帶電修理時,應戴上橡膠手套和穿上絕緣鞋,並必須使用絕緣手柄的工具。

24、修理用的照明燈電壓在36伏以下。

25、有可能產生導電的電器裝置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

26、起重機的操縱室中和走台上應備有滅火器。應設有安全繩,以備特殊情況時上、下車。

27、每年至少有一次對起重機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檢查工作。

四、起重機操作規程

1、應嚴格遵守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

2、應了解所用起重機的構造和效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縱系統、掌握其安全裝置的功用和正確的操作方法,作到精心保養和及時維修。

3、如有人違反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司機有權拒絕吊運。

4、司機應熟記指揮訊號(手勢、哨音、旗語等)並應與指揮工密切合作。

5、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訊號:

(1)起重機啟動送電時;

(2)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其他起重機時;

(3)在起公升或下降載荷時,或大車小車行走時;

(4)載荷在吊運過程中接近地面人員時;

(5)吊運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有人走動時;

(6)載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

(7)當吊載過程中裝置發生故障時。

6、必須精神集中,不准與同室其它人閒談,不准喝酒、吸菸和吃東西。

7、作業前先空車開動個機構,判斷各機構運轉是否正常。

8、必須遵從指揮訊號,訊號不明或指揮工沒有離開危險區域(如指揮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裝置與重物之間的狹窄地區)之前不准開車。

9、司機只聽從事前指定的指揮工發出的開車訊號。任何人發出的停車訊號,都必須立即停車。

10、由於受環境或其它因素影響,指揮工發出的訊號與司機予見不同時,應發出詢問訊號,確認指揮訊號與指揮意圖一致後再操作。

11、對**方法不當或吊運中有可能發生危險時,司機應拒絕吊運,並提出改進意見。

12、指揮工雖發出指揮訊號,但他不注視被起吊重物時,不應該開車。

13、有主、副兩套吊具的起重機,應把不工作的吊具公升至上限位置,且不准掛其它輔助吊具。

14、必須在重物離開工作面兩公尺以上時,才允許開動大車或小車。

15、起重機的控制器應逐級開動,禁止將控制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轉到反轉位置作為停車之用。只有在防止事故發生的情況下才允許。

16、起重機大車或小車應緩慢的靠近終點,盡量避免碰撞擋架。應防止與另一台起重機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圍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用空負荷的起重機來緩慢的推動另一台起重機。

17、在操作過程中,如果聽到有不正常的聲音時,應立即停車斷電進行檢查,吊重物時應穩妥地放下。

18、正在工作的起重機,遇有突然停電或線路電壓下降劇烈時,應盡快將各控制器轉回零位,切斷操縱室中的開關,並通知指揮工。如停電重物吊在半空時,司機和指揮工不准離開崗位,要警戒任何人不准通過危險區。

19、起公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沉著冷靜,必要時將控制器轉在低速檔,做慢速反覆公升降動作,同時開動大車或小車,選擇安全地區,放下重物。

20、露天工作的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司機應隨時注意天氣變化,遇有大風侵襲,及時採取防護措施。

21、要時時注意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兩邊支腿的運**況,如發現偏斜應及時調。

22、兩個人操縱一台起重機時,不工作的司機不准擅自上、下車,必須到停車點才准上、下車。

23、起重機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訊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帶有稜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24、操作吊運熔化金屬、液體浮渣及澆鑄:

(1)起吊前,須注意是否將包環吊牢。

(2)將金屬包吊至距地面100公釐以內的高度試驗制動器可靠性。

(3)包內液體距包沿之距離不得小於100公釐。

(4)不得將吊車停於澆鑄鋼渣位置。

(5)不准利用吊車扯拉「凝固金屬」。

(6)吊運金屬包時不准從易燃易爆物品上和冰、水面上通過。

(7)發現有漏包現象時,應打鈴警告、找安全地方放下,執行中金屬包距地面距離不得大於0.5公尺。

(8)在起吊時,應注意輔助吊鉤動作,不准鋼絲繩與金屬包相碰接觸。

(9)當吊車移動時,應注意避免釣鉤及金屬包掛住地面物品,不准從裝置上越過。

(10)傾倒液體金屬或浮渣時應平衡均勻,以免進濺到工作場地。

(11)如因有浮渣,液體金屬倒不出時,不應再翻覆金屬包。

25、操作電磁盤及抓斗

(1)起重機電磁盤工作時,只可在指定路線內移動重物。

(2)起重機電磁盤工作時,應經常注意電壓變化情況,如有突然下降或超出規定值時,應停車檢查。

(3)起重鋼絲繩及電纜應正確捲繞早捲筒上。

(4)起重電磁盤不准超高腿磁卸物,不吸物時不准通電。

(5)電磁盤工作不准超「jc」制。

(6)抓斗工作時,為避免物品掉出,應交抓斗閉合緊密,不許可搖晃。

(7)當抓都沒有完全閉合前,抓斗需稍提起再閉合,以防止過載。

(8)抓斗起公升時,應使負荷均勻傳至每支鋼絲繩上。

(9)抓斗工作前,各機構需要進行短時間空運轉,檢視是否正常。

(10)電磁、抓斗不得吸、抓固體物品。不准公升高卸物破碎。形狀不規則的硬質物品不准抓。

(11)抓斗、磁碟重與重物重量之和不得超過吊車的額定起重量。

(12)不工作時磁碟、抓斗應落至地面。

(13)抓斗公升降應保持平穩,防止由碰撞而造成轉動。

(14)抓斗在解除安裝前,要注意公升降繩不應比開閉繩鬆弛,以防衝擊短繩。

(15)抓斗在接近車箱底面抓料時,注意公升降繩不可放鬆,以防抓壞車皮。

(16)機車在未摘鉤和未離開前,抓斗不得靠近車箱,更不准進行抓料。

(17)抓滿物料的抓斗不應懸吊十分鐘以上,以防溜抓傷人。

26、吊運毛坯

(1)在起吊時須確信**、夾持緊固。

(2)將毛坯進或取出爐子時不得碰擊爐口及其他物品。

(3)不准使夾持沒,毛坯夾鉗或其它裝置留在爐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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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起重裝置的安全管理,防止因起重裝置故障或操作者違章發生事故,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員工的健康,根據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和 特種裝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凡集團公司內已安裝使用的電動橋式起重機 電動葫蘆起重機 地面操縱的電動單梁起重機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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