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2021-05-24 18:40:23 字數 1688 閱讀 9005

為了加強爆破物品的使用和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民爆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特製本制度。

一、煤礦礦長(業主)是爆破物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建立健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發現爆破物品丟失、被盜,必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對違反爆破物品管理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追究責任,從嚴處罰責任人。

二、爆破物品購置審批制度

1、煤礦使用爆破物品規格型號、數量,企業根據生產實際的需用量填寫購置計畫申請報批表,礦長簽署購置意見,企業加蓋公章,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縣安監局審批,企業採購人員憑報批表到指定經銷單位辦理購買等有關手續。

2、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審批程式辦理購置煤礦專用爆破物品,不得從非正規渠道購置爆破物品和使用非礦用爆破物品。

3、購置的爆破物品實行專車、專人押運,不得夾帶或達乘非專用車輛。

4、所購置的爆破物品抵運後,必須及時清點入庫,並做好庫房臺帳登記等管理工作。

三、爆破物品使用領退制度

1、領退爆破物品必須由專職放炮員進行。

2、放炮員應按當班所需數量,開具領料單經審批後領取。

3、當班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須當班退回庫房,完清領退手續。

4、領炸藥、雷管時,嚴禁人員帶點火用具和吸菸進入庫房。

5、領退爆破物品時,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庫房。

6、嚴禁其他人員代替放炮員領退爆破物品。

四、爆破物品庫房管理制度

1、保管員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物品管理條例》、《倉庫防火制度》和庫房保管、領退登記制度。

2、保管員發放、收回的爆破物品要嚴格檢查,堅持收、發登記、報批、簽字制度,堅持每天對帳一次,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差錯及時追查,並報告礦長。

3、庫內儲存的爆破物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不同類別、不同型號的炸藥、雷管分庫分類儲存,做到庫內物品堆放排列整齊,嚴禁混放、亂堆亂放和堆放其它禁放物品。

4、庫房保管員、放炮員(凡接觸**物品的人員)不得穿化纖衣服上班和領取爆破物品。

5、搞好倉庫內的清潔衛生工作,

6、民爆庫房必須按公安部門要求設定避雷裝置,落實防盜報警裝置和犬防措施。

五、爆破物品井下使用管理制度

1、煤礦井下只准用煤礦許用炸藥和電雷管,不得使用兩種不同性質或兩個不同廠家的爆破器材。嚴禁使用變質炸藥和非煤礦許用炸藥。

2、井下使用的炸藥、電雷管必須分別裝在專用木箱內,並加鎖,嚴禁亂丟、亂放。

3、運送炸藥、電雷管必須分離裝運,並由放炮員、安全員負責押運。

4、井下爆破作業必須堅持「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制度。

5、放炮員在井下作業時,務必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按放炮員操作規程和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不得違章操作。

六、民爆物品庫房守衛制度

1、炸藥庫、雷管庫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守護制度。

2、庫房守護員,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工作認真負責的人員擔任。

3、庫房禁止一切與民爆物品作業無關人員進出。

4、庫房周圍150公尺範圍內嚴禁煙火、放炮。

5、發現問題或隱患,立即報告礦長,並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七、爆破物品銷毀制度

1、對超過貯存期限、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破物品,放炮後殘留的爆破物品,經檢驗不符合****技術標準或要求,確認失效的,一律按國家有關民爆物品的銷毀規定及程式交公安部門統一進行銷毀。

2、銷毀民爆物品一律在無人或十分偏僻的地方進行。

3、銷毀必須採用焚燒或溶解法。

4、嚴禁未經請示擅自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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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有爆破人員 包括爆破 送藥 裝藥人員 必須熟悉爆破材料效能和爆破管理制度。二 放炮員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的專職放炮員擔任,並且要持證上崗。三 炸藥與雷管必須分裝分運,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運送,炸藥在放炮員監護下由熟悉本制度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破材料後,應直接送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