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14 20:41:58 字數 4179 閱讀 4160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處理措施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貯存、領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單位裝運、貯存領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

3術語3.1燃燒材料

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能立即**燃燒,且火源移走後仍繼續燃燒的材料。

3.2易燃液體

閃點小於或等於45℃的液體。

3.3可燃液體

閃點大於45℃的液體。

3.4閃點

液體揮發出的蒸氣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最低溫度。

3.5**下限

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的最低濃度。

4易燃易爆品危險性分類

(1) 閃點≤28℃的液體為甲類, 28℃<閃點≤60℃的液體和易燃危險固體為乙類,閃點≥60℃的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為丙類。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類

a.石油醚(60-90)—閃點-21.7℃;

b.石油醚(90-120)—閃點-21.7℃;

c.苯—閃點4.44℃;

d.工業甲醇—閃點11℃;

e.異丙醇—閃點11.67℃;

f.無水甲醇—閃點12℃;

g.二氯乙烷—閃點13℃;

h.丙酮—20℃。

4.1.2乙類

a.乙酸酐—閃點49.4℃;

b.鋁粉—粉塵**濃度範圍為35--301g/m3。

4.1.3丙類

a.三氟化硼乙醚—閃點63.9℃

b.二乙醇胺—閃點146℃

c.間苯二甲醯氯—閃點280℃

4.2對於各類物品,應根據其易燃易爆危險性的特徵採取措施,加強管理。

4.3甲、乙兩類物品是本公司生產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點,對於其運輸、裝卸過程及儲存現場應按《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5裝卸運輸要求

5.1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進行嚴密檢查,發現容器和包裝物損壞、不牢固或滲漏時,必須進行重灌或採取其它安全措施後,方可裝運。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裝運。

5.3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的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5.4受陽光照射後容易發生燃燒、**的物品,裝運時應採取防止陽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燒的物品,裝運時應採取防水的措施。

5.6裝運過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載工具,應徹底清除遺留物。

5.7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庫區的汽車,應按庫區要求安裝汽車排氣管火星熄火器。

5.8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不得同時載客。

5.9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翻滾、拖拉、重壓、傾倒。

5.10嚴禁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將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託運。

5.11到外地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門辦理運輸許可證。

6貯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貯存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6.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和場地,應保持陰涼、通風、乾燥、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設臨時性電路,工作結束或下班,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6.3對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存放。

6.4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

6.5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溫的地方,必要時,應採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6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進行檢查,並有檢查記錄,防止自燃**。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容器應完好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必須有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巡迴檢查制度、物品保管領用制度、防火規定等,做到各種原始記錄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應配備品種數量充足的消防器材,並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語和「嚴禁煙火」

的標誌。

6.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附近進行可能引**災的作業,特殊情況,須經經營部同意,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6.12氫氣瓶、乙炔氣瓶嚴禁與氧氣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小於10公尺。

7領用要求

7.1申請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寫明物品的名稱、牌號、規格、數量及技術要求,辦理領用手續,妥善管理。

7.2各單位應嚴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現場存放總量,試驗、研究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10kg;生產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200kg,現場存放應符合本制度第6條有關要求。

8火災撲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保管、領用人員應了解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徵,掌握相應的撲救常識,學會使用滅火器材。

8.2對於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災,應根據物品的火災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撲救方法和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8.2.1金屬鉀、鈉、鈣、鎂、鈦、鋁粉及電石等各種忌水的物質不能用水滅火。

8.2.2比水輕、不溶於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須採用泡沫滅火,若不夠時可用噴霧水和二氧化碳及乾粉滅火。

8.2.3比水重、不溶於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水滅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乾粉滅火。

8.2.4溶於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乾粉滅火。

8.2.5對粉塵狀固體著火,不能用密集水流滅火,應該用二氧化碳、氮氣或霧水滅火,鋁粉用細砂滅火。

8.2.6對於其它固體物質著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滅火劑滅火。

8.2.7撲救氣體火災時,首先要切斷、堵塞氣體**,並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氣滅火。滅火時人要站在上風處。

9廢物處理

9.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易燃易爆產物及報廢物品應妥善處理,不得隨便傾倒、拋棄。

9.2需要公司集中處理的易燃易爆廢物由經營部會同產生廢物的單位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0獎懲

10.l各單位應每月進行撿查。保管人應經常進行檢查。經營部不定期進行檢查。

10.2對於違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視情節和損失程度進行處罰。

11動火規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嚴禁煙火,不准使用電爐和其它明火熱源。生產用電爐應有准用證。

11.2易燃、易爆工房進行生產期間,工房內嚴禁進行施焊或動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首先由生產單位的安全員自查,確認符合動火條件時,向公司經營部提出申請,經經營部有關人員現場檢查後辦理動火手續。

11.4焊工和其他動火人員在作業前要熟悉現場環境,如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業。

焊工和其他作業人員在未接到動火證前不准作業,現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權拒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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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廢棄物處理安全管理制度及處理措施

1.貯存、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建設專案,其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並經當地縣以上環保局和其它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技術部門負責把本企業產生危險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有關資料上報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

3.各部門、車間的危險廢棄物,必須指定專人收集,送往企業危險廢棄物處理部門統一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4.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

5.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必須按照危險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6.運輸危險廢棄物,必須採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

7.對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定危險廢棄物識別標誌。

8.危險廢棄物的包裝應採用易**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9.劇毒品用完之後,留下的包裝物必須嚴加管理,使用部門應登記造冊,指定專人交物資**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

10.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場所、設施、裝置、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轉作它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汙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11.轉移危險廢棄物,由企業安全技術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填寫、辦理危險廢棄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廢棄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環保局報告。

12.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制訂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時發生的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和防範措施。

13.因發生事故,造成危險廢棄物嚴重汙染環境時,安全技術部門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汙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經理和當地縣以上環保局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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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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