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學院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2021-06-06 18:40:31 字數 2462 閱讀 946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湖南文理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的最高權力機關,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利益。

第二條學生代表大會的任務

(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團結和引導廣大同學刻苦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積極投身社會實踐,成為熱愛祖國,適應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合格人才。

(二)發揮聯絡學校部門和廣大同學的橋梁紐帶作用,參與學校有關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利益,反映同學的意見和要求,推動校園民主建設。

(三)倡導和組織廣大同學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

(四)指導學生組織廣大同學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活動,推動校園文明建設,創造富有特色的校園文化氛圍。

第三條學生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和各學院學生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章學生代表大會

第四條組織制度。

(一)湖南文理學院學生代表大會由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

(二)湖南文理學院代表大會每兩年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特殊情況下,由常務委員會提議,報請校黨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各學院學生代表大會的召開由各學院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並報校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全校學生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開,決議應得到與會正式代表的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五條選舉制度。

(一)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團、學生會主席團候選人由各學院推薦或本人自薦,經面試、考核之後,確定參加競選的候選人。

(二)候選人有義務接受學代表的監督和質詢。

(三)選舉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人數應至少比應當選人數多10%;候選人所得贊成票數必須達到有效選票數的一半以上始得當選。

(四)如在選舉中出現特殊情況,由大會主席團視情況而定。

第六條學代表。

(一)學生代表大會的一切權力屬於全體學生,全體學生通過學代表行使權利。 (二)由各學院各班委民主選舉產生一名學代表,具體名額分配及列席名

額由學生代表大會籌委會公布。

(三)學代表每屆的任期為兩年。

(四)學代表行使以下權利。

1.學代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學代表有對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學生會年度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3.學代表享有對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學生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批評的權利。

4.學代表對學校工作享有提出學生提案的權利。

(五)學代表須履行以下義務。

1.學代表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其他同學的利益。

2.學代表有維護學生代表大會聲譽、執行大會決議的義務。

3.學代表有義務協助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學代表如拒不履行代表義務或者犯有嚴重的錯誤,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經過討論決定終止其學生代表資格。

第三章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七條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為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八條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校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團和各學院(系)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組成,主任團成員由全校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院(系)的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由各學院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九條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行集體負責制。

第十條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解釋本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負責增補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團、學生會主席團成員。常務委員會增補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團、學生會主席團成員時,候選人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含半數)同意方可當選。

(三)接受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團、學生會主席團成員的辭職。

(四)審議和批准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團和學生會每學期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監督檢查學生會工作;有權對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團、學生會主席團成員提出質詢,被質詢者必須予以答覆。

(五)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人以上提案,可形成對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團、學生會主席團成員的罷免案。

(六)聽取、收集廣大同學對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學生會工作和學校有關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予以答覆。

(七)在學生代表大會召開籌備過程中,負責組建籌備委員會。

(八)向學生代表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九)指導各學院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工作。

(十)必要時召集臨時學生代表大會。

(十一)加強同各兄弟院校學生組織的聯絡和交往,增進了解,加深友誼。

(十二)行使學生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各院系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罷免及增補該院系的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團成員。

第十二條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若干部門,負責各項具體工作。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屬於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正需經學生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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