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約談制度

2021-04-23 21:27:00 字數 1124 閱讀 5400

為進一步加強效能建設,轉變作風,優化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約談內容

本制度所稱的效能約談,是指局黨組根據收集到的意見、,需要當面指出時,約請相關人員就有關事項進行解釋、說明,指出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並要求及時處理或改進工作的活動。具體由紀檢監察組負責組織實施。

二、約談原則

效能約談工作必須做到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堅持教育預防與整改治理相結合,促進依法行政與提高機關效能相結合的原則。

三、約談物件

(一)存在下列行為和事項之一的,對分管領導實施效能約談:

1、不貫徹落實甚至違背上級方針、政策、決定、決議或貫徹不力應付了事的;

2、完成上級部署的工作達不到質量要求及未取得預期效果的;

3、不按上級或責任書的約定時限內完成工作計畫、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的;

4、對上級領導的批示不認真落實的;

5、機關工作人員因效能問題被縣級及以上效能部門查處或新聞****的。

(二)存在下列行為和事項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實施效能約談:

1、存在不依法履行職責,未做到辦事公開的情形;

2、有關效能建設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科學和未得到有效執行的;

3、本股(室、所、隊)幹部職工因效能問題被縣級及以上效能部門查處或新聞****的。

四、約談程式

(一)需要實施效能約談的,由局監察組提出擬辦意見,報局黨組審批。

(二)在正式約談前,局監察組在2個工作日前向約談物件下達《效能約談通知書》,告知約談時間、地點、內容、要求和需準備的有關材料。

(三)對分管領導進行約談,由局長負責;對股室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約談,由紀檢組長負責;約談時,應向約談物件說明約談原因,指出問題,聽取其解釋,提出改正措施。

(四)監察組應根據約談物件的實際情況,事先擬訂約談提綱,明確約談重點。

(五)約談時,由監察室工作人員負責記錄,並填製《效能約談登記表》。

五、約談要求

(一)約談後,約談物件應在7個工作日內就影響效能建設的問題和行為進行自查自糾,並向監察室報送自查報告。紀檢監察組負責對約談物件在規定期限內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檢查。

(二)約談物件如有拒絕約談或未進行自查自糾,或對本身存在的問題認識不到位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徹底的,視作效能告誡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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