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銷假制度

2021-06-05 05:47:10 字數 1338 閱讀 2074

宜紀發〔2012〕31號

中共宜川縣紀委宜川縣監察局

幹部請銷假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幹部隊伍作風建設,強化幹部管理和監督,增強組織紀律性,確保委局機關、派出機構及鄉鎮紀委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幹部管理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要求,現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縣紀委、監察局及派出紀工委、監察室全體工作人員,鄉鎮紀委書記因事因病等原因離開單位,均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執行。

二、縣紀委、監察局各常委、副局長履行請假手續須由縣紀委書記同意批准。

三、科室主任履行請假手續,3天(含3天)以內須由分管常委同意批准;3-5天(含5天)由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同意批准;6天(含6天)以上須由縣紀委書記同意批准。

四、縣紀委、監察局一般幹部履行請假手續,2天(含2天)以內須經科室主任同意後由分管常委批准;3-5天(含5天)須經科室主任同意後由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批准;6天(含6天)以上須由縣紀委書記同意批准。

五、派出紀工委書記履行請假手續,5天(含5天)以內由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同意批准;6天(含6天)以上須由縣紀委書記同意批准。

六、派出紀工委、監察室工作人員履行請假手續,5天(含5天)以內須由派出紀工委書記同意批准;6-10天(含10天)須經派出紀工委書記同意後由縣紀委分管領導批准並報告縣紀委幹部室登記備案;11-20天(含20天)須經派出紀工委書記同意後由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批准並報告縣紀委幹部室登記備案;21天(含21天)以上須經派出紀工委書記同意後報縣紀委書記批准並報告縣紀委幹部室登記備案。

七、鄉鎮紀委書記履行請假手續,3天(含3天)以內由鄉鎮黨委書記同意批准;3-5天(含5天)須由鄉鎮黨委書記同意後由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批准;6天(含6天)以上須經鄉鎮黨委書記同意後由縣紀委書記批准並報告縣紀委幹部室登記備案。

八、履行請假手續必須書寫請假條並由審批領導簽字。請假獲准後,凡紀委、監察局領導批准的假條,由本人交至幹部室儲存;紀工委書記批准的假條指定本單位專人保管。

九、同一科室人員應避免同時請假。在維護穩定、防汛抗旱等關鍵時期,全體紀檢監察幹部不得請假。工作繁忙時期,委、局及派出機構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應顧全大局,合理調整時間,全力以赴做好工作。

十、幹部請假獲准後,須將本人分管工作妥善安排後方可離開崗位,並在請假期間保持通訊暢通,保證請假期間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十一、請假事由必須真實,不得隱瞞,以虛假事由請假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本人責任。

十二、幹部請假期滿回單位上班後應及時向批准請假的領導報告,並辦理銷假手續。

十三、請假情況要與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考評結合。

十四、幹部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按曠工對待,將進行責任追究。

十五、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縣紀委、監察局幹部室負責解釋,同時宜紀發〔2012〕1號檔案廢止。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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