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物品井下使用管理制度

2021-06-04 01:51:22 字數 1054 閱讀 4023

為進一步加強井下易燃物管理,預防礦井外因火災,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主要針對油脂、油漆、甲苯等易燃物下井管理。

第二條易燃物下井前必須由使用單位填寫審批單,註明名稱、數量以及用途,並經過生產科、安檢科、機電科及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下井,並在副井口資訊站簽字。審批單一式4份,乙份生產科備案,乙份安檢科備案,乙份機電科備案,乙份跟隨物料下井作為監督憑證。使用單位審批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

副井口把鉤工要認真把關,凡是沒有經批准的審批單或下井易燃物與審批單不符的一律不允許下井,否則,分別處罰把鉤工以及攜帶人各100元,並記「嚴重三違」一次,罰責任單位負責人200元。

第三條安檢科、生產科負責對井下用油脂、油漆、甲苯等易燃物監督管理;對不按要求操作、保管的對單位負責人處罰200元。

第四條井下不准存放油脂、油漆、甲苯等易燃物。油脂及油漆下井時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甲苯必須裝入有明確標註的有毒有害易燃物品的專用瓶子中,並有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若當班未使用完,將剩餘的油脂、油漆、甲苯等易燃物必須及時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公升井時,安檢員及副井口扒鉤工簽字後反饋到安檢科、生產科與機電科備案的審批單一起形成閉合管理。

凡是無專人押運或將剩餘的油脂、油漆、甲苯等易燃物在井下存放的,處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並記「嚴重三違」一次,凡剩餘易燃物公升井單上沒有安檢員及扒鉤工簽字而公升井的,對使用單位當班跟班隊長處罰100元,對安檢員及扒鉤工處罰100元。

第五條井下凡使用油脂、油漆、甲苯等易燃物的地點都應配有2臺8kg乾粉滅火器。凡是不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的,處罰單位負責人100元,並記「嚴重三違」一次;消防器材不符合要求的,處罰單位負責人200元,並限期整改。

第六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生產科2023年11月7日

附件1消耗性易燃物品井下使用審批單

注:1、此表主要針對消耗性易燃物(如油漆、油脂、甲苯)制定,

2、使用單位嚴格按照審批單進行下料,副井口扒鉤工負責監督,下井物品與審批單不符的,嚴禁下井。

3、使用單位制定專人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採取好防護措施,其他人員嚴禁使用。

4、剩餘的易燃物由使用單位及時派專人跟蹤上井。

剩餘易燃物品公升井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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