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責任書

2021-04-23 21:28:02 字數 2118 閱讀 5481

德州職業技術學院

為進一步規範學生管理工作,強化依法治校意識,明確學生在校期間本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以下統稱監護人)與學院各自的責任,由德州職業技術學院(甲方)與學生(乙方)及其監護人(丙方)簽訂本責任書。

第一條學院尊重和保護學生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為學生享有學院規定的各項權利創造條件。

第二條學院要求學生愛國愛校、關心集體、勤奮學習、愛護公物、遵守公德,養成良好的集體生活習慣,培養優良的個人道德品質,注重全面發展。

第三條學院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教育法律規範及政策,對學生實施全方位的教育、管理。學院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條學院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因學院原因(或部分原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或損失的,學院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按有關規定採取積極措施加以解決,學生及其家長應積極配合。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因非校方原因發生意外事件,學院有義務協助學生及其監護人處理善後事宜,但不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由此發生的醫療、搶救、交通、食宿等臨時性費用,由其監護人支付。

第六條監護人有向學院提出旨在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意見或建議的權利,有配合學院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學生應自覺履行相應的義務,按期、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及雜費等。對不履行學院相應義務者,學院有權依照規定對其進行紀律處分和學籍處理。

第八條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學院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責任。

第九條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院的規章制度,學院禁止任何形式的違法違紀行為。禁止學生私自到校外租房居住或夜不歸宿,學生不得晚歸、串宿、留客住宿;禁止在寢室私拉電線、使用電器、燒煤爐、酒精爐、點蠟燭等;禁止任何人參加非法、邪教組織。對任何形式的曠課、考試作弊、酗酒賭博、打架鬥毆、網路違規、不道德及其他違禁行為,將依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學生因疾病、自殘、自殺、自行出走或自己過錯、過失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者,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或義務。學生因過錯或過失行為造成他人或集體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過錯或過失行為學生(及其監護人)承擔相應賠償、補償責任。其行為構成違法或犯罪者,交有關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學生參加學院組織或批准的集體活動,應遵守活動紀律及有關規定。否則,造成本人、他人或集體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該學生(及其監護人)承擔責任。學生參加未經批准的活動,若發生意外,由直接責任人及組織者承擔相應責任。

學院禁止組織有可能發生危險和意外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傷害後果的事故,學院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國家及學院規定的應當離校的節假日、寒暑假期間,學生(含非住校生放學後)自行滯留學院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院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第十三條學生參加教學實驗、生產實習,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實習規定及有關紀律,因學生違規發生事故造**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該學生(及其監護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學生在校期間因突發性疾(傷)病、意外性傷病須緊急搶救**時,學校有責任積極組織**,並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監護人不能及時趕到時,可以委託學院有關人員為其民事權利**人,在搶救等有關醫療文書上簽字,其法律後果由學生本人(監護人)承擔。

第十五條學生及其監護人,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院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學院任何利益或影響校園管理秩序。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責任書適用於德州職業技術學院全日制各類在校學生。同意本責任書條款規定者,方可註冊成為德州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其他未盡事宜遵從上級有關的規定。

第十七條本責任書一式二份,分別由德州職業技術學院(委託班主任)、學生及其監護人簽名蓋章,學院、學生監護人各執乙份,效力相同。自甲、乙、丙三方共同簽訂之日起生效。學生報到註冊,須先將學生及其監護人簽名的《德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責任書》交各班主任後,方可辦理其他報到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本責任書由學院學生處負責解釋。

(以下請用碳素或藍黑鋼筆填寫)

甲方:德州職業技術學院:

班主任(簽名

乙方:學生(簽名

學生所在系(部

學生所在班級

丙方:監護人(簽名

監護人與乙方關係

監護人身份證號

監護人通訊位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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