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制度

2021-06-06 22:30:12 字數 1551 閱讀 3631

一、 公司實行週六工作制。上班時間為:

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

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3:00—6:00

二、公司除董事長、總經理、全計件人員、部份銷售人員、司機外,全部執行上述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每日上班由本人簽到(簽到時間以作息時間為準)。

董事長、總經理除外事活動外,參照此作息時間執行;全計件人員、部份銷售人員、司機由各部門考勤,並報公司審定;辦事處人員由綜合部以**檢查和實地檢查方式,不定時考勤。

三、不准遲到、早退、竄崗、脫崗、中途遛崗。發現一次扣罰基本工資10元。凡遲到、脫崗、遛崗1小時以上,按曠工處理。

四、不准無故曠工。發現一次,每半天扣罰基本工資50元。

五、上班時間不准嬉笑打鬧,不准大聲喧嘩,不准玩電子遊戲,不得影響他人工作。發現一次扣基本工資10元。

六、第三、五條1周累計3次,或1月累計5次、1年累計24次的,第四條1年累計3次的,在崗正式職工下崗,由公司只發給基本生活費,招聘員工解聘。

七、因事、因病要請假。請事假扣除事假期間(以半天為單位計算)全部的月平均工資(按月工資總額/22天計算);請病假扣除病假期間(以半天為單位計算)月平均工資(按月工資總額/22天計算)的50%。連續病假3天的,必須持縣以上正規醫院休假證明。

八、請假規定:

1、員工請病、事假1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請假2天以上由分管領導審批。

2、中乾請假1天由分管領導審批;請假2天以上由常務副總或總經理審批。

3、副總請假由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

4、請假人員歸位後,應主動銷假。請假期間若須延假,提高一級審批許可權。

九、因工作原因,上班未簽到者,由本人和部門在事後24小時內將情況報督查部門。上班時間因工作原因離開崗位者,由本人或部門作好記載,並向同辦公室人員或直接領導或綜合部告知去向。

十、講求工作效率,做到日事日畢。未完成當日工作者,應主動完成工作後再下班。

十一、公司或部門有臨時性任務,應做到隨叫隨到,不計算節假日和夜班、加班時間,不計加班工資,但可由加班者填報《加班單》,由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在第二日或當月完成補休。補休必須在當月完成,過期作廢。

十二、公司培訓時間不作為上班時間計算。

十三、考勤規定:

1、公司設定專門考勤人員,由綜合部負責管理,對各部門進行抽查和監督,直接對公司負責。各部門設定考勤人員,對本部門人員進行考勤。

2、考勤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規定,秉公辦事,並接受所有員工的監督。發現考勤人員瀆職,所有員工有權舉報。

3、考勤人員每天上下班定時考勤,其它時間隨機考勤,每週隨機考勤不得少於6次。考勤情況每日作好登記,每月彙總到綜合部,報總經理審定後按制度執行,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全公司。

4、各部門考勤人員因不負責任、不堅持原則,或因工作疏漏出現不公正、遺漏等情況,由部門負責人和考勤人員各承擔50%的責任。

5、各部門出現違反本制度的責任,另由部門領導和公司分管領導各承擔5%的領導責任

十四、辦公大樓門衛、倉庫值班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不得隨意找人代班。特殊情況需要代班的,必須經部門和分管領導批准。

十五、對考勤若有爭議者,由本人書面向職代會提出申請,由職代會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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