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制度2019

2021-06-02 15:09:02 字數 4722 閱讀 7108

內蒙古自治區

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路橋梁(指橋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加強全區公路橋梁的養護管理,保持橋梁處於完好工作狀態並延長其使用壽命,根據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公路橋涵養護規範》和《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全區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切實採取科學的管理手段和先進的技術措施,對所轄公路橋梁按規定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橋梁的完好和安全運營。

第三條本工作制度適用於全區國省幹線、高速公路及其輔道、農村牧區公路、經營性公路和專用公路的橋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管理。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公路橋梁的養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是全區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局作為全區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全區公路橋梁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全區各級公路養護管理部門均要配備橋梁養護工程師,具體負責本轄區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

(一)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區、旗縣公路段、內蒙古高等級公路建設開發****(以下簡稱高路公司)分公司、經營性公路養護部門及專用公路養護部門為一級橋梁養護管理部門,應設專職橋梁養護工程師1-2人(要求為公路或橋梁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 以下簡稱為一級橋梁養護工程師。

(二)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處)及高路公司為二級橋梁養護管理部門,各設專職橋梁養護工程師2-3人(要求為公路或橋梁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以下簡稱為二級橋梁養護工程師。

(三)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局為**橋梁養護管理部門,負責全區公路橋梁養護管理。

第六條一級橋梁養護工程師職責

(一)組織實施轄區內橋梁的經常檢查,並詳盡記錄檢查結果。協助上一級橋梁養護工程師做好定期檢查及特殊檢查工作。

(二)根據經常檢查結果,負責向二級橋梁養護工程師和本級主管領導報告三類以上橋梁的病害狀況。

(三)負責主持考核轄區內橋梁養護質量,及時上報轄區的橋梁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因素損壞的情況。根據上級審定的超重車輛通過橋梁方案,組織和指導超重車輛通過,並詳細觀測檢查橋梁主要受力部件變化情況,同時做好現場記錄並及時錄入更新橋梁資料。

(四)向二級橋梁養護管理部門提出轄區內橋梁小修保養年度工作建議計畫,並負責橋梁加固和恢復技術方案的制定。組織實施本轄區橋梁小修保養等工作。

(五)參與轄區內橋梁養護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驗收。

(六)負責本級橋梁資料的採集、輸入、彙總及更新,橋梁其他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二級橋梁養護工程師職責

(一)制定、安排轄區內橋梁年度定期檢查計畫,組織實施橋梁養護的定期檢查,以及橋梁受各種自然災害、人為損害情況的檢查,並按時提出檢查報告。

(二)根據橋梁檢查結果及一級橋梁養護管理部門上報的建議方案,提出橋梁養護、維修、改善方案和對策措施。

(三)審核轄區內一級橋梁養護部門提出的橋梁小修保養年度建議計畫,並監督、檢查一級公路養護管理部門的橋梁小修保養工作情況,考核橋梁養護質量。

(四)提出轄區內橋梁養護大中修、改善工程專案年度建議計畫,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列入計畫的有關橋梁養護工程。

(五)向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局提出需作特殊檢查橋梁的申請報告,說明需要檢查的部位和原因,供研究審定。同時協助實施轄區內橋梁的特殊檢查工作。

(六)負責轄區內橋梁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對轄區內橋梁技術狀況做出綜合評價與分析。

(七)負責本級橋梁資料的採集、輸入、彙總、更新及橋梁其他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局職責

(一)負責全區公路橋梁養護技術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橋梁養護建議計畫,監督檢查橋梁養護質量。

(二)審核並提出橋梁特殊檢查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主持審定橋梁特殊檢查報告,依據特殊檢查報告,做出橋梁特殊加固、改造、改建工程專案計畫。

(三)組織橋梁養護工程師的技術業務培訓。

(四)審核二級橋梁養護部門提出的橋梁養護建議計畫,審批橋梁加固、改造設計方案,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列入計畫的有關橋梁養護工程。

(五)提出橋梁養護的科研計畫,推進橋梁養護科技進步與技術資訊交流等工作。組織檢查、分析橋梁養護工作中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六)負責特種或超重車輛通過橋梁的審批,審定特種或超重車輛通過公路橋梁的方案。

(七)負責全區橋梁技術檔案管理,本級橋梁資料的輸入、彙總及更新。

第九條對於危及橋梁安全的特種或超重車輛,必須制定切實有效的過橋方案,並逐級匯報,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出具承載試驗報告,待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局批准後方可通行,否則禁止通行。

第十條對特大型橋梁、隧道等技術複雜結構的構造物,可根據情況設定專門養護機構、制定專項養護制度進行管理維護。

第三章橋梁檢查與評定

第十一條橋梁檢查按規範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各級公路橋梁養護管理部門應按照《公路橋涵養護規範》規定的檢查方法及檢查內容進行。橋梁管養單位應對轄區內所有橋梁建立「橋梁基本狀況卡片」(見附錄a),將有關資訊輸入資料庫,建立永久性檔案,並按年度進行更新。一級橋梁養護工程師應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將需更新的橋梁資料上報至二級橋梁養護工程師;二級橋梁養護工程師彙總本轄區資料後,於11月底之前上報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局。

檢查週期:經常性檢查一般每月進行一次,汛期應加強不定期檢查,技術狀況為

四、五類的橋梁每天檢查一次;國道、省道橋梁每半年定期檢查一次,農村牧區公路、經營性公路及專用公路橋梁每年定期檢查一次;特殊檢查應根據《公路橋涵養護規範》所列情況及時開展。檢查期間要按照《公路橋涵養護規範》做好相應的檢查記錄。

第十二條經常檢查

一級橋梁養護工程師進行橋梁經常檢查時,要當場填寫「橋梁經常檢查記錄表」(見附錄b)。當發現橋梁重要部(構)件存在明顯缺損,達到三類及以上技術狀況的病害時,應向二級橋梁養護工程師報告。對檢查時採集到的資料要及時錄入更新。

第十三條定期檢查

二級橋梁養護工程師接到一級橋梁養護管理部門定期檢查計畫報告後,及時組織安排定期檢查。每次實施定期檢查前,要認真查閱有關橋梁技術資料和以往的定期檢查報告,進行對比分析,以制定周密的橋梁定期檢查計畫。

橋梁定期檢查應按有關規範程式進行。定期檢查中,要現場校核橋梁基本資料,並當場填寫「橋梁定期檢查記錄表」(見附錄c)。對檢查時所採集的資料要及時進行校對複核(二級橋梁養護工程師要對檢查中發現的三類及以上橋梁進行現場複核確定),必要時補查,並及時更新橋梁資料。

如發現四、五類橋梁病害以及難以判明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應拍照記錄,並要作出附錄說明,附上**(多項此類病害附錄說明應加以編號)。

定期檢查作業完成後,應按要求彙總,寫出檢查報告。二級橋梁養護部門每年11月底前應將審定的檢查報告(同時要求報電子文件)報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局核備。定期檢查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一)概述檢查背景、組織工作過程。

(二)轄區內橋梁養護總體情況:橋梁技術狀況、橋梁養護狀況綜合評價與養護對策。

(三)三類及以上技術狀況橋梁年度技術狀況彙總表(見附錄e)。

(四)橋梁特殊檢查需求說明,檢查內容要進行詳細說明。

(五)需要限制交通的建議。

第十四條二級橋梁養護管理部門應該根據橋梁經常檢查及定期檢查結果,安排對

一、二類橋梁進行針對性、預防性小修保養;對三類及以上橋梁提出中修或大修方案並按審批的方案及時實施;對不能及時實施改造的危、窄橋要設立安全警示標誌;對難以確定損壞原因和程度的,安排繼續觀察觀測或進行專門檢驗;需安排禁止通行的及時取得相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特殊檢查

橋梁特殊檢查按規範分為應急檢查和專門檢驗。橋梁特殊檢查一般由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局委託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實施。檢查作業完成後,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形成的的檢查報告進行評審確認,同時要根據檢查結果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二級橋梁養護管理部門每半年對本轄區公路橋梁的養護管理工作進行一次抽查;每年對一級橋梁養護管理部門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評比,並將檢查、評比結果報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局,同時抄送被檢查部門。

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局將對全區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通報全區,同時將檢查結果作為《全區公路養護與管理檢查》評比依據。

第十七條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處置,特別是出現影響到行車、行人安全的情況,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修復、加固,確保橋梁安全使用。

第十八條橋梁評定分為一般評定和適應性評定。

(一)一般評定是依據橋梁定期檢查資料,通過對橋梁各部件技術狀況的綜合評定,確定橋梁技術狀況等級,提出各類橋梁的養護措施。橋梁技術狀況等級標準依據《公路橋涵養護規範》執行,一般評定由二級橋梁養護管理部門負責,並將評定的橋梁技術狀況等級結果上報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局。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局會同二級公路橋梁養護管理部門成立專家組進一步對

四、五類橋梁進行認定。

(二)適應性評定是依據橋梁定期及特殊檢查資料,結合試驗與結構受力分析,對橋梁的實際承載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進行週期性評定,評定週期為3~6年。評定工作可結合橋梁的定期檢查、特殊檢查進行。適應性評定由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局委託區內外有相應資質及能力的單位進行。

第四章橋梁維護與改造

第十九條橋梁小修保養計畫要根據橋梁經常檢查的結果制定。橋梁大中修工程建議計畫要根據橋梁定期檢查及特殊檢查的結果制定。

第二十條橋梁養護工程管理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局有關公路養護工程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一級公路橋梁養護管理部門要制定橋梁日常巡視和小修保養工作的實施細則,保證該項工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二條橋梁加固改造設計要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承擔,要增加設計施工科技含量,提高加固改造效益。對於規模較大、技術複雜的加固改造設計,要進行多方案比選,並經專家會審後確定。

第二十三條橋梁加固改造工程施工應逐步實行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通過招標擇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施工和監理單位。各公路橋梁養護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橋梁加固改造工程專案的質量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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