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約談制度

2021-06-04 05:00:16 字數 827 閱讀 4329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

一、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吸取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教訓,結合我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是指專案部對事故發生地的下級有關部門負責人、部室主要負責人約見談話,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對發生事故的工程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

三、 約談物件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

2、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3、事故發生地的工程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4、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約談物件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託他人。

四、 下列情形由領導小組或安全生產委會辦公室負責人主持約談:

1、三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2、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3、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五、 約談要聽取安全事故、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搶險情況,事故性質、原因分析及教訓,重點是採取的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等方面的報告。被約談物件應當準備書面材料

六、 約談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事故等級、性質確定後短時間內組織進行。

七、約談程式

1、約談前,書面通知約談物件,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2、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紀要並及時傳送被約談單位。

3、約談後,被約談單位應在7日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

八、 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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