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銷假制度

2021-03-03 21:16:56 字數 2604 閱讀 7985

第一條為統一請假標準,嚴格請假紀律,規範人事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我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除執行國家明確規定的各種假日外,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做好工作安排和工作交接。

第四條人力資源科為本規定的監督、管理和執行部門,請假手續的辦理和歸檔由人力資源科統一管理。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用公司的全體員工。

第六條各科室(車間)指定一名考勤員負責本科室考勤,考勤員不在時由科室負責人負責考勤,考勤人員要堅持原則,不徇私情、秉公辦事、認真負責。

第七條考勤員對每位員工進行日考勤。做到及時、準確、清楚、規範。每月21日至下月20日為乙個考勤月,考勤員於每月21 日將當月考勤情況彙總,經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審查簽字後連同請假手續一併報送人力資源科,考勤表將作為職工本月工資發放和年終考核的依據。

第八條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除正常休假外,請假須填寫《員工請假單》(附表1),由科室(車間)負責人、人力資源科及分管領導簽字批准。

第九條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請假手續擅自休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考勤表必須上牆公開,接受職工監督。職工有權對本科室(車間)考勤表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考勤員必須公開答覆,否則職工有權向科室(車間)負責人、人力資源科甚至公司領導反映。

第十一條科室(車間)負責人對本科室(車間)人員出勤情況要認真審查,嚴防弄虛作假,如出現請假手續不全、漏報、誤報、瞞報等問題酌情扣發考勤員及科室負責人當月獎金。

第十二條病假

一、職工看病須到縣級以上醫院就醫,急症患者可就近應診,但需有急診證明。

二、病假需出具醫院的診斷書,需住院**者,持醫生診斷書和住院證明方可准假,工傷假須有當事人證明和醫院證明,病假及工傷假應在考勤表中分別體現,人力資源科根據有關規定核發假期工資。

第十三條員工病假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工資及獎金按照神寧辦發【2007】160號檔案執行,超過規定的醫療期,執行無薪制。

一、醫療期的天數

醫療期是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可根據本人實際情況,給予3—24個月的醫療期。

二、醫療期滿鑑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職工因公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及待遇

1、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12個月,嚴重工傷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2、在規定的工傷醫療期間內工資及獎金按照神寧辦發【2007】160號檔案執行,超過規定的醫療期,執行無薪制。

3、職工因公死亡,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撫卹金及一次性補助金。

第十四條探親假

一、探親的條件:

凡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寧煤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按本規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按本規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探親的假期:

1、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2、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4、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5、探親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三、各科室(車間)要嚴格、合理安排職工的探親假,不能妨礙工作的正常開展,不得因此增加人員。

第十五條婚喪假

一、職工本人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享受3天婚假,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時,經批准可享受1至3天喪假。

二、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居住和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

三、職工結婚,屬晚婚的獎勵婚假18天。

第十六條年休假

一、凡本單位寧煤職工參加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參加工作滿10年至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參加工作滿20年,每年休假15天;

二、休假時間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四、休假時間要在本年度內安排,一次性使用,跨年度作廢。

五、按規定享受的探親假、婚假、產假的,可合併使用。

六、在本年度內,累計病假超過60天,累計事假超過本人應享受年休假時間的,曠工一天及以上的,不享受本年的年休假待遇。

第十七條事假

一、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寫出請假申請,註明理由,經批准後方可休假。

二、請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上班時須申請續假,逾期不申報者按曠工處理。

三、事假可用年休假代替,不能用其它假代替。

第十八條產假

一、職工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個嬰兒增加15天。

二、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45天。

三、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獎勵產假30天。

第十九條休假員工應於假後上班的第一天,向本科室(車間)銷假,且將銷假單返至人力資源科備案。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人力資源科負責解釋。

附表:《員工請假單》

員工請銷假制度

總則1.1為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維護公司員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考勤1 公司作息時間為 夏季 上午 8 00 12 00 下午 14 00 18 00。冬季 上午 8 00 12 00 下午 13 30 17 30或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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