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2021-05-24 05:32:15 字數 2603 閱讀 5200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貯存、領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裝運、貯存領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

3術語3.1燃燒材料

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能立即**燃燒,且火源移走後仍繼續燃燒的材料。

3.2易燃液體

閃點小於或等於45℃的液體。

3.3可燃液體

閃點大於45℃的液體。

3.4閃點

液體揮發出的蒸氣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最低溫度。

3.5**下限

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的最低濃度。

4易燃易爆品危險性分類

(1) 閃點≤28℃的液體為甲類, 28℃<閃點≤60℃的液體和易燃危險固體為乙類,閃點≥60℃的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為丙類。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油漆\聚氨脂發泡劑\聚苯板\氧氣瓶.\乙炔瓶

4.2對於各類物品,應根據其易燃易爆危險性的特徵採取措施,加強管理。

4.3易燃易爆物品是本公司生產安全管理的重點,對於其運輸、裝卸過程及儲存現場應按《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5裝卸運輸要求

5.1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進行嚴密檢查或採取其它安全措施後,方可裝運。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裝運。

5.3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的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5.4受陽光照射後容易發生燃燒、**的物品,裝運時應採取防止陽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燒的物品,裝運時應採取防水的措施。

5.6裝運過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載工具,應徹底清除遺留物。

5.7 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翻滾、拖拉、重壓、傾倒。

5.8嚴禁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將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託運。

6貯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貯存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6.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和場地,應保持陰涼、通風、乾燥、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設臨時性電路,工作結束或下班,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6.3對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存放。

6.4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

6.5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溫的地方,必要時,應採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6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進行檢查,並有檢查記錄,防止自燃**。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容器應完好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必須有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巡迴檢查制度、物品保管領用制度、防火規定等,做到各種原始記錄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應配備品種數量充足的消防器材,並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語和「嚴禁煙火」

的標誌。

6.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附近進行可能引**災的作業.

6.12氫氣瓶、乙炔氣瓶嚴禁與氧氣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小於10公尺。

7領用要求

7.1申請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寫明物品的名稱、牌號、規格、數量及技術要求,辦理領用手續,妥善管理。

7.2應嚴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現場存放總量, 現場存放應符合本制度第6條有關要求。

8火災撲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保管、領用人員應了解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徵,掌握相應的撲救常識,學會使用滅火器材。

8.2對於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災,應根據物品的火災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撲救方法和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8.2.1金屬鉀、鈉、鈣、鎂、鈦、鋁粉及電石等各種忌水的物質不能用水滅火。

8.2.2比水輕、不溶於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須採用泡沫滅火,若不夠時可用噴霧水和二氧化碳及乾粉滅火。

8.2.3比水重、不溶於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水滅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乾粉滅火。

8.2.4溶於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乾粉滅火。

8.2.5對粉塵狀固體著火,不能用密集水流滅火,應該用二氧化碳、氮氣或霧水滅火,鋁粉用細砂滅火。

8.2.6對於其它固體物質著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滅火劑滅火。

8.2.7撲救氣體火災時,首先要切斷、堵塞氣體**,並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氣滅火。滅火時人要站在上風處。

9廢物處理

9.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易燃易爆產物及報廢物品應妥善處理,不得隨便傾倒、拋棄。

10獎懲

10.l製造公司應每月進行撿查。保管人應經常進行檢查。部門不定期進行檢查。

10.2對於違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視情節和損失程度進行處罰。

11動火規定

11.1易燃、易爆庫房嚴禁煙火,不准使用電爐和其它明火熱源.

11.2易燃、易爆庫房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首先由生產單位的人員自查,確認符合動火條件時,向公司提出申請,經有關人員現場檢查後方可進行。

11.3焊工和其他動火人員在作業前要熟悉現場環境,如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業。

11.4焊工和其他作業人員在未接到作業的指令/現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權拒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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