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籍管理制度

2021-06-01 12:34:02 字數 4036 閱讀 2678

合肥騰飛職業技術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入學與註冊

第二條學校按規定錄取新生,並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書。

第三條凡被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註冊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批准,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學校在新生入學登記註冊後乙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複查,發現不符合招生條件和招生手續者,經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取消其學籍,並將《新生錄取名冊》和註冊的新生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分別報主管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准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六條學校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由學校教務處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儲存和移交相關部門。

第三章成績考核

第七條學校每學期要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

按照教學計畫、大綱規定,考核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程度和職業技能的運用能力;操行方面: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學習態度等方面進行考察評定。考核成績和評定結果記入學生檔案。

第八條學校按教學計畫的規定和課程特點確定每學期或每學年考試的課程門數和具體考核方式。成績評定採用百分制。學期成績=期中成績*30%+期末成績*40%+平時成績*30%。

(平時成績由平時作業測試、課堂紀律和學習態度構成)

第九條操行評定分優、良、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操行評定每學期進行一次,畢業時進行全面鑑定。操行評定不合格者,學校按有關條款處理。

第十條實習是中等職業學校實踐教學的主要形式之一,學校按實習計畫和實習大綱規定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實習活動,並對實習學生進行評價考核,將實習考核成績作為學生畢業的必備條件。

第十一條公共體育課是必修課,不合格者應補考。對不同體質的學生應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體育課確有困難者,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和教務部門批准,可減少考查專案或免考。

第十二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與所學專業相關的職業技能鑑定,並要求取得相應專業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鼓勵獲取多種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若未取得相應專業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者,畢業前學校組織補考一次。

第十三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請,經教務部門批准後緩考。無故不參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作警告及以上處分;對確有悔改表現者,經教務處批准,可參加補考。

第十四條課程(包括實踐課程)考核不及格的,應參加補考(第一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在第二學期開學初參加補考、第二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在下一學年度開學前參加補考)。補考名單由學期成績決定,補考人數控制在班級人數的百分之十以內。對補考仍不及格的,畢業前允許補考一次,時間定為每年的6月。

第四章公升級與留級

第十五條學生在每學年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後,經考核評定符合公升級條件的,准予公升級。

第十六條課程(含實踐教學)考核(含補考)不及格,且未達到留級規定的,允許學生在下一學期隨班試讀。不及格課程原則上應自修。

第十七條學生每學年經考核(補考後),仍有應修總課程門數的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評定不合格的,予以留級。留級學生所學專業如無後續班級,學校在徵得學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適當專業就讀。

第五章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八條學生轉學應在學期結束後或新學期開學二周內進行;學生轉專業應在學年結束後進行。畢業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或轉專業。

第十九條轉學需由學生和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理由正當,經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所在地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跨省轉學還須經轉入、轉出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原則上不得轉專業。若有特殊原因要求轉專業的,則需由學生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核同意後,根據轉入專業教學計畫要求轉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一條根據經濟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可由學校提出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但需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和徵得學生及家長同意。

第六章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因病(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或請假累計超過本學期教學時間的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論知識學習和教學實習時間),經學校批准,可准予休學,並發給休學證明。

第二十三條學生年滿十六周歲,已入學一年,要求參加社會創業、就業實踐活動等,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共同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予休學。

第二十四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兩次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年或學期開學前乙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同意後,原則上隨原專業的相應年級學習,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轉入其他專業的相應年級學習。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健康證明,並經學校複查合格(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方可復學。

第二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校批准,可令其退學或準其退學,並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有關單位,報主管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1.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癔病、癲癇、麻風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或不宜在校學習者;

2.一學期連續無故曠課一周或累計曠課60課時(不到實習單位參加教學實習)者;

3.自願要求退學或休學期滿後不辦理復學手續,經學校勸阻仍堅持退學者。

第二十七條退學不屬於對學生的處分,學校應及時給批准退學的學生辦理退學手續,核發退學證明書,根據學習的年限(需學滿一學年以上並取得相應的成績者)發給肄業證書或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者,原則上只發給自動退學證明書,不辦理肄業證書。

第七章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九條凡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上課、自習、實驗、實習、軍訓、公益勞動等)和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均應進行嚴格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必須事先請假並得到批准。凡未經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曠課論處。

對曠課學生應令其檢查,並根據其曠課時數、情節和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學生無故曠課或請假未經批准,一學期中,曠課一次作點名批評,曠課二次作警告處分,曠課三次以上者作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連續曠課30課時或曠課累計達60課時者作勒令退學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德、智、體全面發展表現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成績的學生,學校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稱號或單項榮譽稱號,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二條加強對犯錯誤學生的教育,給學生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或多次犯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給予紀律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種。

處分決定公布前,學校應事先告知學生家長(監護人)。對學生的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由學校領導集體討論決定,處分在校內公布,同時書面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受除開除學籍以外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本人申請,學校領導集體討論同意後,可撤銷其處分。

撤銷處分的決定,由學校書面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2.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極為嚴重且屢教不改者;

3.受留校察看處分,一年內經教育仍不改悔者。

學生的開除學籍處分,由學校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報主管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處分由學校書面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對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學歷證明。

第三十五條學生的獎勵和處分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檔案。處分撤銷後,及時將有關材料從該學生檔案中取出。

第八章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六條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鑑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三方面,即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態等方面。

第三十七條具有學籍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學完全部規定課程,考核成績(含實習)全部及格,並取得本專業職業技能證書,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按規定程式統一印製、驗印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對於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考核成績(含實習)仍有不及格且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操行總評不合格者,或未取得職業技能證書者,發給結業證書。學生在結業後半年後三年內,由本人申請,經補考,成績達到畢業要求,,可換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算起。

第三十九條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發,但可以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明書。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23年起執行,解釋權屬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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