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銷假制度

2022-01-17 09:51:28 字數 1516 閱讀 2293

機關考勤和請銷假制度

一、機關人員實行上班簽到制,由黨政辦具體負責。

二、機關幹部每週一至周五上午、下午上班時到黨政辦按指紋簽到。超過上班時間簽到為遲到,未簽到且未履行請假手續者,按曠工對待。

三、週六、週日各部門需要加班,須於周五前寫明加班事由及人員名單經主管領導簽字後報黨政辦,確因工作需要緊急加班的,於周一將加班名單由主管領導簽字後報黨政辦,過期不予認定。

四、嚴格請假逐級審批制。機關人員因事、因病需離崗者,須本人事先寫出請假條,請假在二日以內的,由部門主管領導批准,二日以上的經鎮長批准;鎮領導班子成員請假須經鎮黨委書記批准。假條由黨政辦備案。

五、因公外出學習、培訓,須在培訓通知上註明參加人員姓名,由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黨政辦公室。

六、機關政治學習、開會、集體活動請假,黨政班子成員須提前向黨委書記請假,機關工作人員須向黨委副書記請假。不請假者酌情扣除當月部分文明獎。

七、探親假、產假、婚喪假由本人書面提出,主管領導簽署意見,鎮長批准,到黨政辦公室備案。探親假為30天(包括法定節假日)。女職工可休產假90天,符合晚育條件(25周歲)可休產假6個月,男職工可休產假30天,均包括法定節假日。

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在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職工可請喪假3天料理喪事。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1-3天。

探親假、產假、婚喪假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原工資,超過時間按曠工處理。

八、請假期滿需向黨政辦公室銷假。

九、遇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者,應先用**向主管領導和黨政辦請假,上班後應主動到黨政辦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十、凡請假逾期不歸崗的,應說明理由並補辦手續,否則,超期時間按曠工處理。

十一、凡上班遲到一次扣5元,月累計三次以上者,扣除當月考勤費。

十二、事假按天扣除,月累計五天以上者扣除當月考勤費;月累計十天以上者,扣除當月考勤費、交通通訊補助。事假可抵公休假。

十三、病假三天以上應有醫療機構證明,月累計十天以上者扣除當月考勤費;月累計十五天以上者,扣除當月考勤費、交通通訊補助。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十五、有曠工現象、事假超過15天,病假超過1個月,年終不能評格為優秀。

十六、黨政辦將於每月月初通報全鎮上月考勤情況,對於月人均遲到次數超過3次(1次不簽到算2次遲到)的部門,月遲到5次以上的個人,將列入督查週報並扣減部門效能分。涉及重點工作抽調人員的,相關工作組應提前向黨政辦報送抽調人員名單,並於重點工作結束後及時通知黨政辦恢復考勤管理。個人請假手續應提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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